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诉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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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诉离婚制度篇一:婚姻与继承法学婚姻与继承法学课 程 学 习 指 导 资 料编写:四川大学 李朝鲜适用专业:法律专业适用层次:专科(业余)四 川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学 院二00四年 三月婚姻与继承法学课程学习指导编写:四川大学李朝鲜本课程学习指导资料根据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参照现行采用教材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修定版)以及课程学习光盘,并结合远程业余教育的教学特点和教学规律进行编写,适用于大学法律专业专科学生。第一部分课程的学习目的和总体要求一、课程的学习目的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与每个公民和家庭息息相关,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紧紧相连。婚姻关系是人类

2、最重要的关系,是家庭中最紧密的关系,是社会存续的基础;继承关系是财产转移关系的重要因素,它既涵括财产关系又涵盖人身关系。婚姻与继承法学课程内容是法律专业学生知识构架的基本组成部分,该课程的学习能强化法律意识,增强当代大学生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能促进学生从该课程所含的理论知识以及大量的生动的案例素材中取其精华,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与财产继承关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能深化学生对人的再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着力推动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二、课程的总体要求1、 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辩证地分析问题。2、 认真读书,系统掌握知识要点。3、 联系实

3、际,学以致用。4、 知行统一,自觉遵纪守法。第二部分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及重点难点第一章婚姻法、继承法概述学习内容:1、 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2、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3、 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4、中国继承立法的发展学习重点: 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学习难点: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思考题:1、简述婚姻法的内涵特征。2、 旧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有哪些特点?3、 简述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二章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学习内容:1、 婚姻家庭概念 2、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3、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 4、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5、继承制度的沿革 6、继承制度的本质与社会主义继承制度学习重点: 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学习

4、难点:继承制度的本质与社会主义继承制度思考题:1、婚姻家庭关系有哪些主要内容?2、 简述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3、 简述继承制度的产生和嬗变。第三章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学习内容:1、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4、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5、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6、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7、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学习重点: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学习难点: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思考题: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2、 简述计划生育的含义和意义。3、 简述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亲属制度学习内容:1、 亲属的概念 2、亲属的性质和特征3、

5、亲属的种类 4、亲属关系的范围5、亲系 6、亲等7、亲属的发生 8、亲属的效力9、亲属的终止学习重点: 亲属的性质和特征 学习难点:亲属的效力思考题:1、亲属有哪些特征?2、 简述亲属在婚姻法上的效力。3、 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有哪些?第五章婚姻制度学习内容:1、 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2、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3、结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4、结婚的必备条件5、结婚的禁止条件 6、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7、我国结婚登记制度8、婚约的概念和类型9、我国法律政策对婚约的态度 10、立法的意义11、法律的具体适用 12、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13、我国关于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的规定 14、事实婚姻概述15、

6、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和相应民事政策学习重点: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结婚的必备条件结婚的禁止条件 学习难点:事实婚姻概述思考题:1、简述结婚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 我国结婚的形式要件有哪些?3、 简述我国对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原则。第六章离婚制度学习内容:1、 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2、离婚制度的沿革3、登记离婚制度的概述4、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和条件5、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6、有关离婚登记的问题7、诉讼离婚制度的概述8、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9、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学习重点: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 诉讼离婚制度的概述学习难点:离婚制度的沿革思考题:1、简述离婚的概念和特征。2、 办理登记离

7、婚的程序和效力如何?3、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七章离婚的效力学习内容:1、 再婚自由的恢复2、扶养义务终止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4、代理权的消灭5、同居义务的消灭 6、姻亲关系的消灭7、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8、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变更9、离婚后子女抚育费的负担和变更确良 10、法律对离婚后探望子女权的保护1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2、离婚时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方的补偿13、债务的清偿还 14、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15、追究离婚时有过错配偶方的损害赔偿责任16、离婚时或离婚后追究对财产弄虚作假方的法律责任学习重点:姻亲关系的消灭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学习难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变更思考题:

8、1、简述离婚时夫妻身份方面的效力。?1、 简述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2、 怎样划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第八章婚姻的效力学习内容:1、 婚姻效力的概述 2、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3、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4、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5、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6、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7、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8、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学习重点:婚姻效力的概述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学习难点: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思考题:1、简述结婚效力的概念内涵。2、 夫妻关系的性质内容有哪些?3、 试述夫妻间人身和财产方

9、面的权利义务。第九章父母子女关系学习内容:1、 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2、父母子女法律地位3、外国亲属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4、婚生子女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5、人工授精与婚生子女 6、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7、各国亲属法关于非婚生子女准正和认领的规定 8、继父母子女的概念及类型9、继父母子女法律地位 10、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及效力11、养子女学习重点:父母子女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学习难点:人工授精与婚生子女思考题:1、简述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2、 父母子女之间有哪些法定权利义务?3、 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其法律地位如何?第十章收养关系学习内容:1、 收养

10、的概念及特征2、我国收养制度的历史沿革3、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4、收养的意义5、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6、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7、收养成立的效力 8、收养关系的无效9、与收养有关的几个问题 10、收养终止的条件11、收养终止的程序 12、收养终止的效力学习重点: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学习难点:与收养有关的几个问题思考题:1、简述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 收养有哪些基本原则?3、 收养当事人应具备哪些条件?第十一章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学习内容:1、祖孙间的抚养、赡养义务2、外国亲属法关于祖孙间扶养义务的规定3、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 4、外国亲属法关于兄弟姐妹之间扶

11、养义务的规定 学习重点: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 学习难点:外国亲属法关于祖孙间扶养义务的规定思考题:1、简述兄、姐抚养弟、妹需具备的条件。2、(外)孙子女履行赡养(外)祖父母需具备哪些条件?第十二章继承概述学习内容:1、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2、继承权的取得与行使3、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 4、遗产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5、遗产的范围 6、继承权回复请求权7、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学习重点: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遗产的范围 学习难点: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思考题:1、简述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遗产的范围通常包括哪些?3、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有什么区别?第十三章法定继承学习内容:1、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2、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4、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篇二:古代中国婚姻解除制度探析20XX级艺术学研古代中国婚姻解除制度探析20XX级艺术学研李磊1045809012摘要:婚姻制度是古代中国家庭伦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而婚姻解除制度在中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逐渐发展的过程,通过研究中国古代的婚姻解除制度,可以对今天我们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关键词:婚姻解除 强制离婚 合意离婚 “七出” “三不去”一、古代中国婚姻解除的形式婚姻解除是指婚姻关系的消灭,从各国现状来看,婚姻关系的终止可能有两个原因:1、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2、是因双方的离婚行为。第一种原因是婚姻终止的

13、自然原因。离婚,是生存的配偶运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这是由双方主观意志所决定的。中国古代规定的离婚形式分为强制离婚和合意离婚两种,具体而言包括“七出”、“义绝”、“和离”。 强制离婚包括法定强制离婚和片意离婚。法定强制离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指婚姻违反法律规定,即当事人在身份上属于法律所禁止为婚的范围,构成“违律为婚”。违律为婚者,所缔结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并须强制离婚。主婚者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另外一种情况被称为“义绝”,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本身合法有效,但由于夫妻一方对于对方的亲属实施了侵害行为,或者夫妻双方亲属之间发生侵害行为,符合法定“义绝”条件者,即必须离异。

14、唐律规定:“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必须离异,违者处徒刑一年。片意离婚是指配偶一方提出的离婚,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丈夫一方掌握离婚的主动权。所谓“七出”,七出在西周时原来是礼制,唐朝时定为法律条文:妻有“七出”之一者,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唐户令中的规定十分具体:“诸弃妻须有七出之状,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此即。唐朝称合意离婚为“和离”,唐户令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疏议:“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此后,明清各代均有此项规定。中国古代,离婚的主动权始终掌控在丈夫手中,妻子则从未获得过相应的权利。如果妻子擅自离夫出走,即构成犯罪。唐律户婚规定:“妻妾擅去者,徒二年。”二、古代中国婚姻解除的条件与理由唐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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