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回避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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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回避制度篇一:财务人员回避制度财务人员回避制度为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特制定本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由于某种原因可能影响其公正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回避制度是我国人事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司规定,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2、单位领导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相关资料: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

2、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根据上述规定的精神,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

3、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4、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至于其他单位是否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规范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积极作用,其他单位应当有必要对会计人员实行必要的回避或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篇二:员工近亲属回避制度员工近亲属回避(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1. 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主管级以上管理干部或特殊岗位人员。2

5、. 员工应回避的工作关系包括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孙/外孙子女、祖/外祖父母);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 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3. 亲属回避原则、定义及内容 回避原则: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关系的员工之间存在直接指挥、领导、同一部门共事的同事关系,由级别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由级别高的一方回避;职务级别相同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亲属回避定义与内容:是指为了避免亲属因素对公司员工在任职和相关敏感工作中产生消极影响,而对互为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所述工作中所做出的限制

6、性规定。主要包括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具体内容如下:公务回避:是指员工本人或本制度规定回避的亲属关系,在开展招录、选拔(含竞聘)、调薪、任免、评优、考核、奖惩、审计、监察、招标等特定敏感工作时应当实行回避。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有关应回避的公务,本人不得参与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在召开管理层会议讨论管理层任免、员工奖惩时,应参加讨论但属被讨论任免、奖惩对象的亲属应回避。(二)凡公司在招聘、任免、提拔、员工考评、加薪、晋升、员工调动过程中,涉及到应回避人员的,相关的审核审批人应主动申请回避,其签批权限自动上升一级。(三)主管级以上人员推荐自己的配偶、亲属、

7、朋友或有特殊关系的人员应聘时,应让其依照公司招聘程序单独前往公司指定招聘现场应聘,并让其在填写招聘表时如实填写与本人关系。不允许主管级以上人员带应聘者直接介绍给负责招聘的人事职员。(四) 公司在管理或者技术人员内部选拔、任免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直接向人力资源中心推荐与本人有第三条所列回避关系的人员。(五) 对员工考评、加薪、晋级时,主管级以上干部不得利用权力之便为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员工谋取私利,在考察或评议上述人员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六) 公司财务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进行财务检查时,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七) 行政监察人员(含管理层)在对其亲属实施检查时

8、,作为被检查对象的亲属应回避,并由其他人员代为检查。(八) 招投标工作及其他一切与之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工作。任职回避:是指本制度所规定亲属关系的员工,在担任特定职务或岗位时应当实行回避。(一)公司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上级的岗位,也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二)公司(中)高层、区域经理、督导主任、各分公司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分公司工作。(三)在同一个部门或分公司工作的,原先不存在回避关系的员工。在出现回避关系后,应按照本规定向所属人事主管部门汇报,申请回避。33特殊情况:对于有特殊情况和特殊人员的,应报人事部门审核,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另行处理。

9、4. 回避处理方式主动申请。 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关系人员已经发生用工事实的。当事人应主动向所属单位人事主管汇报,申请工作回避;各单位人事主管每月28日前汇总人员资料,上报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交总经办领导或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岗位调整或作劝退处理。 监督检查。 各分公司人事部门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应回避的公司员工,如拒不服从公司合理安排;或在录用、晋升、调配或其他职务活动中发现存在蓄意隐瞒回避关系,或者应回避未予回避,导致公司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损害的,公司除对当事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外,还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公司利

10、益损失超过5000元的,将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 公司全体员工对员工回避行使监督权,对于应回避而未回避的,可以直接向人事部门或总经办举报。篇三:员工任用回避规定员工任用回避规定第一条 目的为了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人事工作秩序,避免因复杂的人际关系给管理工作造成困扰,提升整体工作效率,公司在招聘员工及提升任用时实行亲朋回避政策。第二条 任用回避系指员工任职一岗位后,其社会关系群不得任职于密切相关的岗位,并以社会关系群中最高职位者为中心,限制总任用人数。第三条 员工的社会关系群系指:1、直系、旁系三代以内的亲属;2、高中、大学同班同学;3、同村、同街道之同乡;4、曾于同一公司

11、工作之同事经该员工介绍入厂者;5、曾于同一连队服役之战友经该员工介绍入厂者;6、人事部认定之其他社会关系。第四条 密切相关的岗位系指:1、隶属关系;2、会计与出纳;3、采购与验收;4、销售与售服;5、领料、缴库与仓管;6、人事部认定之密切相关岗位。第五条 回避规定1、助专(含)以上员工,社会关系群不得任用密切相关岗位。2、以最高职位者为中心,社会关系群总人数不得超过四人。3、严格限制同一员工的社会关系群任用同一单位及密切相关岗位。第六条 人事部门负责调查员工的社会关系群,并在员工调任及晋升时提出是否回避的建议。同时,回避制度具有可追溯性,对社会关系群的变化而不符合上述规定时,人事部门应重新提出回避的建议,对不符合规定者予以调整或劝其离职。第七条 员工必须如实报告在公司的社会关系群。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甚至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者,一经查证,一律免职。附件6 第25页 董事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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