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赌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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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银行,赌博,制度篇一:工行财务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全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工商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财务管理体制在总行一级法人基础上,实行全行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统缴所得税的财务体制;内部实行总行、省级分行、市地行分级核算、自计盈亏、指标控制、分配挂钩、亏损自补的管理办法。 市地行是基本经营核算单位,其以下机构为非独立财务核算单位,对其实行经营计划管理,收入指标核定,支出预算控制,定期考核奖惩。第三条

2、财务管理任务以效益为中心,提高盈利能力。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各种经济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扩充资本实力,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财务行为,强化经营约束。不断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合法、规范、优化。健全内部激励机制,正确处理分配关系。做到集中调控与分级调配、鼓励先进与平衡差异相结合,发挥各级行经营管理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质量,力求经营与效益协调增长,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兼顾。反映经营状况,监督各项财务活动。客观反映、监控、分析全行经营活动及成果,准确、及时提供财务决策信息,督促全行按既定经营方

3、针,实现经营目标。第四条 财务管理原则经营效益原则。各级行经营业务的拓展,必须注重投入产出,兼顾长期和近期、全行与局部利益,消除各种不计效益、不顾能力、不讲积累的随意投入行为。统一管理原则。各项业务的本外币收支由财会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部门不得私设帐务,搞预算外资金活动,不得自行规定有关支出标准或其他财务事项。监督制约原则。各级行必须建立财务审查委员会,规定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要严格按程序办事。对关系全行发展、福利、奖励和其他重要财务事项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依法办事原则。全行财务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违法乱纪,损公肥私。第五条 财

4、务管理职责财务管理实行各级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行长要贯彻国家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行的经营管理,对实现经营计划,完成利润目标负全部责任。各职能部门及全体员工,均要履行分工协作下的部门和个人职责,任何业务都要符合全行整体经济效益。各业务部门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度规程、经营方针、业务计划,积极开展本部门业务。()筹资业务应不断改进筹资方式和手段,调整优化负债结构,控制筹资成本及相关耗费,减少利息支出;()放款业务应实行放贷本息回收责任制,优化信贷结构,提高贷款质量和收息水平,减少不良资产与垫收利息占用,增加营运收入;()资金计划业务应对本外币资产负债与营运资金调度进行严格计划管理,适度掌握全行信

5、贷资金规模,调控资金流量、流向和结构,减少资金的无效或低效占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和营运支付能力,扩大利差收入;()财会业务应对各项本外币财务收入、资本与收益性支出实施综合管理,编制财务计划,检查、分析、考核和反映经营绩效,加强成本核算与监控,合理利润分配,促进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结算汇兑业务应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加速内外资金清算周转,减少现金流量和占压,扩大中间业务收入。其他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加强管理与监督。()优化人员结构,控制工资费用,统筹劳动及待业保险费管理,合理分配奖励性支出;()节约各项开支,认真做好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购置与实物管理工作,保证相关资产的安全

6、完整;()全面开展经营稽核业务,监督全行经营管理和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保障全行经营依法合规、安全稳健。第六条 财会机构与人员各级行必须设置专门的财会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财务人员,负责本级和辖属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市、地及以上行应配备总会计师,协助行长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全行经营活动和经营效益的调研、分析、决策建议和监督把关。各业务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经济核算员,负责本部门的收益或成本核算、经营指标计算与考核。第七条 财务计划财务计划是实现全行经营目标及分项目标的管理手段,是经营决策、监测控制、检查分析、考核分配等各项经营管理的依据,各项业务计划都要保证利润计划的实现。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指

7、标必须严肃执行。财务计划,包括利润计划、经营指标计划、资本性支出计划、经费支出预算,由行长及总会计师组织财会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财会部门负责汇总编制。财务计划的核批与执行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各级行对核批下达的计划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各个职能部门并努力完成。执行过程中,除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外,不予调整。调整计划要按规定程序办理。篇二: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为健全我行的内控机制,提高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促进全行依法经营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工作基本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

8、纷案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我行的内控机制,提高防范和转化风险的能力,规范法律事务部门的工作,促进全行依法经营管理,依据商业银行法并参照律师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部门是指工商银行在内部设立的承担本行和所属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第三条 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处理本行的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保障依法经营管理,支持改革和开拓发展,维护工商银行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法律事务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服务业务、分工协作,严密审慎、依法尽职的原则。第五条 海外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制度执行;对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可以委托

9、当地律师办理,总行法律事务部予以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六条 总行设立法律事务部。一级分行法律工作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应当与其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相适应。二级分行根据一级分行的决定设立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第七条 总行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总行经营管理和业务开拓中的法律问题,为总行提供法律服务;负责管理和指导全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并处理事关全行的诉讼事务。一级分行法律事务室负责为本级行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并管理、指导或直接处理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二级分行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负责为本级行提供法律服务,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并负责所属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第八

10、条 法律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法律专科以上学历,熟悉金融业务。具有大学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经考试合格,或者已经取得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经本行考核同意后,也可以从事法律工作。第九条 各级行可根据需要聘请本地区工作能力较强和资历较高的法律专家,担任本行的法律顾问。第三章 基本职责第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如下:协助行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本行重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加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和金融债权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参与起草、审核行内重要规章制度;负责授权、授信管理工作中的法律事务;负责本行的合同管理,参与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约;办理工商登

11、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经济诉讼案件和内部经济纠纷;为经营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研究解决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本行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办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十一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对法律事务部门的基本职责作相应调整。 未设立法律工作机构的分行,可由本行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代行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第四章 与业务部门的分工协作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核、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也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法律问题。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负责统一合同文本的审查,处理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一般

12、性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门负责非统一合同文本的审查和行领导指定的法律事务。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参与起草或审核重要的规章制度,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政策规定,并注意与各业务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一致,避免自相矛盾。第十五条 按中国工商银行资产风险管理办法的要求,法律事务部门根据行领导的决定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约。进行上述工作时,法律事务部门要与有关业务部门相互配合,从法律角度保证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报请行领导决定。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处理外部经济纠纷案件。对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纠纷,由法律事

13、务部门和稽核、监察部门共同处理。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中需要聘请律师的,业务部门应通知法律事务部门,由法律事务部门决定和安排。各行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的列支,经法律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财会部门按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对贷款保全和实现其他债权中的诉讼工作,由有关部门与法律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第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办法,负责内部经济纠纷调解工作。有关分行或其他附属机构不同意调解意见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处理小组做出最终处理决定;小组做出的决定由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第五章 业务规则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动、严谨、高效地为业务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第二十一

14、条 对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部门应确定工作的范围、目的和要求,拟定工作方案,指定承办人。第二十二条 法律事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对重要问题,应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十三条 对确需上级行研究、处理或协助的重要法律事项,下级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请示或报告;在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用口头形式,但事后应补报书面文件。对下级行的请示或报告,上级行应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门应当定期对经济纠纷案件的种类、成因及诉讼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报告行领导。第二十五条 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承办人应写出总结报告。对本行内部存在的问题,可

15、以提出改进的建议,经部门领导审定后报告行领导和上级行。第二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下列要求:不得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不得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国家和工商银行的利益;不得对本行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草率处理;不得泄露在执行职务中得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商银行规定不能公开的事实和材料;不得在本行未同意的情况下超越代理权限或者利用被授予的权限从事与代理事务无关的活动。第二十七条 完成较为复杂或者重要的法律事务后,应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有关文件或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法律事务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法律图书资料室。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银行资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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