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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篇一: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
2、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0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203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 区域规划第3l1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3I2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
3、,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I4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第315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第31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3I7条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
4、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317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工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第322条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23条 液
5、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第324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第325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第326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327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28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
6、立成区。第329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2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第3211条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
7、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第三节 厂内道路第331条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第332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第333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 第334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第335条 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
8、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第33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第337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第338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
9、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第四节 厂内铁路第341条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42条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第343条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第344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第345条 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
10、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第34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第34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第348条 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第五节 厂内管道综合第351条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第352条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第35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
11、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第354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第355条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第356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第357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第四章 工
12、艺装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411条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二、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412条 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第413条 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
13、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装置内布置第42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表42l第422条 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第423条 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第424条 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m。第425条 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
14、火间距,不应于小于6m。第426条 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3次方的掺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的3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第427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第428条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第429条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篇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20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