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行政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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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机关行政赔偿制度篇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50801【实施日期】 19950801【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赔偿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机构为县以上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章

2、名】 第二章 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范围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 义务机关。第六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 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

3、包括:(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 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第九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章名】 第三章 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章名】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第十条 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

4、 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 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 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二)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三)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四)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五)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第十一条 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

5、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 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 偿申请进行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予以受理,并书面通 知赔偿请求人。(二)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并书面 通知赔偿请求人。(三)对申请有关要件尚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 在十日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视为未申请。第十三条 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申请期限内,就未 经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单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申请赔偿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其

6、依法申请复议或 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依 照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查其申请,并做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十五条 赔偿请求人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申 请的,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不得无故推诿。【章名】 第二节 审理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受理赔偿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审理。 第十七条 赔偿案件审理的内容包括:(一)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的程度;(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到的损害与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 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

7、组织赔偿的具体方式及标准。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审理赔偿案件,应当全面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 材料。对于赔偿请求人申请中证据不足的请求部分,可责令其补充有关证据 材料。赔偿请求人对赔偿请求未能或拒绝提供证据的,不予认定。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可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或 提交局长办公会决定。第二十条 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查, 可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决定:(一)对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未造成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财产损失和公民人身损害的,或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受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决 定不予赔偿。(二

8、)对已被确认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造成了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二)项的,决定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冻结措施。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决定恢复原状;不能恢复 原状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按照实际损害确定赔偿金额。()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一)、(三)项实施罚款,追缴、没收财 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返还财产;对吊销许可证 、营业执照和责令停产停业的,根据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确定赔偿金额。()财产已经拍卖或变价收购的,给付拍卖变价收购价款。 ()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

9、失确定赔偿金额。()属于本办法第八条(五)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金额及赔偿方式。第二十一条 赔偿处理决定书应当根据赔偿决定制作,包括赔偿请求 及其理由、赔偿义务机关认定的事实、赔偿处理决定的内容及赔偿请求人 的诉权等事项。第二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复 议机关应当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予以认定。经复议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予以维持的,应当在复议决 定书中一并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将复议决定书连同赔 偿申请书一并转交赔偿义务机关,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赔偿审理期限自赔偿

10、义务机关收到复议决定书和赔偿申请书之日起计 算。第二十三条 对应予赔偿的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章名】 第三节 执行第二十四条 赔偿处理决定及有关文书,应当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中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处理决定,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 的财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的,由原办案机构负责办理。第二十六条 执行赔偿案件应当制作笔录,由执行人和赔偿请求人签 字、盖章。执行文书、票据等材料复印件,应当存入案卷。【章名】 第四章 行政追偿第二十七条 有关个人或组织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

11、成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 济赔偿责任:(一)滥用职权、越权执法造成经济损失的;(二)未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查封、暂 停支付等强制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三)复议机关决定原办案机关停止强制措施,执行机关拒不执行, 由此引起经济损失的;(四)扣押、查封的物品遗失的;(五)超期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而不补办手续,以及冻结金额 超过违法金额造成损失的;(六)扣押、查封的财物经查与违法行为无关,没有解除扣押、查封 措施而造成损失的;(七)违反办案程序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第二十八条 追偿责任人员经济责任,由局长或局长办

12、公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对责任人员确定赔偿数额时,依据责任大小,追偿金额 为其月工资的倍。第三十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其是否应当承担经济责任有申辩权。篇二: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8条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20条。行政赔偿范围(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一)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赔偿申请(一)申请期限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二)申请方式赔偿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下列事项: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被申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记入笔录。(三)申请条件1、

14、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侵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受侵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作为赔偿请求人。2、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且赔偿义务人之一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3、有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4、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5、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四)申请材料1、符合规定的行政赔偿申请书。2、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3、赔偿请求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为企业或其他经营单位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赔偿请求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成立的有效批准文件;4、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行政赔偿的,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5、赔偿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赔偿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6、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和证据。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 理 机 构: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处地 址:福州市古田支路53号联 系 电 话:0591-83337549篇三:国家赔偿试卷答案【国家赔偿法】一、多项选择题1、在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渊源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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