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902942 上传时间:2019-06-20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8.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篇一:改1目的为了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一冶炼厂的实际,制定本制度。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一冶炼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本制度明确规定了易制毒化学品一冶炼厂负责人管理职责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安全管理、出入库管理,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等内容。3一冶炼厂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职责31 一冶炼厂负责人管理职责厂长应对一冶炼厂安全负全责,要牢固树立“安全第

2、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负责人要自觉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相关部委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规范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储、使用。保证一冶炼厂内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不流入非法渠道,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制造毒品和走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的生产专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决定安全工作的重要奖惩。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招待并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国家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完善修订一冶炼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监

3、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建立并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台帐,编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计划。收集并保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技术资料。负责与政府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库房负责人岗位职责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遵守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遵守本厂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严格遵守易制毒化学品储存保管制度、易制毒化学品保管员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专管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具备上岗资格证。负责对进出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核对、数量、质检报告进行检测,查验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办理交接手

4、续。仓库内随时保持清洁卫生,进货前要检查仓库是否通风,干净,发料后也要及时地对地面进行清扫。必须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的性质,并按要求分类存放,性质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混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库房内、贮槽周围使用移动电话等。仓库内外及贮槽严禁火种,并隔绝热源。4易制毒化学品仓储安全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货、卡相符。如资料与送

5、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检查储存量,根据库房面积、高度、货堆安全间距计算允许存放的数量,不得超量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根据使用计划凭出库单出库,采取“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药品保管员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管理台账要求完整、清晰,购买量、用量、库存量必须一致,做好盘存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向公安局缉毒大队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化验室使用时要按需要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按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

6、不用于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逐日检查由保管员自查,遇有问题及时上报,检查要有记录,严禁借用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5、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及进出仓制度,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严格控制。认真核实,并设有台账,记录易制毒化学品进出仓情况。在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储罐区,应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化学特性说明、扑救方法。对易制毒化学品不得超容量存放。易制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有足够的、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安装消防通讯和报警设施。 仓库内有安全的防盗监控系统,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出仓时

7、必须严格执行凭“易制毒化学品出仓单”放行、出仓。6.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本制度奖励给予的条件为实名举报盗窃公司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违法行为,且经公安机关或公司安全管理部查证属实。根据员工举报查实任意一起盗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给予举报人员基本奖励费用200元,同时举报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及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在每起案件中多查实并抓获一名违法犯罪人员的,额外奖励500元。举报渠道。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对侵害公司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奖金发放。对举报人及举报奖励情况应严格保密。举报奖励资金由公司财务部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举报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在举报案

8、件终结后7日内发放。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发布前公司所下发的涉及举报奖励的制度同时废止。7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一冶炼厂必须建立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教育档案,没有接受培训教育的职工,不得在现场从事作业或者管理活动。一冶炼厂每季度应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利用标语、板报、会议、事故总结等不同形式教育学时按一冶炼厂员工培训制度中的规定执行。质量部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篇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非

9、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XX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4月15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 二六年四月五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

10、学配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11、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第

12、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

13、,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产品

14、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 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