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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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金融制度研究篇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与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与监管法律制度研究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是新形势下自发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 20XX年银监会发布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标志着官方正式承认了资金互助社的合法地位,将资金互助社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一定意义上促进了我国农村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虽然暂行规定的发布有利于资金互助社的规范发展,但是,其规定的内容并不让人乐观,尤其是对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方面只是套用商业银行的管理规定,并不符合资金互助社的自身发展的规律。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界定按照银监会20XX年1月22日颁布实施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2、 )第二条的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具有互助性、地域性、本土性的特点,民有、民享、民受益是其基本宗旨。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一种组织形式,资金互助社的健康有序发展必将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将与小额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形成优势互补、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国家政策的支持将为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平台。从银监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得出来,农村互助资金社既区别于现存的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也有别于前些年的农民互助基金会,而是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按照设立它的初衷和精神来看,它属于实质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应该遵循合作制金融的一般理论原则。二、农

3、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暂行规定的出台,农村资金互助社有了比较快的发展。但是资金互助社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缺乏合适的监管主体和完善的法律制度。银监会暂行规定第53条规定,农村互助资金社的监管机构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但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县级分支机构本来人员数量比较少,而且任务繁重基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对农村互助资金社实施有效监管。另外,教育和培训制度欠缺,普遍存在监管人员知识结构老化僵硬的现象,不能很好运用最新的监管理论指导日常的监管活动。再就是监管手段缺乏创新过于单一、简单,不能适应新情况的变化。就目前的暂行规定来说,监管

4、的标准和目标都是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标准和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在这样相对严格的标准下,风险的出现可能性很小,但却严重阻碍了互助社的可持续发展。(二)资金有限,容易形成流动性风险目前,法律法规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主要是三种,即农民自有资金、社会捐助和政府财政扶持。但事实是,最具有发展潜力的农民自有资金,由于资金有限导致这类资金互助社发展面临资金短缺,导致运作困境。而社会的捐助资金由于不稳定和数量不可预料,政府的财政资金扶持也是有限度的。而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资金互助社不能吸收社员以外的存款。社区以外的农户和中小企业也不能对其融资,最后导致资金互助社全面面临资金困难。本来资金互助社的规模不大,而社员的

5、资金需求又相对较高,这就导致资金互助社很容易发生融资困难,经营难以为继。(三)农村信用制度环境有待改善,容易形成信用风险。资金互助社的服务对象是特定区域的分散的农户和中小企业,由于农业的高风险和长周期性,导致资金互助社具有高风险的特质。加之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有待改善,农村抵押品不足,部分农户诚信意识不强,加剧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风险。如果这一缺陷得不到弥补,很容易形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瓶颈,最终影响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发展。三、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一)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制度安排和法律框架。首先,监管部门应当解放思想,更新监管理念,改进监管方式。为适应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分布现

6、状,合理放松政府管制,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生存环境。应该把监管权限从银监会分离出来,把银监会的有关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的职能剥离出来,与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和农业经济管理部门联合成立独立的全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法规,组织人员定期对资金互助社进行业务指导和风险预警,并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从而有效了解互助社发展遇到的困难和可能产生的风险。 这样一来县一级银监局可以集中精力监管商业性质的金融机构,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中央则由农村合作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在地方上,可以由农业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二)放松市场准入限制,建立安全保障机制1、放宽农村资金

7、互助社的市场准入条件。引入多样性的金融组织,包括放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准入条件,鼓励成立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使不同的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间形成良性竞争局面。竞争能够带来效率,促进农村金融组织不断扩大金融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只要是农户自发建立的互助性准金融机构可以依法发给金融许可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不能因为可能存在风险因噎废食,阻碍甚至限制其发展。对此,笔者建议:降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准入门槛,放宽对其的监管要求。如暂行规定的第四十七条就值得商榷,农村资金互助社本来就是一个新兴、资金有限、小规模的合作金融组织,而银监会按照商业银行的模式“一刀切式”的直接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无异于

8、扼杀农村资金互助社。2、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资金互助社健康运行。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具体包括:(1)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安全预警机制和风险防范系统。防范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会风险就要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健全风险防范体系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还要在探索互助社监管实践的基础上探索适合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模式。为了对资金互助社实施有效地监管,就要实现金融监管主体的多元化,相互分工与合作,应该把各个部门的职责与权力界定清楚,从而避免传统的合力监管导致的都不监管。(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属于一种金融保障制度,属于事后防范风险和进行监管的一种手段。借鉴欧美和日本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尽快建立

9、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尤其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进一步壮大有很迫切的保障作用。(3)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市场退出机制。暂行规定中列举了对于符合法定事由的资金互助社依法进行合并分离解散,从而退出农村市场的制度。虽然有利于保证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社会稳定。但是其不足之处也实现而易见的,造成了农村地区的金融空白,使得农村建设失去资金支持。笔者认为把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改制为农村地区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国家政策性银行通过资金互助社向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间长久后就形成一种国家支持农村发展的一种资金通道,发展成一定规模后可以改制为国家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专指从事政策性贷款

10、业务。弥补因资金互篇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制度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制度目录总则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会计确认资产的确认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会计计量计量属性资产的计量负债的计量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会计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记账规则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五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第六节 计息规则第七节 账务组织和核对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第七章 财务报告第一节 编报规则第二节 财务报表第三节 报表附注第四节 会计决算第五节 会计调整第八章 会计签章

11、第九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第十章 会计档案第一节 档案归档第二节 档案保管第三节 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第十一章 会计监督检查第一节 会计监督第二节 会计检查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第十三章 附则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工作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系统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行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上各级机构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制度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

12、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相关会计规范和具体办法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为内部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及内

13、部制度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主体是指各级法人机构,其分支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法人机构和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构成的集团为会计主体。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包括半年、季度和月

14、度。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会计中期期末。第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报财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依据。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关性

15、、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质量要求。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工作要坚持制约有效,当时记账;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监督核对;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四项基本规定。做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簿、账卡、内外账务全部相符。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部门的负责人,对本机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篇三: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基本制度(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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