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干部履职问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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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干部履职问责制度的探索与实践篇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人社党委字?20XX?1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体系建设,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促使我局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廉洁自律、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 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

2、健康发展。第三条 科(室)负责人和一般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第四条 本单位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分管科(室)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重要领导或主要领导责任。第二章 问责内容第五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二)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 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的;(四)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臵之不理,不停止、不纠正 的;(五)违反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不认真贯彻执行市委、 市政府决定、决议和重要部署

3、的。第六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问责:(一)超越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 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二)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 益的;(三)干预阻挠有关机关司法行政行为,作伪证或对办案 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第七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 拖着不办的;(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违反本局限时办结制规定的;(三)对本局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违反本局服务承诺 制规定的;(四)对应由几个科室共同办

4、理的事项,主办科室不主动 牵头协调,协办科室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第八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问责:(一)对局里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大事项,消 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二)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 怕担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三)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 较大的。第九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 瞒真相、歪曲事实的;(二)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 查的。第三章 问责方式第十条

5、问责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四)责令公开道歉;(五)通报批评;(六)调整工作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劝其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十)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 责方式。(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

6、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 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 关人员的;(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第十三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 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

7、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五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一)上级机关、市党委及其成员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二)局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在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 制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三)局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五)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篇二:干部问责应贯穿履职始终20XX干部问责应贯穿履职始终勃利县交通纪检委胡锦涛总书记

8、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抓好制度执行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我们在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的同时,不禁为之叫好。由此想到,干部问责制度的执行应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工作过程。然而,当前一些部门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过程中,不是把问责贯穿于每项工作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而只是在出了问题之后对有关人员作一番处理。这种做法忽略了制度执行中的教育、监督作用,应该是把干部问责贯穿到履行职责的始终。权责一致,是我们党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因此,人们

9、通常也把领导干部称作“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应首先明确到底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在处理领导干部权责关系上却出现了“轻重不均”的现象。往往是权力内涵明确、界限清晰、人员配备到位甚至出现超编现象,而责任的内涵和界限却不甚明确清晰、也未具体到人,有的还出现“问题面前绕着走”、“踢皮球”、“三个和尚没水吃”等不负责任的现象,甚至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领导干部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所以说,建立问责制度,就是要让

10、领导干部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履职。如果说问责主要解决的是问责制度中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问题,那么,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情况,既要奖励尽职尽责并取得显绩的干部,又要追究失职渎职的干部。一项好的制度,不仅要求内容合理、程序规范,而且要求严格执行、奖惩分明。如果一项制度、规定得不到严格执行,没有体现必要的奖惩原则,再好的制度、规定也会是一纸空文。在干部问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如果不能对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对渎职行为进行严格的追究,这种问责制度就是不完善的,也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些地方和

11、部门责任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固然有职责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但责任制度执行不力、渎职行为惩罚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这些部门,问责制度的实行流于形式,出了责任事故藏着掖着,对干部的渎职行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出了问题还可异地为官。这就使一些干部产生了“负不负责任无所谓”的心理,在客观上助长了“在其位不谋其政、不负其责”的风气。事实证明,干部问责制度要得到有效实行,在追责问题上就不能打马虎眼。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错误决定的,就要追究领导班子集体的责任。所谓集体责任,就是分别不同情况,对相关班子成员严肃追究责任。属于领导班子主要领导人责任的,就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无论是问责还是追责,其

12、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相关责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领导干部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从而更好地干好工作、推进事业发展。也就是说,问责和追责都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反过来说,领导干部能否负责,是干部问责制度能否有效实行的关键。作为党和国家事业的领导者、组织者、推动者,领导干部对于一个地方、一个部门或一个单位,都承担着守土有责、富民有责、兴业有责的重任。如果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始终坚持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经常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真正做到兢兢业业、尽职尽责,那么一些因主观原因导致的责任事故就可以避免,干部问责制度也就更多的是一种规范、预防和警示制

13、度了。应当说,完善干部问责制度是一项“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为的是让每个领导干部都能认真履职尽责,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多办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的实事,以此来赢得群众的口碑,为国尽责,为党旗增光添彩。篇三:干部问责办法哈尔滨铁路局干部作风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规范和约束干部职务行为,促进各级干部在推动全局改革发展中更好地履职尽责、发挥作用,特制定此办法。第二条 干部作风问责,是指全局各级干部因作风建设方面问题,给部门、单位工作或形象声誉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但又不构成违纪,不在党纪政纪条规约束范畴,而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第三条 干部作风问责的对象是全

14、局各级干部。 第四条 干部作风问责的决定机关是路局和局属单位党政组织。具体执行部门是路局和局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人事部门。第五条 干部作风问责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等的原则;坚持有过要问责、不作为也要问责的原则;坚持问责与教育干部、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问责条件第六条 在思想作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党的事业、铁路事业缺乏应有的忠诚度,理想信念淡化,在重大问题和复杂情况面前,立场不够坚定。(二)纪律观念淡薄,特别是政治纪律性不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态度不够坚决,行动不够自觉、迅速;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甚至搞上有政策、

15、下有对策。(三)组织观念不够强,不按组织原则办事,阳奉阴违,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四)思想品德不端,热衷传播小道消息和政治谣言,充当“民间组织部长”,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团结。(五)思想僵化,观念滞后,工作守摊,不思进取,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扭转不了被动状况,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发展缓慢,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第七条 在学风建设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不注重政治、业务学习,对党的基本理论、上级的政策精神以及对铁路发展的新知识、新技术、新装备等不了解、不掌握、不熟悉,不能很好适应本职工作需要。(二)不注重理性思考,满足于完工作成任务,学习浅尝辄止,缺乏对工作本质和规律的把握,运用学习成果指导实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强。(三)不注重调查研究,没有把调查研究作为深化学习、学以致用的有效方法,理论学习与现场工作实际相脱节,不掌握第一手资料,导致工作或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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