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法律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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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法律综述自2012年7月到2013年初,证监会陆续公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9月1日施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10月18日施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施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10月18日施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11月1日施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2013年3月15日施行),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扫清了障碍。保监会也不甘寂寞,于2013年2月4日下发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

2、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资金2013124号),开启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闸门。再加上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可以预见的是,大资管时代已经到来,在未来的时间内,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各金融机构争相争夺的大蛋糕。本文旨在对各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一次梳理,并从业务主体、合格投资者、投资范围等方面对各金融机构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简单的比较,以供大家参考。为方便对比起见,亦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纳入资产管理业务,毕竟从本质上而言,这些业务具有太多的共同点。一、法律、法规、规章序号业务主体法律、法规、规章1商业

3、银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信托公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3证券公司(注1)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4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5基金管理公司(注2)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注1:根

4、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2012年10月11日施行),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注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11月1日施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设立专门的子公司。二、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制度通过区别投资者的不同市场风险认识水平和承受能力,为不同的投资者提供差异化的市场、产品和服务,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防止投资者盲目入市,减少投资

5、者由此产生的意外损失,从而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教育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保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目前在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已初步建立了合格投资者在制度,在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也不例外。目前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主要从投资者资格和认购金额方面进行区分。序号业务主体合格投资者界定合格投资者数量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其相适应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将理财客户划分为有投资经验客户和无投资经验客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标明所适合的客户类别;仅适合有投资经验客户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6、不得向无投资经验客户销售。无明确规定2信托公司(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3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证券公司设立限

7、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4期货公司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无明确规定5基金管理公司(1)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2)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8、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2)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单一投资人初始认购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集合产品,投资人总数不得超过200人。三、投资范围序号业务主

9、体投资范围1商业银行无明确规定,包括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2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可以进行证券投资。3证券公司(1)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

10、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2)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在上述投资品种,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利率远期、利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4期货公司(1)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5基金管理公司(1)现金、银行存款、股票

11、、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2)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四、审批、备案、报告程序序号业务主体审批、备案、报告程序1商业银行(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实行报告制,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商业银行总行或授权分支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负责报告,报告

12、材料应当经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在销售前10日,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开始发售理财产品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2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3证券公司(1)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日内,应当将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证券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13、。4期货公司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5基金管理公司(1)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初次发行产品,应当在发行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材料。(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后续发行定向产品,

14、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同。五、销售机构、销售方式序号业务主体销售机构、销售方式1商业银行(1)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行销售。(2)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2信托公司(1)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2)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3证券公司(1)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2)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4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5基金管理公司(1)资产管理人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或者通过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2)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站(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网站除外)和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方案和资产管理计划。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产品募集期间,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应的销售机构推介产品,但不得通过互联网站、电视、广播、报刊等公共媒体公开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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