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极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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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极地的法律制度篇一:20XX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公告20XX中国极地研究中心公开招聘公告上海事业单位考试( )制作一、单位简介中国极地研究中心成立于1989年,是国家海洋局直属公益性事业单位,是我国唯一专门从事极地考察的科学研究和保障业务中心。现有职工225人。作为我国极地科学的研究中心,“国家海洋局极地科学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开展极地天文学、极地雪冰-海洋与全球变化、极区电离层-磁层耦合与空间天气、极地生态环境及其生命过程以及极地科学基础平台技术等领域、极地政治、法律、经济、环境保护等社会科学问题的研究。作为我国极地考察的业务中心,负责“雪龙”号极地科学考察船、南极长城站、南

2、极中山站、南极内陆昆仑站、南极内陆泰山站以及国内基地的运行与管理;负责中国南北极考察队的后勤保障工作;开展极地考察条件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作为我国极地科学的信息中心,负责中国极地科学数据库、极地信息网络、极地档案馆、极地图书馆、样品样本库的建设与管理并提供公益服务;负责出版极地研究中英文杂志;负责进行国际极地信息交流与合作;负责极地博物馆、极地科普馆的建设和管理。二、考试报名时间及方式报名时间:20XX年10月15日至20XX年11月5日。20XX年11月5日24:00后,不再接受考生报名;20XX年11月13日在极地中心网站发布审查结果。 报名方式:在中心网站笔试时间:20XX年11月2

3、3日9:00-10:00海洋基础知识笔试;10:30-12:00职业能力测试。笔试内容:具体要求参见20XX年国家海洋局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大纲,详见国家海洋局网站p笔试地点另行通知,面试与体检时间待笔试结束后另行通知,笔试时请考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入场考试。报名表格详见附件。三、联系方式招聘联系人:孙志浩、王安然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451号邮编:20XX36联系电话:021-58715837极地中心网站:附件2 : 20XX年国家海洋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报名表.doc 附件1 : 20XX年国家海洋局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表.xls 更多上海事业单位信息请关注:21世纪人才网

4、上海事业单位考试篇二: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本节课时: 2学时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刑法的概念及犯罪的构成要件,使学生对刑法有初步了解,增强学生守法意识,预防青年学生犯罪。教学重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教学难点:正当防卫 故意犯罪形态课程设计如下:案例思考: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1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100元变成取1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

5、付,而是果然吐出1000元,此时,王某意识到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0XX元,占为己有。那么,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该怎样判定?一、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我国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犯罪和刑罚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适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

6、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全过程的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二、犯罪导入生活中,我们有时会听到某某犯罪了,某某被判刑了。那么什么是犯罪?什么条件才算构成了犯罪?犯罪后要又应受到何种刑罚呢?“犯罪”作为一个法律的专有名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也不少,没有学过法律的人也知道,盗窃是犯罪,杀人是犯罪,抢劫、拐卖人口等等都

7、是犯罪。但这些都是犯罪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罪名,那么从理论角度犯罪究竟是指什么?一般地说。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一)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社会上的犯罪是多种多样的,仅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就有四百多个,每一个犯罪都有自己独特的犯罪构成要件,各种犯罪不同的构成要件,反映了各种犯罪的具体危害性和特点。正因为如此,犯罪构成也就成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界限的具体标准。1、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的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

8、系就是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关系有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之分,它们都有可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而成为犯罪客体。政治、经济、思想、道德、文化等方面都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如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这些关系只能由道德规范或由民事、行政法律加以调整与保护,而不在刑法保护之列,因此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我国刑法所保护的那种社会关系是指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这

9、些社会关系在我国刑法第13条已有明确的表述,它们一旦为犯罪行为所侵犯,就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例如,某家电视机被盗,所侵犯的是主人对电视机的所有权关系2、犯罪的客观方面(1)犯罪行为它是指对社会有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是行为人主观意识和意志的客观表现,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在整个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 犯罪方式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作为和不作为A、作为是指以积极的动作去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10、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案例吴某(男,45岁)为减少继承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人数,以便分得更多的遗产,便极力怂恿其兄乘坐飞机出差。为达到此目的,吴某甚至自己掏钱为其兄购买飞机票,因为最近一段时间,民航客机频繁出事,吴某便希望通过让其兄乘坐飞机而飞机失事,从而达到杀死其兄的目的。其兄为吴某表面的热情所动。遂乘坐飞机外出。果然,飞机因遇到强烈风暴坠毁,其兄也死于空难。吴某突然良心不安,于是到公安机关自首,以致案发。分析:在案例一中,被告人吴某主观上虽有致其兄死亡的意图,但在客观上并没有采取杀人行为,而是意图通过飞机失事使其兄死亡,因而不存在刑法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B、不作为是指消极

11、地不履行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特定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案例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198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案例分析:这是一起涉及不作为的案件,

12、被告人邹某对幼儿的死亡负有作为义务,而田某作为一名过路人,没有特定的作为义务因而不构成犯罪。(2)犯罪结果犯罪结果,亦称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3)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也称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定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观联系。案例一高中生甲、乙二人在课间打闹玩耍,甲朝乙的肚子打了两拳,乙当时感到有些不适,没有在意。一个小时后晕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因是乙某脾脏异常肿大,受甲拳的冲击破裂,大出血死亡。在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打一拳的行为与乙死亡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

13、果关系。案例二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分析案例一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是一种偶然的、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甲不应当负刑事责任案例二中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案例被告人陈林,男,13岁(1990年10月5日生)。20XX年6月20日晚11时许,陈林路过本村仓库,窥见值班的一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盗窃之念。他先跑到

14、拖拉机零件仓库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在准备实施盗窃时,女青年翻身起床,于是陈林就拿起铁管猛击女青年的头部,当场将其致死,然后潜逃。案例分析:依法不追究陈林的刑事责任。(1)责任能力与年龄我国刑法根据自然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我国刑法关于精神病的规定刑事责任能力会因患精神病而丧失或者减轻。这里的精神病,是指由于精神障碍而导致的精神异常状态。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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