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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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幼保健院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篇一: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1、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于早孕检查和产前检查时必须按高危因素评分表进行高危评分,属高危妊娠者,应在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档案封面右上角上盖“高危”章,并于孕28周、34周作高危复评分,如发现新增高危因素随时评分。2、各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对本乡镇的高危妊娠必须建立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建立健全高危孕产妇管理一览表,填写和上报高危孕产妇相关登记及上报月报表。3、区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必须开设高危妊娠门诊,专门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与管理。4、高危孕产妇追访与管理:高危孕产妇必须由乡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追访与管理,其中评分在10分以

2、上或者累计10分以上者必须向区级妇幼保健院报告。高危孕产妇必须实行分级住院分娩:评分在10分以下高危到乡镇中心卫生院住院分娩;评分在10分以上的高危到区级以上公立医疗保健机构。5、乡(镇)卫生院一旦识别出高危孕产妇后应及时上转,负责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接诊单位要及时向乡镇卫生院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果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并指导和纠正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转诊的效率20XX年2月3日篇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1.孕妇到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时,产科医师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妊娠风险评估表对孕妇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高危妊娠,要

3、进行专案登记,并根据危重孕产妇预警管理要求进行转诊和报告。2.高危妊娠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动态评估、定期随访,避免诊治延误。3.高危孕产妇实行逐级转诊。危重孕产妇转诊时应有具备初步急救能力的医护人员护送,转出单位要使用危重孕产妇转诊单,转诊途中积极与上级医疗机构取得联系,介绍孕产妇病情及处理经过。4.上级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延误高危孕产妇的救治,同时应及时向转诊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评价转诊是否及时和延误,指导和纠正转诊单位不正确的处理方法,不断提高危重孕产妇的救治成功率。5.镇街卫生院负责本辖区高危孕产妇的动态管理与随访,村级妇幼保健员发

4、现高危孕产妇要及时报告给辖区镇街卫生院。6.区妇幼保健院协助基层医疗机构对危重孕产妇进行追踪随访,及时向基层反馈相关信息。XXXXXXXXXXXXXXXXXXXX 制篇三: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高危孕产妇追踪随访管理制度1、乡村医生每月进行一次孕情摸底及高危筛查,各乡、社区每月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县级每季度进行一次高危筛查,对筛查情况完成高危筛查总结。2、各医疗机构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查出高危及时登记、上报,指导定期产前检查。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诊至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3、进一步强化高危孕产妇的报告、追踪、面访制度。各单位要严

5、格执行高危妊娠报告制度。对筛查出来的高危孕产妇,村保健员要入户面访二次,乡妇幼专干对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县妇幼保健院对评分在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要进行个案追踪并面访1-2次,重点指导其孕产妇保健及相关注意事项。4、进一步落实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及转诊制度。一般乡卫生院处理无高危因素的孕产妇;中心卫生院仅能处理高危评分10分以下的孕产妇;县级医疗机构除县产科急救中心外原则上可接受评分在10-15分孕产妇住院分娩;对评分在15分以上的高危孕产妇应向县、市级具有孕产妇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转送,严禁截留高危。5、对高危评分20分以上的高危孕妇,实行市、县两级双重管理,各县、区按季度上报高危评分20分的孕产妇至市级妇幼保健院妇保科。6、各级医疗机构对新发生的急危重症孕产妇及时电话上报至辖区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再由县、区级妇幼保健院及时电话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保健部协同指导转诊,或安排市级专家会诊。7、市保健院妇保科对县、区级转入市级产科急救中心的孕产妇应及时安排专人进行面访,并及时将病情反馈至转诊辖区的妇幼保健院妇保科。各级均需按要求追踪管理高危孕产妇直至产后42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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