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办事指引-厦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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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转移登记办事指南(最多跑一趟 即来即办)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机动车转移登记 (二)编号:XMSGAJ13331457-262751695二、事项类别其他行政权力三、审批机构(一)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市行政服务中心车驾管分中心);(二)集美交警大队、海沧交警大队、同安交警大队、翔安交警大队。四、审批对象 机动车所有人(自然人、法人)五、审批依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405号)第四条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七条第一款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三)机动车登记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10月26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机动车由外地转入的,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本市

3、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经检测合格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受理转入申请。 禁止载货汽车、挂车、专项作业车、微型载客汽车、中型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转入。 未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得在本市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 六、办理条件(一)车辆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现车辆所有人户籍地在厦门辖区的;(二)取得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三)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四)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五)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1.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2. 属于

4、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3. 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4. 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5. 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6.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 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8. 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七、办理方式汽车类机动车申请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申请人需持车辆到环保部门进行污染排放检测,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再把车开至车管所查验岗、骏顺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闽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或各二手车登记服务站查验岗查验车辆,车辆查验完毕后到车管所申请受理。

5、属非汽车类机动车申请办理的,申请人持车辆和相关材料到集美交警大队、海沧交警大队、同安交警大队和翔安交警大队办理。 八、申请材料(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申请表及示范文本参见附录B)1张(申请人自行提供);(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A4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行提供);(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凭证(申请人自行提供);(四)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人自行提供);(五)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自行提供);(六)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七)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

6、车检测机构提供)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保险公司提供);(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申请人自行提供);(九)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A4复印件1份(申请人自行提供)。 九、办理流程:(一)受理汽车类机动车申请人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把车开至车管所查验岗、骏顺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闽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或各二手车登记服务站查验岗查验车辆,非汽车类机动车申请人把车开至集美交警大队、海沧交警大队、同安交警大队、翔安交警大队,需更换号牌的交回原号牌。车辆查验合格后,车辆所有人持查验凭证和申请材料到窗口申请办理。窗口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

7、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告知应补齐的材料或不能受理的原因。(二)审核 由窗口审核岗审核通过后录入车辆信息。(三)审批 审批后申请人缴费,领取号牌、登记证、行驶证。 十、办理时限:(一)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二)承诺时限:即来即办。十一、收费标准:(一)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110元/辆(二)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三)收费主体:厦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缴费方式:银联刷卡。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1. 车管所:厦门市集美区岩兴路111号办证大厅,集美交警大队:杏林湾路1669号,海沧交警大队:兴港路1899号,同安交

8、警大队:城东工业开发区洪塘路106号,翔安交警大队:新店镇新莲路269号,骏顺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南路709号、闽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二环南路399号。2.各二手车登记服务站:序号 名 称地址联系电话1厦门车行家二手车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新兴街395号0592-89631882厦门闽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二环南路399号0592-77778693厦门政豪二手车登记服务站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天水路503号0592-62671394厦门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服务站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厦门北站汽车物流园内 0592-57831225厦门鑫锦溪

9、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环东路199号 0592- 57687776厦门乐家园汽车市场有限公司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同集北路718号0592-67559997厦门誉安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0592-7272263 (二)办理时间1.车管所、骏顺安机动车登记服务站、闽盛机动车登记服务站和集美交警大队、海沧交警大队、同安交警大队、翔安交警大队: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2. 各二手车登记服务站: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3业务咨询电话:车管所:0592-5789999,集美大队:0592-606732

10、2,海沧大队:0592-6882557,同安大队:0592-7137908,翔安大队:0592-7763722。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车管所:0592-5780515,集美大队:0592-6068449,海沧大队:0592-6051747,同安大队:0592-7133333,翔安大队:0592-7063110,交警支队监审室:0592-5866143,市效能办:0592-5111510。 十四、流程图 告知当事人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提出申请查验不合格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告知补正合格合 格合 格 重新提交不符合条件登记审核岗审查材料材料不全或有误 完成转移登记 十五、重要提示:(一)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后,

11、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事实情况,并对其中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 十六、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发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五)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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