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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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原则 (修订)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F.01.00.05/Q103-0001-1001-8173 2010-03-02 印发 封面2010-01-01 实施 本制度信息 制度名称制度名称 广州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原则(修订) 制度编号制度编号 F.01.00.05/Q103-0001-1001-8173 对应文号对应文号 版版 次次 变更概要变更概要 修编时间修编时间 状态状态 0807 版 2008-07 废止 1001 版 2 1、增加对用户供电可靠性的描述; 2、增加部份用户常用配电设备、设施技术原则; 3、按新技术需求,对部份设备、设施技术原则

2、做了修 编。 2010-01-13 在用 角色角色 人员人员 编写 文锋、秦丝、王琦、邓盈盈、何毅思、杨晓东、赖水生、冯翩、邱朝明、吴志刚、 李懿乾、王毅、尹引、廖伟焱、周庆辉、何舜徽、戚琪、梁鉴波、韩炯锐 初审 张泽华 会签 李敏虹 审核 李于达 黄志斌 批准 龚建平 2010-03-02 印发 制度信息2010-01-01 实施 F.01.00.05/Q103-0001-1001-8173 广州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原则(修订) 共 39 页 第 1 页 广州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原则(修订) 1 1 总则 1.1 目的与意义 为“创建国际先进水平供电局” ,进一步提高和规范中低压

3、配电网线路、设备技术装备水平和运 行管理水平,实现配电网自动化,最终达到配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供电可靠性和节能降耗指标均实 现国际先进水平的目的。 通过制定本技术原则,为广州供电局配电网建设、改造和业扩提供高起点,高标准、统一规范 的设备技术标准和原则。对提高现有设备运行能力、技术水平、节能降损水平,对建设配电网自动 化、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适用范围 本原则适用于广州供电局 10kV 及以下配电网的设计、建设、改造、运行、用户的设备技术 选型和技术管理。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原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原则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包

4、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原则。但鼓励根据本原则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原则。 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CSG 1 00122005 ) 电力系统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CSG/MS 03082005 )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 12325) 标准电压(GB 15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2) 电能质量 电压波动和闪变(GB 123

5、26)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93) 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1995 ) 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 159451995)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1997) 配电自动化系统功能规范(DL/T 8142002 ) F.01.00.05/Q103-0001-1001-8173 广州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原则(修订) 共 39 页 第 2 页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45200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T448-2000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 3 术语

6、和定义 3.1 联络点与环网点 3.1.1 联络点:指馈电线路上不同电源间起联络作用的设备。 3.1.2 环网点:指 10kV 配电网络环网结构上的设施,包括开关房、综合房和箱式开关房。 3.1.3 环进(出)节点:指在环网点内构成主环结构的进出线节点。 3.1.4 开环点:指环网网络上常开的环进(出)节点。 3.1.5 环网支线节点:指在环网点内引出的支线节点。 3.2 配电房 配电房是指 10kV 线路上的开关房、综合房、专变房、高压房、公变房、低压配电房的统称。 3.2.1 开关房:指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的 10kV 供配电设施。房内装设 10kV 开关柜设备。属于环网 型的配电房。 3.

7、2.2 综合房:指用于降压并分配电力的供电设施。房内装设有 10kV 配电变压器、10kV 开关柜设 备和低压设备等,属于环网型的配电房。 3.2.3 专变房:指用于降压并分配电力的供电设施。房内装设有 10kV 配电变压器、10kV 开关柜设 备和低压设备等,属于终端型的配电房。 3.2.4 高压房:指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的 10kV 供配电设施。房内装设 10kV 开关柜设备。属于终端 型的配电房。 3.2.5 公变房:指用于降压的供电设施。房内装设有 10kV 配电变压器和低压设备,属于终端型的 配电房。 3.2.6 低压配电房:指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的低压供配电设施。房内装设有低压开关设备

8、。 4 4 主要技术原则 4.1 电压等级 广州市中低压配电网电压等级标称值如下: 4.1.1 中压为 10kV; 4.1.2 低压为 0.38/0.22 kV。 4.2 用户供电可靠性 4.2.1 满足电网供电安全准则的要求。 4.2.2 满足用户用电程度的要求。 4.2.3 实现广州供电局城市供电可靠率(RS1)99.99%的目标值。 F.01.00.05/Q103-0001-1001-8173 广州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原则(修订) 共 39 页 第 3 页 4.2.4 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的用户,失去一回路电源后,应保持对用户连续供电。 4.2.5 单电源和多电源供电的用户,电源全停

9、时,恢复供电的目标时间为一回路故障处理的时间。 4.2.6 开环环网中的用户,环网故障时需通过电网操作恢复供电的,其目标时间为操作所需的时间。 4.3 中性点接地方式 4.3.1 主要由架空线路构成的 10kV 配电网,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超过 20A 时,宜采用不接 地方式。 4.3.2 主要由电缆线路构成的 10kV 配电网,当单相接地故障电容电流不超过 30A 时,可采用不接 地方式;超过 30A 时,宜采用低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 4.4 短路电流 10kV 中压配电网的短路电流不超过 20kA 等级。 4.5 无功补偿 4.5.1 无功补偿原则 4.5.1.1 无功补偿应按

10、照分层、分区和就地平衡的原则,采用分散就地补偿和集中补偿相结合、以就 地补偿为主的方式。 4.5.1.2 100kVA 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用户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5;其他电力用户,在用户高峰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宜低于 0.9。 4.5.1.3 无功补偿装置应具有自动投切功能。 4.5.1.4 分组电容器按各种容量组合运行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的有 关规定执行。 4.5.2 无功补偿容量 4.5.2.1 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充设备 (包括调相机、 电容器、 静止无功补充装置、 同步电动机) 和自备厂发电机组,应按照负荷和电压变动

11、情况及时调整,防止无功电力的倒送。 4.5.2.2 配电网公共变压器低压侧配置的电容器容量应根据负荷性质确定。当不具备计算条件时,无 功补偿容量可按变压器额定容量的 2040配置。 4.5.3 无功补偿设备 4.5.3.1 无功补偿装置选型应选择技术先进合理、质量可靠、经济实用、符合国际、国家、电力行业 及电网公司现行产品技术标准规定,并经实践检验为性能好的产品。 4.5.3.2 对已不能满足电网发展需要,及技术性能不满足要求的无功补偿装置可进行整体更换。对无 功补偿装置的电容器本体或其配套设备元件存在缺陷的进行改造。 4.6 电能质量要求 4.6.1 频率偏差 电网频率应符合 GB/T159

12、451995 的规定,额定频率为 50Hz,正常频率偏差不超过0.2Hz。 F.01.00.05/Q103-0001-1001-8173 广州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原则(修订) 共 39 页 第 4 页 4.6.2 电压偏差 电网规划设计时应计算网络电压水平。系统 10kV 母线允许偏差范围为 0+7%;用户受 电端电压允许偏差应满足 GB 12325 的规定,10kV 及 380V 用户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标称 电压的7%;220V 用户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系统标称电压的-10%+7%。 4.6.3 三相电压不平衡度 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及单个用户引起连接点电压不平衡度应符合

13、 GB/T 155431995 的规定。 4.6.3.1 电网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 2%,短时不得超过 4%。 4.6.3.2 单个用户引起连接点电压不平衡度允许值为 1.3%。 4.6.4 电压波动与闪变 电网公共连接点的电压变动与闪变及单个波动负荷用户引起连接点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应 符合 GB 12326 的规定,允许值为 2.5%。 4.6.5 谐波限制 4.6.5.1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及谐波源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应符合 GB /T 1454993 的规定。允 许值如下表所示: 表 4.6.5 公用电网谐波电压及谐波源用户向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值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

14、许值(A) 标准电 压(kV) 基准短路 容量(MVA)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0.38 10 78 62 39622644192116 28 13 24 10 100 26 20 13208.5156.46.85.1 9.3 4.3 7.9 续表: 谐波次数及谐波电流允许值(A) 标准电 压(kV) 基准短路 容量(MVA) 14 15 16171819202122 23 24 25 0.38 10 11 12 9.7188.6167.88.97.1 14 6.5 12 10 100 3.7 4.1 3.26.02.85.42.62.92.3 4.5 2.1

15、4.1 注:当公共连接点处的最小短路容量不同于基准短路容量时,上表中的谐波电流允许值可以换 算。 4.6.5.2 当用户用电设备含有换流设备(如铝型材厂)、电弧炉(如轧钢厂)、铁芯设备及非线性电气设 备时,应加装滤波装置,并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现场测试,确保谐波电流符合 GB/T 1454993 的规 定。 4.6.5.3 对集中型大谐波源,应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其采取控制措施。 F.01.00.05/Q103-0001-1001-8173 广州供电局中低压配电网设备技术原则(修订) 共 39 页 第 5 页 4.6.5.4 在电网扩建和改造设计时, 应对电容器组进行谐波设计和校验

16、, 合理配置串联电抗器的容量, 以防止产生谐波谐振或严重放大。 4.6.5.5 应在变电站 10kV 母线、公变低压侧、专变用户供(受)电侧安装谐波监测点。 4.7 噪声控制 配电设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 GB 3096 的规定和要求。其取值不应高于表 4.7 规定 的数值。 表 4.7 各类区域噪声标准值 单位:Leq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55 45 60 50 65 55 70 55 注: 1)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政府划定; 2) 0 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3)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4) 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 5) 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6) 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噪声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宜选用低噪声设备。变压器、发电机、风机等设备的选择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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