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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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西死刑制度篇一: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废存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废存内容提要死刑,它不仅是最严厉的刑罚,也是唯一一种能有理由地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在我国却一直沿用下来,无论从其本身特点还是社会的现实考虑,保留死刑都是必要的。因为社会上存在与国际不同,国情方面也不相同,对于镇压犯罪分子有很好的威慑作用。因此,认真研究适用死刑适用的依据和标准,严格划清死刑和死缓的界限,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政策是我国当前极为重要的课题。所以我国目前应坚决保留死刑,但应注意严格限制和正确运用。关键词 死刑 威慑 保留 剥夺死刑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刑种,也是现代刑法理论研究和国际刑法所关注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在前资本主

2、义几千年的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中,人们并未对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质疑。直到十六七世纪,一些著名学者如托马斯莫尔、切查利贝卡里亚等率先从理性人性的角度对死刑的存置进行发难以后,人们才逐渐开始重新“审议”死刑这一刑中之极,并在其后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死刑存废争论,进而直接导致了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废止死刑实践和刑法理论对死刑问题管制的日渐高涨。现金世界上,已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完全废止了死刑,也有数量可观的国家和地区并未完全废止死刑。而在尚未完全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中,也大都注意对其予以限制或从法律上,或从实践中。因此,如何限制死刑即成为绝大多数存置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所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3、,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一个重要的理论课题和迫切的现实问题。一、 死刑的概念、产生、发展及现状(一)死刑的概念死刑,是现代刑罚体系中最古老的刑罚方法。死刑即杀死犯罪人的刑罚方法,也被称为生命刑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还被称为极刑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死刑,生命刑,极刑一义三词,这三个名称都充分的说明了死刑乃是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其所具有的惩罚性与痛苦性是无与伦比的。所以,死刑始终处于刑罚体系的顶端。死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

4、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自贝卡里亚系统的阐述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死刑置存废问题就称为世界范围内激烈争论的问题。现在,当人们谈论死刑问题时,就不能不论及死刑的存废问题,可以说着一问题已经成为了死刑制度中的最大问题,并远远的超出刑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范围,而成为哲学家、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以至于一般民众所广泛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许多国家尤其是保留死刑的国家,虽然死刑存废之争仍以极大的规模进展着,但是,讨论似乎已到了无话可说的地步。但是在中国,恐怕并非如此,民国初年曾有学者提出废除死刑,在当时的中国,隆隆的枪炮声中,这样的声音连微弱都谈不上。

5、直到1956年,刘少奇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在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座政治报告时才明确的提出“逐步达到完全废除死刑”,这显然是受到了前苏联废除死刑的主张影响。之后,便是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于是再也没有重要的任务提起废止一事。(二)死刑的产生同人类的成长历史密切相关,死刑是跟人性,意识等一同存在并发展至今的。在最原始的时候死刑是无规则的,它不仅仅是因为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由于要生存,物竞天择,没有了理智的思考,除了复仇和本性杀戮这一原因之外,人们为了生存,不得不对其他能给自身生存带来威胁的人们施行死刑。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私有经济、私有制度,当他人的行为威胁到自身利益时,为了维

6、护以有的特权及自身的统治地位,统治者设立了国家机器军队与监狱,从而使死刑开始以一种正式合理的方式存在,并被使用了千百年,直至今天。(三)死刑的发展从奴隶社会开始,死刑便成为几千年人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它对于遏止犯罪的价值从来没有人怀疑过,但是在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后,死刑开始受到思想家的挑战。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可以看出刑罚的方式越来越文明,从残害人的肢体到如今的文明刑种,这都是社会的进步。也可以看出,从古到今自始至终都保留着死刑。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

7、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四)死刑的现状目前世界上有99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刑、石刑、注射等,其中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国家有77个。我国1979 刑法共用15 个条文设置了28 种死刑罪名,1997 年刑法仍然保持了47 个死刑条文, 设置了68 种死刑罪名。由于社会性质及政策的不同,导致了死刑政策的多样化,我们可将其分为四种状态:第一是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在这些国家的宪法及法律中明文规定了彻底废除,不适用死刑;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为部分废除,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

8、第三,实质废除死刑,也称为事实废除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第四是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我国就属于这种死刑法,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死刑,而且也实行,但是对判处死刑实行严格限制。二死刑的主要缺点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销毁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21年后平反的例子、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都已废除死刑。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发达国家中只有美日两国仍然保留死刑。目前绝大多数欧洲国

9、家(仅白俄罗斯例外)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或“死刑犯”。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中国现行刑罚中死刑条款较多,通过司法程序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数字也较大。在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废除死刑,一部分国家虽没废除死刑但实际

10、上已停止施用死刑。在一些国家施用死刑较少的情况下,在中国的死刑,无论从立法上看或司法上看委实显得突出。但应该看到,这是中国面临的具体情况决定的。中国法律保留死刑而限制死刑是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之内。这一方针符合中国实际需要,得到绝大多数人们群众拥护。其目的是创造条件,从逐步不适用死刑到最终废除死刑。三我国古代儒家观点(一)反对“不教而杀”,主张“教而后诛”。孔子将“不教而杀”定性为反仁政的“虐政”。他说:“不教而杀谓之虐。”意思是,对人们不进行教育,一旦他们犯罪就处以极刑,这是不人道的虐政。荀子发挥孔子的主张也说:“不教其民而听其狱,杀不辜也。”“杀不虐”就是滥杀无辜。他认为,“不教而杀”,必然

11、造成冤狱滥刑。孟子、荀子还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教而后诛”的主张。他们认为,除了那些杀人越货、对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元凶”,可以“不待教而诛”意外,对于一般的犯罪,应当“教之不改而后诛”。“赦小过”和省刑慎刑。孔子主张“赦小过”。就是说对小的过失,包括危害性不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宽赦,这样就可以“刑不滥而人心悦”。“省刑”即减省刑罚。孟子把“省刑罚”作为“仁政”的两大措施之一。(三)“刑罚中”和“刑当罪”儒家反对酷刑,主张省刑慎刑,但不是一概反对刑罚,取消刑罚,而是主张正确适用刑罚。十分可贵的是,儒家提出了如何避免冤狱滥刑、保持司法公平公正的方法,这就是“刑罚中”和“刑当罪”。这些观点中包含着

12、明显的反酷刑思想,并被以后历代儒家弘扬传承。四世界各国死刑废除情况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看,各国废除死刑的情况有以下几个类型。首先就是原本对于废除死刑就持有积极态度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欧洲和南、北美洲。就西欧各国的情况看,废除死刑首先是减少在法律上判死刑的罪名,然后引入替代刑或减刑以求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后在法律上废除死刑。但这并不是所有国家废除死刑必经的程序,法国就是在1981年一步到位彻底废除死刑的。实际上,目前为止,欧洲只有一个国家没有废除普通犯罪的死刑白俄罗斯,根据白俄罗斯刑事法典,只有两类犯罪可以适用死刑。同时,如果不是以恶劣残酷手段恶意剥夺他人生命三人以上的故意杀人

13、犯罪,很多犯罪人只是被处以七年至十年左右的剥夺自由刑,对待腐败、渎职等贪利、公职犯罪的处罚措施很严厉,但立法上完全没有适用死刑的规定。白俄学者说,他们的死刑绝对不会对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女性,抑或年龄已满六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适用,这是刑法所规定的、基本的一条人道原则。南美洲一直是死刑废除运动的先锋,尽管南美洲废除死刑运动起步很早,也遭遇过几次倒退。阿根廷和巴西都曾经恢复死刑和再次废除死刑。在废除死刑已有百年传统的南美洲,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比较彻底,这与其文化传统和所处的地理位置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次就是原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和从前苏联独立出去的国家,对原来的政治制度进行了改造以后,积极推行死

14、刑废除运动。这些国家中,首先开展废除死刑运动的是罗马尼亚。1989 年12 月25日在处决了齐奥塞斯库夫妇后,罗马尼亚立即宣布废除死刑。“十月革命”胜利后,1917年10月26日,苏联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法令,宣布废止死刑。但是鉴于社会形势的变化,苏联人民委员会很快又于1918年9月5日颁布了关于红色恐怖的决议,下令恢复死刑。而仅仅在一年多以后的1920年1月17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又颁布了关于彻底废止适用极刑的决议,规定普通法院不得适用死刑。四个月后,由于协约国的武装进攻,苏联又恢复了死刑适用,并将其作为一种非常的刑罚方法规定在1922年苏俄刑法典中,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47年。1947年

15、5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发布了关于废止死刑的法令,宣布在和平时期完全废止死刑。但是在1950年和1954年,其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又先后颁布对祖国叛徒、间谍和反革命破坏分子适用死刑的法令、关于加重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的法令,恢复了对背叛祖国、间谍行为、武装匪帮、情节严重的杀人罪的死刑。1999年6月,俄罗斯总统签署了将所有的死刑或改为终身监禁,或减为25年监禁。这样,俄罗斯已经成为一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最后还存在一些正在积极推行死刑废除运动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主要以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为主。在1965年时,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并没有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但到20世纪末,已有莫桑比克、毛里求

16、斯等9个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还有一些非洲国家支持死刑,主要原因除了根源于他们的民俗和文化外,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有着居高的犯罪率、警力较弱和政治的不稳定。在废除死刑运动中,亚洲和太平洋地区与非洲有着相似的地方。在太平洋地区,许多太平洋岛国,由于受到英国等国家的影响,并没有引入死刑。目前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主要集中在中东、北非和亚洲地区。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这些国家的刑事政策与他们的宗教信仰是紧密相连的。沙特严格遵照1300多年前的古兰经,因而在执行死刑方面往往带有明显的原始部落或部族争斗色彩。据大赦国际组织称,中东地区不少国家仍保留有某些残酷的死刑方式,比如沙特的斩首,伊朗的石刑。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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