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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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篇一:员工档案管理办理员工档案管理办理 公司将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京劳就发1997151号)之规定,为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可以了解和掌握员工历史,规避招工风险,同时有利于约束员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预防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后而不辞而别事情的发生。 当员工需要开具对外证明时,可由政府机构出具合法、有效之证明。 是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福利之一,旨在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融入观。 户口:北京市城镇户口 员工类别:已经转正的正式员工 我司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才中心设立了集体户为员工存放档案。 存档标准:20元/人/月4. 档案相关业务 档

2、案调入与调出开具相关证明(公证处证明、工龄证明) 办理生育服务证 查阅档案 往档案中存放资料(学历证明、技术证书证明) 每年1月份对上一年度档案库进行整理并与人才中心结算存档费 对接人:(见附件) 待业人员(档案在人才或职介) xx 失业人员(档案在街道或中专学校)(见附件)档案在人才或职介人员调入流程至原存档机构提取档案。存入东城人才xx档案调入流程员工持三方协议、派遣证、集体单位接收人员证明信、员工档案,至东城人才存档档案在街道或中专学校调入流程行政部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档案调入函、员工档案,存入东城人才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职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

3、局、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单位: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实施以来,对规范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工作及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保证本办法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有序运行,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必须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同时办理职工档案转移手续1、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保管,或由用人单位委托经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办理存档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保存档案。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照北京市招聘职工暂行办法规定,职工档案可不提到单

4、位,但用人单位应将其档案委托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集体保存。2、个体、私营企业招聘的职工,由个体、私营企业主将职工档案在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存档。二、凡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集体委托存档的单位,应按照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83号)及关于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劳就发1995105号)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三、本规定发布前,用人单位(包括个体、私营企业)未按上述意见管理的职工档案,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按上述意见要求转至相应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并按规定为职工缴纳

5、社会保险。四、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办理了招聘手续后,应将就业登记卡装入职工档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就业登记卡随职工档案转入职工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五、各区县劳动局应针对当前企业招聘职工和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和落实。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按照北京市流动中的工人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京劳管发字199178号)要求,主动服务为用人单位做好保存档案工作。员工档案调入指南步骤 地址:办理事项注意事项原崇文门菜市场南侧马路向西行约500米此时须结算存档费 标准:20元/月乘车线路:地铁2号线崇文门站下车公交车:729、44崇文门站下车,43、116、10

6、6花市站下车咨询电话:67016804篇二: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北京市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XX-9-20 文号:京劳服社发20XX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接收、转移、管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档案的安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

7、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退休人员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下,由市、区(县)两级劳动服务管理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类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是负责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8、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具体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第六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出国不归者,在社会保险关系自然终止后,其档案材料由社保所存放于专柜集中保管,不得销毁或转移他处。第七条 社保所档案管理职责:(一)妥善保管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二)收集、整理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三)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四)登记退休人员材料变动情况;(五)负责办理档案的接收、转移工作;(六)出具与档案材料有关的证明材料;(七)办理其他有关事项。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第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

9、内容和分类:(一)履历材料;(二)自传材料;(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五)政审材料;(六)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七)奖励与评选先进、劳模材料,处分、劳教与刑罚材料;(八)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审批、退职审批等材料;(九)提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条件第九条 为确保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绝对安全,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必须选择或建立防火、防潮的专门档案库(室),配置档案柜或密集架,档案加面积每千卷不少于2050平方米,

10、并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施。第十条 档案库(室)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室)的清洁和库(室)内适宜的温度、湿度(要求: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库内不准存放无关物品)。第十一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档案库内严禁吸烟,不得明火进入库房。第十二条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应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室)、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不得在库房内阅档或办公。第五章 档案接收、管理、保管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接收档案时,以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附件1)和企业移交的档案材料分类

11、目录清单为依据,对接收的档案材料进行现场核对,清点无误后由接收人签字。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影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有关审批表,要求企业补齐;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补办的有关审批表,要在办理移交手续时,由企业专门写明缺少材料的原因和具体审批表名称,由企业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将企业出具的补充材料放入本人档案。第十四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对退休人员进入社会化管理后所形成的或接收的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档案室的档案要分门别类,科学系统地排列,摆放整齐。档案编号统一采用市技术监督局编发的街道(镇)编码加以序号,档案盒侧面的位置号应采用不干胶粘贴

12、,以便档案流动时变更存放位置。第十五条 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第十六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本人或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第六章 档案借阅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材料,需持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组

13、织、人事部门公章和查阅人姓名、身份的介绍信,方可办理查阅登记手续。查阅档案的,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查阅室。(二)借阅使用退休人员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在介绍信中说明理由,经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批准后履行借用登记手续,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归还。(三)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四)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街道(乡镇)社保所领导,经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并加盖公章。第七章 档案的转递第二十条 退休人员实行社

14、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含职介或人才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移交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列出清单并装订成册;持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在办理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时,将其档案转移至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企业不存在的,由退休人员本人持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交接书(附件2),办理移交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的手续。第二十一条 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对户口在本区(县)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分别转移到其户口所

15、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第二十二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因户口所在地发生变更,需要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时,须首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十三条 退休人员持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到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转移,由转出地的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档案移交名册表,在市集中交换时移交转入地区(县)社会化服务机构;转入地区(县)社会化管理机构接收后,向转入地街道(乡镇)社保所移交。 第二十四条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户口在本区内变更的,档案由转出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出具同意转移证明,报区(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再由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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