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督察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73833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5.5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执法督察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执法督察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执法督察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执法督察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执法督察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执法督察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执法督察制度(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执法督察制度篇一:公安机关督察制度的分析公安机关督察制度的分析摘要:公安机关是我国政府的暴力机关,它总是出现矛盾最激化的地方,当然它也是重要的权利机关。正是这样它一直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一方面是被一些不法分子的恶意中伤,另一方面是我们队伍中一些同志自己的思想出现了腐化。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支队伍,那就是是督察,公安督察制度的产生,标志着中国公安内部监督机制的建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这是对公安警务督察机构职责的基本界定。但当

2、前督察制度尚存在不足,进一步解决这类问题有利于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关键词:督察、工作现状、完善、改进目录一 安公督察制度的综述(一) 公安督察制度的概念(二) 公安督察制度的特点二 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原因、意义以及必要性(一) 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原因(二) 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意义(三) 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必要性三 当前公安督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一) 当前督查工作的成绩(二) 当前督查工作出现的问题四 改进和完善督察制度(一) 对督查工作的改进(二) 对督查制度的完善一督察制度的综述(一) 公安督察制度的概念公安机关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

3、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我国在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正式确立了中国公安督察制度,这一规定对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提出了要求并提供了法律依据。这是我国对保障人权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执法建立的第一道防线。该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其授权, 1997年国务院以第220号令颁布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了督察的机构组建和职能权限。此后,公安部陆续出台了公安机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定、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定、公安机关督察人员暗访工作规则等系列

4、直接规范督察工作开展或者与之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从督察相应监督机制建立的历史必然性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精神出发,公安督察就是公安机关内部建制的相应机构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公安督察制度是有关公安督察法律法规、性质定位、机构工作等规章或准则。(二) 公安督察制度的特点公安督察制度的特点,不少人把督察行使职责和督察活动特征与督察特征等同,如认为督察特点有现场性、主动性、迅速及时性、流程性等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源于对督察本身的认识局限,它首先把督察混同于警务督察,又把警务督察局限于督察开展的某些督察活动。这种归纳是片面的。督察的特征于对督察概念的正确认识,

5、同时又要能指导督察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督察应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督察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任何监督机制能否发挥实效,首要的便是其自身职能行使能否排除外来非法干扰,并可以由其他机制合法制衡干预。作为公安内部监督机制的督察也不例外。督察效果的真正发挥,必须首先保证其独立性质,保证督察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外来非法干预。同时因其具有公安机关内设的性质和自身也有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这种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在实际建制和具体规章制度设定、工作方式方法等各方面,如何保障督察的相对独立性,还有待于深入研究和合理科学设定配置。督察内容的广泛性。就公安机关内设监督机构性质、特殊地位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来看,督察的内容涉及

6、到人民警察的执行法律、法规和遵纪情况,几乎涵盖了目前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所有职责权利和活动。因此,督察的内容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并予以贯彻。督察客体的法定性,督察对象的人员性。督察的客体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设定,督察所涉及、针对的各种介入,必须是有权介入。督察行为的后果可能涉及到人民警察的部分权利的被限制或被剥夺,因此其行为介入必须有法定依据。关于督察的对象,目前不少人认为是警务活动,笔者认为,督察对象不是警务活动,因此在实践中督察不能认为有关警务违纪违法便予以代行,不能因警察的非警务活动而推卸监督职责,听之任之。督察效果的权威性。督察职能资源配置和工作开展,最终都是为了依法有效地实行监

7、督,保障人权不受非法侵犯和警察权力的合法行使,督察性质和工作目的必然要求督察效果能在实践中有效发挥,其依法作出的决定和行政后果在有关法律法规中也予以了充分保障,没有权利保障和威慑的督察效果最终会使督察制度成为一纸空文,使公安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二安督察制度的原因、意义以及必要性(一) 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原因凡是都是有因有果,公安机关之所以制订督察制度也是有原因的。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和治安行政管理机关,拥有多项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权。权力需要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就必然产生腐败。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速,公民获取法律利益的公正化和追求社会公平的最大化的增益这种以“权力监督权力

8、”的架构渐渐呈现出诸多弊病,内部执法监督产生了不被信任的危机被冠以“警中警”标签也成为公众眼里的公安执法权人格化扩张、监督权人情化衍变的“权力呼啦圈”因此在法治语境下创造合理、客观、公正的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提高内部执法监督的“法、理合一”的社会效应,是当前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二) 建立公安督察制度的意义篇二:规划执法大队督察制度1* * 县城乡规划执法大队督查督办制度对各项工作的督查督办是转变工作作风、实现科学管理的切实要求,做好督办落实工作及时反馈落实情况,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为保证领导交办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得到落实,日常巡查检查工作到位,结合

9、大队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督查督办工作内容1、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上级重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2、局党组会议、大队班子办公会议定的事项;3、规划执法大队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4、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5、上级有关部门签转的督办事项;上级文件、电报的拟复、拟办事项;6、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回复;7、其他需要督办事项。二、督办机构经大队班子授权,由督查办行使督查督办职能。三、督查督办工作原则1、突出重点。围绕大队中心工作和重要工作任务,按要求督办的工作立项督办。2、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3、务求落实。通过督促检查,促进决策和立项事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

10、回音。四、督办程序1、拟办。领导交办事项或局党组会议、大队班子办公会议定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督察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办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督查事项、事由、内容摘要、拟办意见,领导批示,查办方式,登记序号、收件日期。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大队长审定。2、立项。填写督办通知,明确事项的内容及要求、主办中队、协办中队、交办时间、完成时限等,进行项目登记立项。3、承办。承办中队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及时、认真地办理。对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未明确时间要求的事项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确有困难不能办结的,应书面向督查办说明情况,并报告大队长。4、反馈。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中队应

11、将办理事项形成的请示、报告、方案等资料交督查办,并按一事一报的要求,文字简洁、准确地报告办理情形及结果。5、催办。督查办按完成时限提前3天对督办事项发出口头通知。承办中队对交办的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督查办发出书面催办通知,超过2个工作日再向承办人员发出第二次催办通知,并向大队长报告。6、立卷归档。督办事项办结后,督查办将督办的批示原件、办结报告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督办工作材料,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整理和立卷,年终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存档。五、督办工作制度1、逐级负责制度。督办事项要目标明确、责任清楚,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分管领导要重视,相关部门必

12、须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有结果。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2、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领导的要求办理。3、考核处罚制度。对会议决策和领导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未严格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的。按大队相关管理制度处理。因办理不认真,且拒绝服从督查意见,给大队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责任人和管理者的经济、行政责任。因督查办履职不到位造成的工作失误,由大队领导班子予以问责。4

13、、定期通报制度。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督查办将按月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督查事项处理情况进行通报。5、保密制度。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对需要保密的事宜,在办理过程中,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知晓;对有相应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按有关公文保密规定,注意采取保密措施。本制度由局机关监督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县城乡规划执法大队篇三: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制湖北省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制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防止或者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依法治交,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

14、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督察制是指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第三条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督察。定期督察每年12次,不定期督察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督察人员由执法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机关指定的人员组成。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执法督察,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督察包括以下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执法中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执法活动的依据是否正确、合法;法定职责是否履行。第六条 在交通行政执法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现场执法活动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决定纠正;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纠正。对执法违法、发生错案和执法过错的,按交通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规定追究责任。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