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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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篇一: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会计财务工作,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县单位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管理体系 (一)单位领导人职责: 1、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

2、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领导好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对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4、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1、会计部门要经常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核算

3、信息,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财务后勤保障工作,为单位中心工作服务。 2、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把好维修项目、基建工程的审计关。 3、业务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在五日内结账。收到的支票必须在一日内交财务室解交银行,促进资金回笼,保证资金运用安全。 4、配合财政、银行做好每月代发工资工作。 (四)各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方式。 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设立财务室(可隶属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行集中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会计一名,下属事业单位各配报账员一名。 (一)会计主管的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会

4、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参与单位各项消耗定额的制定或修订,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

5、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每年于六月)。 6、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7、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8、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9、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 (二)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

6、认真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 4、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5、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6、对现金、支票、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有效,保险箱密码和钥

7、匙,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轻易交给他人。 7、负责发票、收据的保管,要专设登记簿进行明细登记,做好购入、领用、收缴等情况的记录,并定期对领用部门核对和抽查。 8、做好每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现金发放工作,经常定期轧账,发现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9、配合会计主管做好账务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处处为方便职工着想,服务工作。 (三)报账员的岗位责任制 1、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备用金,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2、负责本单位各种税、费的上缴及日常经费开支的报销。 3、组织进行本单位的收费工作,各项收费资金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公款私存。4、负责初审原始凭证,分类汇总,填制各种结报凭证,经稽核

8、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5、完成本单位及财务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一)各单位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借、贷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连续编号。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备查账。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启用时正确填写好扉页。 (三)单位的账务处理程序,采用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有效地组织会计核算。 (四)记账凭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五)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 1、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年报:资产负债表、收入

9、支出总表、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决算表及文字说明。 2、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为基本原则,编制报表的要求: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四、会计内部牵制制度 1、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要严格分开,分别负责。 2、出纳人员不得兼职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要根据稽核审核后、并按审批制度规定经有关审批人审批后的单据办理款项支付。 5、出纳人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10、会计主管应督促及时核对银行往来并检查当月发生的“未达账项”是否属实,存在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原因。 6、现金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一旦出纳人员工作调动,要收回保险箱钥匙,并及时更换保险箱的密码。 7、银行支票、印鉴要分开保管,银行篇二: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内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管理规定;厉行

11、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五条 行政单位实行单位报账制度,由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 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 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

12、管理办法。第八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第九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据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并报送财政局;(二)财政局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预算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年度计划,审核分配单位财务预算指标;(三)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单位财务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正式下达。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第三章 收入

13、管理第十一条 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局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项目补助资金。(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第十四条 行政单

14、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一)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二)专项支出(含上级补助资金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

15、各项支出由财政局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及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第二十一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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