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消防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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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高层消防设计规范篇一: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录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置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防火间距-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防火和防烟分区-防火墙、隔墙和楼板-电梯井和管道井-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一般规定-疏散楼梯间和楼梯-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一般规定-消防用水量-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一般规定-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机械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漏电火灾报警系统-1总则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高层建筑超过24m的公共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3、。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术语裙房 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不燃烧体 用不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难燃烧体 用难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不

4、燃烧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燃烧体 用燃烧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综合楼 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商住楼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网局级电力调度楼 可调度若干个省(区)电力业务的工作楼。高级旅馆 具备星级条件的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高级住宅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12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性质重要,建筑装修标准高,设备、资料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一半者。 安全出口 保

5、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挡烟垂壁用不燃烧材料制成,从顶棚下垂不小于500mm的固定或活动的挡烟设施。活动挡烟垂璧系指火灾时因感温、感烟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自动下垂的挡烟垂壁。 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采用耐火极限大于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的规定。建筑分类表表的规定. 建筑

6、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等级可按附表A确定。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提高。建筑幕墙

7、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窗滥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高度不低于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

8、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有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

9、口的距离大于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的窗槛墙;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和的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防火门窗;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4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

10、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墙隔开;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以下。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机房内设置储油间,其总量储存量不应超过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隔墙和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放映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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