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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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4年第9号)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0月31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新区开发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高新区内的管理、服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

2、所称高新区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由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高新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引领、创新驱动为导向,建设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人才培育聚集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自主创新示范区。 第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统一、精简与高效的管理体制,坚持规范服务、专业服务与便捷服务。 第二章 体制与管理 第五条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对高新区实行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和实施高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拟

3、定高新区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高新区内的招商引资、经济贸易、国有资产、科技、知识产权、统计等经济事务的管理; (四)负责高新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社会事务的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明确的权限和要求,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第六条市工商、税务、国土、规划、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高新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的组织协调下,依法开展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高新区管委会依法行使区级人事管理相关职责,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明确。鼓励和支持高新区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选人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

4、第八条高新区国库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行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新区财政体制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应当主要用于高新区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投资环境改善。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设在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实施高新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的具体工作。 高新区管委会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部门依法负责实施高新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管委会编制高新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对高新区内用地实行

5、统一开发与管理。 高新区内的企业转让、出租、抵押其高新区内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物的,应当符合土地转让、租赁、抵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与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高新区管委会有协议约定的,还应当遵守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高新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管线,应当符合高新区内相关规划,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已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投入资金、开工建设并按期竣工。造成项目用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三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高新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统筹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布局。 进入高新区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高新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规划。

6、 第十四条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建设以特色产业为基础的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和扶持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 第十五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每年安排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发展。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符合高新区政策要求的其他企业可以申请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到高新区创办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促进高新区形成各类前沿技术平台。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创办科技企业孵化

7、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等产业促进机构,推动产学研合作,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为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发展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法律、会计、检测认证、技术交易、知识产权和人力资源等高新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服务业主体在高新区设立服务机构,引导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十九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依法保护高新区内组织或者个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鼓励高新区内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请

8、、登记并实施成果转化。对高新区内组织或者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及其转化,实行专项扶助。 鼓励高新区内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商标注册登记,注重产品质量提升,高新区管委会重点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创建国内、国际知名品牌。 鼓励高新区内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支持企业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制定。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发展知识产权质押等知识产权与资本融合的金融服务业务。 第二十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示范应用项目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制定高新区人才发展规划,支持高新

9、区内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给予专项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根据高新区内企业用工需求培训各类技术人才。 第二十三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在高新区创新创业和发展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精简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健全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优质服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高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新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设置相对集中的场所,集中办理高新区内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责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服务事项。 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应当在集

10、中审批场所设立办公窗口,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以下信息应当在高新区管委会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上予以公布: (一)由高新区管委会履行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责的具体事项; (二)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履行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产业扶持政策; (四)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范围、标准等; (五)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关的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二十七条高新区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高新区管委会投诉,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高新区内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出国(境)进行考察、交流和商务活动,外籍和港澳台人

11、员来高新区工作、交流,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办理出入国(境)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区管委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规划、建设医疗、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优化高新区内综合环境和社会民生环境。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高新区内公共设施。 第三十条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申报或者评审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高新区财政收支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或者高新区管委会项目认定、资金支持或者奖励的,由负责认定的部门取消该项目认定,并收回相应资金支持或者奖励,同时将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记录。 第三十三条 高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内的派出机构未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相关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四条高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内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高新区管委会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日起施行的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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