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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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时制度篇一:全预约、分时段预约制度XX医院全预约、分时段诊疗服务制度 为了方便患者就诊,减少患者在候诊区的等侯时间和拥堵现象,改善我院门诊就诊秩序,实现患者分流和错峰就诊,营造更加文明有序的就医环境,从20XX年4月11日起,我院门诊试行“全预约、分时段诊疗服务”, 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门诊医疗服务。1.我院已将所有门诊号源(专家号、普通号)提供给患者预约,其中30%号源为网上预约和电话预约,70%号源为现场预约或其他方式预约,患者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网上和电话预约患者须于就诊当天来院取号,按时就诊。2.挂号系统根据医院作息时间,动态的将号源均匀分布在各时段,基本以1小时为一个时

2、间段,将全天分为9个时间段为患者提供就诊医疗服务,第一个时间段为7:45至8:45,上午分为4个时间段、中午分为2个时间段、下午分为3个时间段为患者提供分时段诊疗服务。挂号系统,挂号凭证上除有就诊地点、就诊序号外,还明确标示就诊时间段,如“就诊号45号 请您在9:45至10:45去内科候诊室候诊”,患者只须在指定时间段就诊,避免了盲目等侯。3.患者分时段就诊要求坐诊医生树立时间观念并注意接诊的速度。为了保证病人有序就诊,各科医生不得迟到、早退或随意停诊。出诊医生必须做到准时出诊和有序接诊,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重叠现象,若因医生迟到、早退或随意停诊导致违约,后果由该医生承担。门诊部20XX年4月9日

3、篇二:分公司管理制度分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七十二健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总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分公司。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包括由总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总公司或分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第四条 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分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分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

4、策权、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第五条 总公司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1第六条 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各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

5、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第二章 经营管理第七条 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总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分公司的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将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各分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第八条 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管理制度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投资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由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6、审查后提请总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需增加筹资,实施时事先向总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并明确说明所需资金数量、用途、投向、用款进度,经总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部协调解决。2第九条 各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第十条 各分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总公司审查备案。第十一条 总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分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

7、、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总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第三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第十二条 各分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总公司安排人员协助管理。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经理(包括经理、副经理)由总公司提名并提请分公司的董事会任命和解聘,分公司的经理由总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被聘用的子公司部门经理应与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被聘用的分公司部门经理应与总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责任、权利、义务及应享受的待遇和违约的处理等条款。3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总

8、公司委派制,并由总公司财务部对其直接负责。第十五条 在总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报总公司审查备案,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人员、及设立新岗位等。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人事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备案。第十七条 建立各分公司经理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定期报告制度。分公司管理制度分公司的经理必须每季度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全面详实的经营情况报告,每年向总公司董事会进行一次述职报告。第十八条 分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报总公司批准。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的薪酬由总公司确定。分公司副经理的薪酬由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拟定报总公司审

9、查确认。分公司部门员工的薪酬由分公司总经理确定。分公司全体员工的薪酬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发放确定并发放。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十九条 分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总公司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经总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分公司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总4公司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1、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预、决算方案;2、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采购、销售计划;3、组织制定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采购、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总公司审批、并由总公司统一购买分配;4、支持并保障所在公司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各分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

10、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固定资产购买、建造、重大改造及装修和资产处置管理制度;3、预算管理制度;4、费用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未经总公司批准,分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和个人借支资金以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第二十二条 各分公司的财务会计核算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虚列或少列收入,不得虚摊、不摊或少摊成本、费用。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财务部统一申报缴纳。分公司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各项税费、分公司的所有税费均由各单位财务自行申报缴纳。5篇三:分判制度引言 世界各地的建筑业都非常倚赖分判程序。分判制度不但普遍地被应用

11、,亦可能成为企业经济体系的一个永久特色。它从传统的建筑业伸延至其他行业。职业安全专业人士对分判制度如何影响工地安全甚表关注,而其他人士同样关注环绕分判对品质控制的问题。虽然安全与产品品质有密切关係,但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工地分判制度对安全的影响,并描述客户、承建商与法例在改善分判商的安全水平所作出的贡献。要强调的一点是,在任何讨论有关分判制度问题中,它是不能独立考虑的。同样地,分判商与总承建商的关係及互相配合对工地安全极为重要,承建商与客户及其代表的关係亦然。因此,探讨客户与总承建商的角色,作为找出如何影响分判商对工地安全所作出的贡献。客户、总承建商与分判商亦须在社会釐定的法律架构范围内营运,以

12、防工业意外发生。因此,有必要探讨有关分判商的安全标准的充裕程度或在其他情况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解释在建造业的分判制度 分判制度有两种不同的模式,首先是提供专业技能的分判商,它们并非由总承建商提供特殊技术或非其资源所能承担者,例如升降机安装承建商、涉及机电设施或搭棚工人。其次,是有惯例将分判工作再分多重转判。这可能及曾发生在专业分判商身上,但最有可能与半技术或非技术性劳工的工作有关。最明确的一点是,分判制度是建造业不可缺少及永久性的特色。减少过度分判是可行及适宜的,但事实上採用分判对建造业的效率及竞争力能作出重大贡献,任何想将分判制度废除均属不切实际,亦为不智。基于分判制度不会消失,安全专业人员

13、应考虑如何对分判商作出更有效的控制,以期改善工地的安全水平。分判制度有关的安全问题 首先,是如何可以有效安全管制工地安全。大部分国家的法例都规定总承建商须建立有效的监管工地安全制度及程序。在多重分判制度的情况下,要履行此责任变得难上加难。相关的问题是安全培训与安全意识方面。这是工地安全策略方面的主要关键因素。理想的做法是为工地的所有工人提供安全培训最基本标准水平,不论个别工人的僱主是谁。但如有多层分判制度,此实难以达致,而迴避培训责任机会亦较大。香港许多承建商规定地盘所有工人虽持有平安咭,显示参加了基本工地安全培训课程。但这并非一个适用于全球的规定,1999年其中一个意外数据的研究显示(香港大

14、学史提芬逊博士(Dr. Stevenson)有14%工地受伤的工人是全无接受过培训。有些工地规定平安咭作为基本培训的僱佣条件。有很大机会是此等受伤工人可能属多层分判及趋向低层。 从过多分判导致的安全问题乃工程层层分判,每层都赚取利润。最后承判者常没有,甚至全无资源用作安全,即使他们有意识及兴趣投资于安全方面。加上这种分判制度鼓励推行每日支薪制度,这在香港是非常通行的,亦导致工人经常转工,尤其在劳工短缺时。工地劳工转工率高会构成对安全培训、有效管制,以及承诺订立安全制度及程序方面的问题。这均对希望改善安全水准的承建商及专业安全人士构成难以控制及解决的问题。在无可选择地要接纳分判制度的持续存在,我

15、们尚有一些解决从它衍生出来的问题。下文将提出可使用的方法,其中一些有成功的例子,它们是属实践多于理论。客户可在安全多方面扮演关键的角色 客户委託承建商进行兴建工作并支付工程费用。作为给予承建商报酬,客户在工地安全问题上是具有权力及影响力,但在许多情况下客户对这问题漠不关心甚至不知道问题存在,有时候客户的要求更不利于工地施工的安全标准。这发生多在客户的首要考虑是工程以最低价格及在最快的时间内完工。这直接导致削减安全基本要求,及对需要尽快完成工程的承建商增加压力,这同时会危及承建商在考虑安全的基本要求。在此等情况下,总承建商对工程速度的要求及缺乏提供基本安全的资源,均极度影响分判商的表现。 当客户想改善工地安全的水准,成效可以很显着。香港多个主要客户对承建商及分判商採用一系列奖励,因而工地安全达致及维持在良好的水平。这些客户的工地意外率在过去十年间,相比私营机构工地持续及显着地低。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过程的关键在于投标承包阶段。客户在投标阶段拟订对有关承建商安全标准的要求。这包括承建商必须符合的目标意外率、提供安全资料及竞投承建商的历史,以及明瞭良好安全表现可获奖励,而持续表现欠佳的将面对重罚。在工地展开工程时,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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