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行政法学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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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行政法学案例分析篇一:00261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行政诉讼案例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 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在复议过程中有被追加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 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有权提起诉讼法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提起诉讼。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属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2、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 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由所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6. 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7. 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可提起诉讼8.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 辖,并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

3、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9.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案例1. 行政复议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 请的复议,由他们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2.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 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3. 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仍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为被告4. 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行政处罚案例1.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4、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 行政处罚之前,应当事人要求,需公开举行有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在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 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3. 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 在我国只有县级及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有权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6.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

5、行政 处罚7.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拘留处罚,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的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8. 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当场处罚程序,即简易程序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 据,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篇二:行政法三段式案例分析研究生课程论文封面课程名称宪法与行政法开课时间20XX年9月19-20日学院 法政学院专业方向行政管理学姓号20XX216029 名 李玮钢学位类别MPA任课教师 黄勇斌交稿日期 20XX年10月17日成绩评阅日期评阅教师签名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制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介绍原告李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

6、华山村396-2号建有一间二层房屋。20XX年6月27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署名发出通知,在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原告的房屋上予以张贴。该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山村建砖结构房,已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特通知你在20XX年7月1日前自行纠正。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立案处理。特此通知 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房屋。20XX年7月10日,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

7、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原告不服该强制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案例分析一、权利与救济1、权利侵害本案原告李某某基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原告李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6-2号建有的一间二层房屋,在法律上是属于该李某某所有的财产,该财产权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2、诉讼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8、、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该一间二层楼房系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该原告李某某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规定可以对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根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该原告李某某可以向三被告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赔偿。3、规范违反及本案分析作为被告的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是属于政府机关,对于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做出的行政行为我们进行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为:一是对该一间二层房屋的“违建性”进行确认;二是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三是三被告共同署

10、名下发的通知是否具有执行力,是否程序违法。1.对该行政行为基于的事实根据进行确认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合法需要满足如下要件:首先,行政行为主体合法,具体是指行为主体需为行政主体、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应当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政行为还需通过了相应会议讨论决定,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其次,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具体是指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同时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还要求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最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具体是指行为需符合法定方式、法定步骤、顺序及法定时限。具体的行政行为需要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则,其中明确规定,具体的行政行为要有法律的授权,存在法律上

11、正当性的依据,因此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拆除该“违建”的一间二层楼房时,首先需要由相关部门对该一间二层楼房的“违建性”进行确认。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12、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见,房屋建造时间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是适用以上具体法律条文认定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前提条件。但在本案中,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虽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自行拆除涉案房屋,但该通知并未对涉案房屋的建造

13、时间以及是否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作出认定,故无法对此二层楼房的“违建性”做出确认。另外三被告在该通知之后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在此情况下,三部门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2.对三被告机关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二是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三是由行政机关选择是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4、。以上三种强制执行方式,由法律、法规直接设定,而不是由行政机关任意选定。据此,对于规划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规划机关无自行强制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上述法条规

15、定,即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也应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况下,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市、县人民政府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故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本身均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3.对三被告下发的通知执行力和程序合法性进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篇三:行政法学案例分析行政法学案例分析1游某系个体工商户,从被告某县公安局处领到允许其进行废品收购的治安管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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