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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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重点法条篇一:司法考试行政法辅导:重点法条集锦行政法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

2、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 15 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

3、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起诉。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法律规定。10、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呢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拒绝。12、在复

4、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13、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 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 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14、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处理的,应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否则应在 7 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15、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w1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

5、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17、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自然资源梭鱼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18、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则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完成上述行为。19、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要求赔偿。20、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1

6、 2篇二:行政法重点行政: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及其法律要件?意义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助于明确一个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个具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能对外管理。相对人对非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没有服从的义务。)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组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 (因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7、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 (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诉讼紧密相连,行政诉讼以行政主体为被告。因而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具行政主体被告资格,首先需要弄清该组织是否具行政主体资格。)法律要件: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指公务员基于一定行政职务而在任聘期间与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征第一,行政职务关系本质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行政职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但由于国家属抽象的法律主体,因此从形式上,行政职务关系是国家公务员与其所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

8、系。第二,行政职务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第三,行政职务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因素,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在行政职务关系中就包含着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第四,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但外部行政关系与国家公职关系密不可分。内容公务员义务所谓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

9、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隋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公务员权利公务员权利的含义:一是公务员的权利以其身份为前提;二是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公务;三是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在履行公职的过程中,公务员本人可以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四是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明文规定,并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

10、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1、选任制。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2、委任制。委任制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3、聘任制。聘任指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则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机关签订期限为一至五年的聘任合同,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行政职务关系变更。行政职务关系变更

11、并不改变公务员身份,而只变更行政职务,从而导致公务员身份上的权利义务的变化,如转换任职、升职或降职等发生的变更。主要有以下情形:1.升职。 2.降职。3.交流。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是指公务员身份的丧失。国家公职关系依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而消灭。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几项:(1)公务员退休(2)公务员辞职(3)公务员辞退(4)公务员开除(5)公务员罢免(6)公务员死亡行政公务行为的认定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常与下列要件有关:第一,时间。第二,地域。第三,职权。第四,名义。第五,目的。第六,行为表现。但都无法单独构成行政人公务行为的判断标准。我们应在上述要件中确定构成公

12、务行为的实质要件,即必备条件。这种要件应由程序和实体两方面构成。程序要件:现代各国行政程序法对行政人进行公务行为时的基本程序要求是表明身份,表明身份意指行政人在进行公务行为时向被管理方明确声明或通过动作和公务标志说明他具有某种行政职权并已开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实体要件:行政人本身已具有行政职权是实体要件的唯一内容。没有行政职权的非行政人肯定不可能为公务行为。但是有职权的行政人在表明身份以后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公务行为,这要结合各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公务员认定的标准和类型?关于公务员划分、分类标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

13、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纳人国家行政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l)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分类按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1、行政执法类职位: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2、专业技术类职位: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

14、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3、综合管理类职位: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据产生、任免方式及管理主体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领导成员和非领导成员。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

15、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根据任用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员分为选任制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 务员。选任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选举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公务员。委任制公务员经录用、调任或公开选拔进人公务员队伍后,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保留公务员身份直至退休。聘任制公务员则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机关签订期限为一至五年的聘任合同,聘任期满,任用关系自然解除,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何区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意义?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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