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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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建设法规概述建设法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公正价值目标, 并由国家政权强制力 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二、法和法律 法律强调的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是这些具体规范的总和。 法律是具体的应用性的;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 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 法人制度 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组织或个人。 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能 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代理制度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

2、代理 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公民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作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 进行民事活动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如人民法院指定一 名律师作为离婚诉讼中丧失行为能力而又无其他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3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法律制度。 这个基本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唤醒 “权利睡眠者” , 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维护法律的秩序。 普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侵害起 2 年

3、特殊诉讼时效: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 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 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时效为 1 年 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法规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建设法规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 建设法的概念 建设法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旨在调 整国 家机关、社会机构和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范围: 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管理机构的职能活动) 建设活动中的协作关系(主体之间) 从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

4、劳动关系(主体内部) 二 建设法的基本原则 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原则; 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法律关系建设法律关系 一 概念 建设法律关系: 由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 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 综合性(行政法律、民事法律、技术法规) (2) 复杂性(土木工程活动的复杂性、涉及面广、内容繁多) (3) 协同性 三 构成要素 主体: (参加建设活动的人和组织) 国家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建设单位、

5、建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公民 客体: (建设活动中所指向的事物) 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内容: (建设活动中形成的权力和义务) 四 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建设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某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合同, 主体双方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即告产生。 变更: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 消灭: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 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法构成建设法构成 一 建设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建设法律体系的核心。 建设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建设部门规章

6、:建设部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地方性建设法规与规章 技术法规 国际公约、惯例、标准 二 建设法构成 1 建设行政法律建设管理机关的管理法规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人民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建设管理机关从 宏观上、全局上管理建设业的法律规范。它有指令性、非对等性、强制性、灵活性等特征。 2.建设民事法规平等主体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 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体现人民意志,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建设关系的行为准则。它有平等性、有偿性、任意性、 相对稳定性等特征。 3.建设技术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7、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 建设、施工、安装、检测、验收等的技术规程、规划、规范、条例、办法、定额、指令等规 范性文件。它有科学性、标准性、系统性、稳定性等特征。 课堂练习课堂练习 1 1、何为建设法律关系?并说说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素是什么?、何为建设法律关系?并说说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素是什么? 2 2、什么是建设法?并说出其调整的范围。、什么是建设法?并说出其调整的范围。 3 3、什么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什么叫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第二章第二章 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与建设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 一、基本概念 环境

8、: 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它为人 类提供生存、发展的空间和资源。 环境问题: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 产生了影 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问题。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环境保护中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国家、政府部门根 据发展经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与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需要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 规、规章等。 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关系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百年大计, 对经济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健 康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影响。 二、环境保护法规的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

9、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既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是人们在各自同自然环境打交道的过程 (开发、利用、保护环境活动)中形成的。 三、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 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4.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5. 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四、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是有关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各种标准的总称,是强制性标准,也是环境保 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1. 环境质量标准 2. 污染物排放标准 3. 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 4. 环境监测制度 五、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1. 环境影响评

10、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一定地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前, 事先对该项目将会对周围地 区的环境造成什么影响进行的调查、 预测和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建设项目实行科学决 策的主要依据,也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体现,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阶段完成,并实行审批制度。 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 26 条规定了上述“三同时”制度。 3. 排污收费及申报登记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是国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收取一定金额的 环境补偿费用。我

11、国的排污收费有两种:超标准收费,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收费 。 环境保护法第 27 条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节第二节 劳动法劳动法 一、劳动法概述 (一)概念 劳动法: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 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等。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

12、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

13、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 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 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四)劳动合同的

14、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三、工作时间 四、特殊劳动保护 五、社会保险 第三章第三章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 一、基本概念 城市: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非农业人口聚居的地域单元,它是国家和地区 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分类: 大城市 (5

15、0 万以上) 中等城市 (2050 万) 小城市 (20 万以下) 村庄: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 集镇: 指乡、 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 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 城乡规划 :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村庄和集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 市、村庄和集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 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 历史文化名城: 是历史上的政治、 经济文化中心或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 如 : 意大利的威尼斯、法国巴黎旧城区 二、城乡规划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法律:2008

16、年 1 月 1 日, 城乡规划法将正式施行。 2、行政法规 :1993 年 6 月 29 日,国务院第 116 号令发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 例 。 3、部门规章:根据各部门管理内容的不同,分为四类: 1)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 : 2)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土地使用规划管理规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规章;市政工程规 划管理规章; 特定地区规划管理规章。 3)城乡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主要是行政检查与档案 4)城市规划行业管理:包括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 注:注: 1.1.丙级规划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丙级规划资质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答:丙级规划编制企业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下列任务:答:丙级规划编制企业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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