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社会保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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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篇一:韩国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详解相信,很多准备韩国移民的朋友,都是冲着韩国的社会保障去的。的确,在购买济州岛房产五年后,即可获得永久居住权,届时享受的社会公益服务与韩国公民没有差别。下面,济州岛淘房网就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的那些事。一、的发展大体上分为社会保险、公共救济和社会福利服务三部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医疗保障和收入保障是社会保障的主要目的。60年代以来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60年代为社会福利,70年代为社会救济,80年代为社会保险阶段。二、社会保险结构和体制目前,韩国的社会保险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从60年代开始,先后颁布了有关法律

2、,这些法律有:公务员年金法(1962年)、军人年金法(1963年)、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法(1974年)、国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国民年金法(1986年)、雇佣保险法(1993年)等。三、公共救济公共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不交纳保险费,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进行自救。据韩国开发研究院统计,1965年韩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其中城市%,农村%,使这些人达到贫困线,需790亿圆,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而当年支出的生活保护事业费只有20亿圆。1984年绝对贫困户仍达220万人,占总人口的5%多。韩国的公共救济,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及灾难救护。四、社会福

3、利服务60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1961年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孤儿收养特例法”,“关于孤儿监护人的法律”,“沦落行为等的防止法”、“更生保护法”等。五、建立韩国式社会福利制度目前,实行福利制度的一些国家社会福利支出过多而陷入了财政危机,有些国家不得不减少甚至取消福利的承诺。究其原因,主要是社会福利支出与经济增长脱节,而且社会福利对经济增长潜力的培育没有多少帮助,韩国要多一些福利国家吸取经验教训。建立符合本国实际的新的社会福利制度。已提出均衡福利国家特征加韩国社会特征的“韩国式福利经济模式”构想。而福利模式构想能否实现,还要在

4、发展和实践中接受考验。篇二:韩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在济州岛淘房网以前的文章中,曾经提到过韩国的福利制度。虽然还在完善,但是其造福人民已经指日可待。而准备韩国移民的投资者,也有必要了解一下韩国福利制度的发展,下面就来简单介绍一下。60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1961年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孤儿收养特例法”,“关于孤儿监护人的法律”,“沦落行为等的防止法”、“更生保护法”等。但是,政府真正开始关心福利问题是从1968年成立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开始的。该委员会对社会开发长期规划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此在韩国法律上第一次出现

5、了“社会福利事业”字样,而且从贫困救济和分发救济物资转为对贫困者进行经济支援并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然而,尽管在1970年制订了福利服务的基础法社会福祉法,但由于财政上的原因政府未能建立福利服务体系,主要是由民间的社会福利法人来从事这项工作。进入80年代以后,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带来的分配不公平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重视。因此,全面修改生活保护法(1982年)及其施行令(1983年),而且,1981年制订了身心残疾人福祉法、老人福祉法,修改了儿童福利法和社会福祉事业法,为福利服务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按照社会福祉事业法的规定,成立了“社会福祉法”(1、2、3级),社会福祉协议会

6、也变成法定团体,以实现福利服务的专门化和福利机关、团体的组织化。80年代后期,韩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4000美元,在先增长后分配时期没有得到经济增长好处的阶层要求改善自己的生活,而且人口的变动,家庭变小、妇女参加工作等都要求实行社会福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福利,制订了母子福祉法(1989年)、婴幼儿保育法(1991年),修改了残疾人福祉法(1989年)、老人福祉法(1989年)、医疗保护法(1991年)和社会福祉事业法(1992年)等。特别是1987年在全国的邑、面、洞配备专人管社会福利,而且把社会福利馆和在家福利服务中心并为地区福利中心,服务对象也正在扩大到为一般社区服务

7、。社会福利服务由保健福祉部(社会局、家庭福祉局)主管,由内务部地方组织各市、道市、区、郡邑、面、洞管理。经费由国库和地方政府补助金来解决。篇三:论东亚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结课论文题目:学院:专业:学生姓名:学 号:论中、日、韩三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摘要:近年来,养老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不论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韩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如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都变得越来越严重。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年金为补充、以个人储蓄寿险为最高需求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与我国相同,日本和韩国也基本采用了“基础养老金+职业养老金+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

8、金计划”模式。同为东亚国家,中日韩的养老金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相同之处,同时又存在着相互借鉴和发展的关系。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三支柱;比较;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与社会的和谐程度是相辅相成的。养老保障体系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老年人口生活质量的好坏,从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否、和谐与否。相对于西方的养老保障体系,中日韩

9、三国,由于在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等方面的相似性,使得中日韩三国在养老保障体系上也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就养老保障体系本身而言,日本的养老保障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近乎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韩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经过二十年的发展,虽然仍然面临诸如养老基金支付压力日趋增大、多套体系计算复杂等问题,但是体系本身还在不断完善中。而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由于建立的比较晚,并且尚处于一个新旧体系的转型阶段,所以就体系遗留下来的隐性债务、新体系形成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适用人口及人口老龄化等诸多问题,使我国的养老报站体系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去发展和完善。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叫年金制度,始于20世纪40年

10、代。目前,日本养老保险从下至上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国民年金,要求20岁以上60岁以下,在日本拥有居住权的居民必须加入;第二层次与收入连动,即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面向大中型私营企业的员工和公务员。这两个层次的养老保险都属于强制性质并由政府来运营,故又称为公共养老金。本文所说的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即指公共养老金制度。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厚生年金基金,新企业年金等企业年金),企业或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与否。此外有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商业保险。 日本养老保险体制曾为日本经济奇迹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老龄化导致养老金领取者人数增长大大快于就业者人数,长寿造成日本65岁及以上人口支取养老金的年限

11、大大超出制度设立时的预期:1960年65岁日本男性的余寿预期仅为年、女性为年;而20XX年65岁男性的余寿预期增加为年、女性则为年。使矛盾激化的因素还有日本养老金替代率偏高。原因是日本于1961年正式实施国民年金法时人口年龄结构相对年轻,1960年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只有%。时值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70年代初经济高速增长,日本大幅提高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并建立了养老金与在岗职工工资挂钩的浮动制度。养老金领取者人数的快速增长(领取者支取养老金年限的延长),养老金替代率过高,使得日本养老支出从1970年的兆日元上升到20XX年的兆日元,其占日本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的比例从1965年的25%上升到50

12、%以上。以往日本国家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弥补了巨大资金缺口使得公共养老保险制度得以维持运行。近十多年来,经济持续低迷,日本已成为发达国家中政府债务最为沉重的国家。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能力的下降使得日本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越来越难。与日本相比,韩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较低,国民养老金保险仍处于初期阶段。韩国的养老金制度分割为两大类;一是以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为对象的养老金,1960年韩国先在公务员中推行养老保险,3年后在军事人员中推行,1975年起为私立学校教职员工设立养老保险制度;另一种是以一般劳动人民为对象的国民养老金。韩国国民养老保险制度由保健和福祉部主管,参加者须18岁以上60岁以下

13、,原则上须加入至少10年才能领取养老金。韩国养老金制度迄今未遭受严重考验,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韩国强制性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大范围覆盖的时间晚,有“后发优势”。另一方面,国民养老保险制度预计大约从20XX年起才会大规模向退休人员发放全额养老金。但韩国养老金制度的最大弊端是苦乐过分不均,由于两大类别之间互不关联,第一大类的推行不但比国民养老保险早,而且它单独为那些特殊的参加者提供了与其供款相比不合理的高额养老金。由于此类养老保险具有的高养老金低供款制、有限度的申请调查和早退休者的养老保险没有实质性的减少等问题造成了这些特殊养老计划需要财政补充支付。 而同时,中日韩养老金都带有生产主义福利模式特征,即社

14、会政策中的“生产主义”是指一种发展战略和社会政策制订的导向,即试图通过快速的经济增长来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增进社会福利,而不是把社会资源和财富的公平分配作为首要政策目标。再者,三国公共养老金既有与收入无关的基础养老金层次,又带有与职业及收入关联的俾斯麦风格。最后,中日韩养老金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的混合养老金模式。日本、韩国国民年金体系、中国城镇基础养老金社会统筹以及农村基础养老金采用现收现付制模式,而日本、韩国收入关联职业年金,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实行资金积累制。但是,由于中日韩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三国公共养

15、老金制度也存在一些差异日韩两国养老金不存在城乡分割,中国养老金城乡和地区分割明显。首先日本和韩国规定所有国民都应该加入国民年金,采用相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基础国民年金的待遇与个体的身份无关,并没有城乡与地区分割。而由于农业就业与非农就业收入差距巨大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巨大差异以及历史遗留因素,中国政府建立了城乡二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城镇公共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保障条件较高,而农村公共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且覆盖面极低。另一方面,当前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仍然实行省级统筹,公共养老金在缴费、待遇等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地区分割。另一方面,日本和韩国从法律上强制全民参加国民年金,中国则并未建立

16、强制全体国民加入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法律。日本国民年金制度将所有20岁60岁的国民分为个体工商户、民间工薪族和公务员及其被抚养配偶三个部分,并强制其加入国民年金。韩国则将国民年金的参保对象分为四类:公务员、军人、企业雇员、个体工商户和农林渔业劳动者,同时规定18岁60岁的劳动者和城乡居民都必须加入国民年金。中国则并未建立强制性的国民年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未强制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而是允许其自愿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同样也采用自愿参加原则,但为了提高参保率等,很多地方政府将子女参保作为老年农民享受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最后,中日韩公共养老金基金的管理模式不同。日本采取“中央政府行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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