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转让部分资产的税收待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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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转让部分资产的税收待遇选择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资产重组业务频繁出现,由于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对何种方式企业转让部分资产,税收待遇不同。本文通过案例进行相关分析。案 例A总公司是国有控股公司,B公司是A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有一分公司M资产长期闲置,由于市场开发原因,今年准备启动生产,但由于生产许可证失效,只能转让给A公司才可以继续生产。双方约定在保留B法人资格和不进行吸收合并前提下,由A收购B公司的M分公司相关资产。M分公司车间有土地价值1000万元,厂房价值500万元,设备价值1000万元(2008年以前购置,进项税未抵扣),存货100万元(原材料,进项税已经抵扣)。无留抵税额。企业

2、进行资产转让,按照只转让资产,还是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在税务待遇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方案一】:B公司只转让M分公司的资产给A总公司一、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征收营业税。应缴纳营业税:(1000+500)*5%=75万元。二、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销售存货,以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缴纳增值税。销售存货应缴纳增值税:100*17%=17万元。转

3、让设备:1000*4%/2=20万元三、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应在交易发生时,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转让M分公司的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应计入到B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四、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本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评估没有增值,所以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五、契税:受让方要缴纳契税:(1000+500)*4%=60万元。以上税收合计:172万元。【方案二】:B公司M分公司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A总公司。操作方法:B公司将M分公司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

4、和劳动力捆绑打包一起转让。B公司M分公司的员工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A总公司与M分公司的员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对于存货,在资产打包转让前,由M分公司销售给A总公司,M公司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将来由A公司进行抵扣。其它涉税事项如下:一、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5、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能力和资质的问题,并非出于税收目的,应该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于此交易为资产与负债一并转让,属于资产收购重组业务,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

6、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由于B公司与A总公司就资产与负债一并进行转让,本次交易没有形成所得和损失,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B公司发生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应缴纳土地增值税。本交易没有增值额,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五、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本次交易虽属于重组改制中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但不属于“无偿划转”。A总公司承受B公司M分公司的房屋土地,应缴纳契税。受让方要缴纳契税:(1000+500)*4%=60万元。以上税收合计:77万元。由此可见,采用方案二的转让方式,即:B公司将其将M分公司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将A总公司,固定资产的转让,可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从而降低了税收成本。(作者:肖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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