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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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文件中科园发20082号关于开展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的通知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高新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型科技园区,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对创建园区验收合格后将共同授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称号。按照通知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将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3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将采取整体部署,分别申报,各园分批建设、分批验收的方式

2、,鼓励有一定建设基础,建设中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态雏形的园区先行申报、建设。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协调处负责园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各园管委会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提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请,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中关村国际环保促进中心负责为各园区的申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三、对先行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园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将优先予以支持。附件:1.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2.关于印发的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张征;联系电话:82690419 1

3、3801277790)主题词:环保 工作 通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1月30日印发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51号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开发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工业园区,促进国家级开发区又好又快地发展,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决定联合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

4、通知如下: 一、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成立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动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日常工作。 二、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鼓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生态化改造申报综合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开发区内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申报行业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和静脉产

5、业类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三、国家环保总局承担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过程中的技术指导、环境监督等职责,商务部、科技部分别负责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的具体协调工作。 四、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共同制定发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申报和命名程序、考核验收办法、评价标准及管理办法等文件。 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向商务部、科技部提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申请,申请材料中应包括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绩效证明。申请通过商务部和科技部的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核,由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国家环保

6、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共同发文予以批准。 六、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技部按照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 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 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 HJ/T 275-2006)共同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共同授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称号。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技部二七年四月三日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园区 建设 通知抄送:商务部,科技部。附件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88号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文件各省、自治

7、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环保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示范园区 管理办法 通知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

8、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

9、报、验收和管理。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报和创建第五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国家高新

10、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其他类型园区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办公室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一。第六条 园区创建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符合商务部相关管理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科学技术部相关管理要求。(三)园区具有一定建设基础,建设中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

11、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五)园区所在区域已完成或正在计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计划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第七条 经办公室审查同意,园区应组织编制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相应的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参照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写,见附二。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完成送审稿后,按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分预审核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第九条 预审核采用专家打分制,重点审查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是否

12、存在原则性错误和重大问题、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有无重大漏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一般原理、是否有与园区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政策保障措施。办公室综合专家意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会。未通过预审核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由园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完成后重新提交办公室。第十条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通过预审核后,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其进行正式论证。专家论证会的论证重点是:园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可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等。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

13、按程序向办公室报送正式的报批稿。未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由园区组织修改,交由办公室按照第八、九、十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论证后,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批准其建设。第三章 管理和命名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论证会通过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园区建设。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园区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办公室备案。园区应每年11月底向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进展、重点项目的落实情况、获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总结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必要的调整及其说明和下一步工作重点等。第十三条 园区建

14、设应结合建设规划和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3-2006)、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4-2006)、静脉产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 275-2006)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提出申请,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该园区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提出考核验收意见并反馈给园区。考核验收组织形式、考核组人员组成、考核验收程序、考核内容等要求参见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考核验收规则(附三)。第十四条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园区,领导小组将在有关政府网站、中国环境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 领导小组将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转交相关部门查实、查处或责令园区进行整改。有关部门将查处意见或整改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并及时向群众通报对举报问题的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命名。对通过审议的园区,由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发文,正式命名该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对园区的调研和抽查,指导园区工作。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领导小组责成其改正:(一)园区建设机构不健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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