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1033843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谈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谈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谈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谈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谈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谈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谈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商业银行论文(有关金融危机商业论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任何一次范围巨大的金融危机,都是金融体系脆弱环节的集中暴露,这促使银行业深刻反思这次危机的深层次成因和防范措施。步入后金融危机时代,许多国际大银行公开承认,危机之前奉行的发展战略及与之相应的流程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基于对危机以来法律风险的重新认识,他们先后开展战略反思和流程再造,积极创新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相继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当前,法律风险已涉及我国商业银行的各个业务领域,而总法律顾问制度也成为商业银行决策和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际大银行对流程再造与法律风险的再认识1.重新思考流程再造二十世

2、纪90年代初,在银行监管规则的变化和衍生品市场兴起的背景下,欧美银行经营模式已经由传统的以“发放-持有”为特征的利差经营模式,转型为以“发放-销售”为特征的信贷资产周转经营模式。在经营模式转型的同时,欧美银行进行了以业务扩张为直接目标的流程重组。这类流程银行共同特征是:按照客户或产品类别划分业务条线、条线垂直管理;前、中、后台相互制衡;流程作业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层的目标是以最少的资本占用追求最多的利润回报。然而,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这类效率优先的“流程银行”没有履行其风险责任,其流程的主要缺陷在于风险管理模块的弱化、错配与失灵。其根源在于银行没有深刻理解“流程为何而设”,片面强

3、调以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流程设计,未能在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二者之间找准平衡点。危机再次证明,风险控制和管理对于银行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流程再造均必须以银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2.重新考量法律风险管理与亚洲金融危机不同,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不是基于银行传统业务出现的危机。它是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危机,涉及行业产业和社会公众的范围之广、数量之巨前所未有。对于相关国际大银行来说,此次危机突出表现为“诉讼之灾”,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因为对次级证券和结构化产品的估值、信息披露、拨备、减记、合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多个国家受到政府调查并遭遇了一系列的诉讼。严重的财务损失、高昂的法律代价、严苛的监管

4、处罚、多重的营业限制甚至刑事制裁都纷至沓来,其面临的法律困境让他们难以承受。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国际大银行总体上都遵循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法律风险”的规定,建立了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及控制机制。该委员会2004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规定:“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这种对法律风险的界定仅考虑了银行可能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风险,而没有涵盖从其他风险转化来的法律风险。此次危机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对法律风险的界定有失偏颇,危害估计不足,缺乏防控战略。而在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巴塞尔委员

5、会的规定已极大地影响到法律风险的适用范围及其受重视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缺乏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法律的技术价值在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仅局限于审查文本和提供诉讼数据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风险都被边缘化了。许多国际大银行历经了一系列诉讼事件后,公开承认其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存在明显缺陷,即忽视了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未能有效防范与遏制法律风险(包括合规风险)。同时,此次金融危机也使许多国际性金融机构逐渐认识到,随着金融法制环境的变化,银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一是从范围上看,由于银行每一种业务或交易都会涉及特定的法律关系,国际商业银行大规模地跨境和跨行业拓展业务,跨国银行业务

6、更是受到不同国家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风险的范围愈加广泛。二是从风险转换看,现代法治国家的风险处置越来越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无论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还是操作风险,都与法律风险密切相关,甚至可能最终转化为法律风险。三是从总量上看,法律风险管理不仅要与银行的战略、经营、产品、服务保持高度关联,还应遵循不断变化的监管规则,同时要与多个司法管辖区域的要求相适应,对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四是从风险控制层面看,商业银行决策层对法律风险控制力不够,决策程序中法律意识的缺失已成为目前银行业最大的法律风险。3.重新审视总法律顾问的重要作用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为确保其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将法律事务的职能与

7、作用在组织架构和制度程序上所做出的相应安排。在商业银行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对原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制度缺陷进行的针对性变革,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银行业正确对待法律风险,树立“法律风险在多数情况下是银行风险终极形态”的理念,认清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方法在风险管理活动中的定性作用及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思时指出,金融的本质可以说就是一组关于融资安排的契约流。这就要求银行必须具备超强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否则难以驾驭现代金融市场的复杂契约流,最终在竞争中面临被淘汰的命运。基于对金融危机以来法律风险的重新认识,完善和创新银行法律风

8、险管理机制成为银行业面临的共同课题。其中,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确立总法律顾问在银行战略决策中的关键角色,相继成为瑞银集团、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等国际大银行用以防控法律风险的共同选择。其中,瑞银集团在对反思美国对其提起的逃税案和ARS(Auction-RateSecurities,拍卖利率债券)欺诈案等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上的缺陷之后,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摩根大通在反思其因诱导与欺诈而卷入安然破产案和世通破产案等法律风险而对自身声誉造成重创的事实之后,对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和信托风险进行整合,设立总法律顾问职位,全面负责全球法律和合规事务;花旗集团同样因为欺诈与非法诱导而卷入安然破产案和世通破产

9、案,在对这些重大法律风险案件进行深刻反思之后,最终也建立了类似于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其他国际大银行也都已建立或正在酝酿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4.重新设置法律部门与合规部门以往,基于对法律风险属于操作风险,而操作性法律风险又属于合规风险的狭隘理解,许多商业银行组建不同的部门分别管理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或者只设置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和法律风险管理部门,由前者一并负责管理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而后者专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例如,2001年瑞银集团将合规部与法律部分离,并入风险总监办公室,分立首席法律官和首席合规官,分别处理法律问题和合规问题。事实证明,上述治理结构的效果很不理想。遭受金

10、融危机重创后,瑞银集团认识到,原有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完备。为保障法律合规工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2008年瑞银进行了机构重组,集团层面和各大事业板块中都设立了法律合规部,大大强化了对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的管理。而摩根大通则把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托风险由法律合规部管理,法律合规部在摩根大通的风险管理架构中居于重要位置。法律部门作为合规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大银行强化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的主流做法和改革趋势,可更有效地促进全面风险管理的实现。设立法律合规部管理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可实现法律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助于商业银行找到长期发展与短期业绩的平衡点,避免职能的交叉重叠,促进成本收益

11、间的平衡,提高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合规风险管理依托法律部门,有助于商业银行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熟悉和了解国内外监管环境,密切跟踪国内外监管立法动态。二、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商业银行流程再造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在法律风险几乎泛化到银行每条业务线的情况下,在经受危机重创之后回归合规理念、重塑战略目标和重整风险控制体系的新一轮银行流程再造中,设置总法律顾问职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决策,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总法律顾问制度弥补了原有流程在价值取向上的不足原有的流程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反映了其价值取向上的偏向与存在的问题。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12、与完善正是对原有流程理论的纠正,将重视法律风险防范的应有价值取向回归至银行流程再造的理论与实践之中,不再过于强调如何让企业全力追逐更大的市场与利润,而忽视或轻率对待攫取市场与利润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违约、违规、欺诈、非法诱导、不适当销售、非法或不适当逃避监管、犯罪等法律风险,而这些法律风险的积累和爆发足以摧毁企业自身,从而将重视法律风险管理的价值取向提高到同原有的“有效攫取市场与利润”等其他价值取向相并行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总法律顾问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安全经营与安全获取利润的价值理念,它的建立是对原有流程理念的重大改进和必要变革。2.总法律顾问担负着流程再造“设计师”与“监理师”的双重职能银行流

13、程再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际银行业的做法来看,在流程再造的全部阶段,总法律顾问主要发挥如下职能:一是在流程再造前的远景规划环节,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层或董事会成员,基于对新的监管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推出后市场格局变化的判断,从总体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参与新流程的战略目标规划,对银行的决策提供法律审查意见,为银行各业务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合规支持,针对监管问题和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制定新的银行政策和程序;二是在流程再造中的项目启动、原流程诊断、新流程设计等环节,总法律顾问一方面负责评估和监测新的业务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对银行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对流程再造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14、审查意见;三是在流程再造后的新流程试运行、评估、运行及持续改善等环节,总法律顾问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对新流程的试运行状况作出判断和评估,与执法部门和监管当局保持交流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与顺畅性,当监管法制环境及市场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总法律顾问及时提出改进流程及法律风险控制方案,确保银行营运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行业准则。3.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一般都是银行高管,对总裁负责,有些总法律顾问同时是董事或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作为杰出的法律专家,同时又是卓越的领导者,全面领导和管理法律与合规事务。从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和当前国际大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来看,建立商业银行总法

15、律顾问制度防控法律风险应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总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商业银行依法决策、管理和经营的重要组织保障,也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制度保障。三、构建我国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1.我国商业银行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可行性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多年的改革发展,运行机制逐步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条件已逐渐具备。一是国家政策鼓励推进重点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7月,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并倡导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

16、制度。意见指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意见指出:“组织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我国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国企业应对入世挑战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表明,近年来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建立和完善,较好地发挥了法律风险防控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应。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尽快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2003年,有关部门确定了中国银行为我国第一批26家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试点企业之一。作为商业银行总行中唯一的试点单位,经过多年的实践,该行贯彻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