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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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目次前言II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规范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运营企业和人员25 设施设备26 运营服务47 应急处置68 社会责任79 服务评价与改进7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车辆完好率评价内容8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服务评价指标计算方法9附录C (规范性附录)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车辆置换更新清单清单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互联网租赁自

2、行车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运营企业备案要求与退出要求、车辆投放要求、设备设施和人员要求、运营管理、社会责任、服务评价与改进等。本标准适用于在深圳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及与相关其他组织和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564 自行车部件分类、名称和主要术语GB 3565 自行车安全要求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7242

3、 投诉处理指南 3 术语和定义GB/T 3564、GB 35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采用分时租赁营运的自行车,主要服务于市民片区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3.2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与用户接触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3.3 车辆完好率投入运营的车辆中完好的车辆数量与车辆总数之比,以百分比(%)表示。3.4 运营企业依法备案并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指标,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3.5 用户按照运营企业要求完成租赁手续的互联网

4、租赁自行车的使用者。3.6 服务人员直接或间接为用户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的人员。 3.7 维保场地 具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集中修理、保养和存储功能的场所。 3.8 调运通过运输工具对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数量进行平衡调整的过程。 3.9 用户客户端为用户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应用程序。3.10 运营平台对服务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运营服务的平台,由用户信息管理、车辆管理、订单管理、数据分析、数据交换等功能模块组成。4 运营企业和人员4.1 运营企业4.1.1 运营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并设置智能化运营平台、信息服务系统、维保场所和调运设施

5、。4.1.2 运营企业应制定并实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维保制度、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制度、服务投诉制度等。4.1.3 运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且协议中应明确双方职责、押金及预付金退还、事故赔偿等。4.1.4 运营企业应接受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持续改善和提高服务质量。4.2 人员要求4.2.1 运营企业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一线运维管理人员。4.2.2 各运营企业应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每个网格内应至少配置2名人员,负责网格内车辆停放秩序管理、车辆故障报修、车辆调度安排等。交通枢纽、轨道站点、重要商圈等热点区域应在高峰期安排专人负责网

6、格内车辆停放秩序管理,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影响行人、机动车的正常通行或道路交通安全等,并及时通知运营企业进行车辆调度。4.2.3 网格服务人员应佩戴标明单位、工号等服务标志。5 设施设备5.1 车辆5.1.1 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车辆技术标准以及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要求的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不得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备,且获得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车辆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5.1.2 应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且须匹配市、区相关部门监管平台。5.1.3 按政府管理部门要求,在车辆固定位置安装车载电子标签。5.1.4 同一运营企业投入运营的车辆应有统一外观、

7、标识,有唯一性的身份编码。5.2 维保场地 5.2.1 运营企业应配置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维保场地,进行车辆集中修理、保养和存储。5.2.2 维保场地的建设应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5.3 调运车辆5.3.1 调运车辆车身应在显著位置喷涂、张贴或悬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标识。5.3.2 调运车辆作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限制货车行驶路线和区域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4 用户客户端用户客户端应包含以下功能:a)用户在线登记注册功能;b)运营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的

8、功能;c)可租用车辆信息查询功能;d)应实现选定车辆、提交订单并得到后台反馈等功能;e)应具备订单结算和在线支付功能,应显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f)应具备引导用户还车至推荐停放区功能、提示用户禁停/骑区范围内禁止停/骑车功能;g)应具备可查询历史订单明细,包括自行车钢印编码、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地图展示骑行轨迹等功能;h)应公示服务内容,包括租还车方法、计费标准、信用管理机制及奖惩措施、服务协议、保险内容及理赔方式、客服电话、押金和预付资金退还方式等。5.5 运营平台企业运营平台应包含以下功能:a)应具备识别用户注册身份证号码和姓名,校验用户身份证号

9、码和姓名与“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信息是否一致,判断用户是否满足租车条件的功能;d)应具备用户信用信息数据存储和分析功能;c)应具备对车辆的总数、车辆唯一编码、车辆投放日期等静态数据管理的功能;d)应能实时监测车辆的运行状态,包括车辆位置、行驶状态、被预约、空闲、故障等状态,能对车辆的运行轨迹监控,按时间周期采集车辆位置信息,最大时间间隔1min;按骑行距离周期采集位置信息,最大距离间隔100m;e)应能实时准确掌握车辆需求信息和违规停放信息,提醒工作人员对车辆进行调度、处置;f)租赁订单完成后,平台应实时根据订单里程或时长计算出订单应付金额和实付金额,并发送至用户客户端通知用户;g)应具备大

10、数据分析功能,包括分析停放区设置需求和停放区车辆规模预测功能,具备通过电子地图管理和展示停放区、自行车禁停区、自行车禁骑区等功能;h)应具备对于停放在自行车禁停区、骑入自行车禁骑区的车辆预警、报警、控制的功能;i)应具备平台历史发布信息、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的功能;j)数据接口应匹配政府监管平台,网络连接应满足数据传输中所需要的带宽要求。5.6 运营企业应按照市交通、城管、交警等部门的要求,将运营平台数据实时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身份信息、动态总量、位置分布、车辆停放位置信息、订单数据、车辆轨迹、用户信用管理信息,以及其

11、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等,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6 运营服务6.1 用户注册运营企业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6.2 车辆投放和停放秩序管理6.2.1 运营企业车辆投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在投放前将车辆编码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车辆投放应位于自行车停放设施内。6.2.2 车辆置换更新运营企业需要对已投放所属车辆进行置换更新的,应按照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车辆置换更新清单(见附录C)格式向市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需回收的旧车以及置换更新车辆的对应编码、分布情况及完成时间,并将需置换的旧车

12、收回后方可投放新车。运营企业应根据车辆更新置换进度及时更新政府监管平台的车辆信息,实现信息共享。6.2.3 车辆投放和停放区域在严管区域(含路段)内,运营企业车辆的投放和停放应位于自行车停放设施内;在其他区域(含路段)内,车辆投放和停放不得占用机动车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和设施,也不得妨碍行人正常通行,且应满足以下要求:a)在路段沿线投放或停放应保持人行道至少1.5m通行宽度;b)不得在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绿道范围内投放和停放;c)不得在城市轨道站点出入口踏步前缘及公交站台路缘线5m以内投放和停放;d)不得在无障碍设施、盲道及距离上述地点0.25m以内投放和停放;e)不得在水

13、管、电缆、燃气等地下设施工作井以及距离井盖外缘1m以内投放和停放;f)不得在消火栓半径2.5m以内投放和停放;g)不得在风雨连廊雨棚边缘下方覆盖范围内投放和停放;h)投放和停放车辆连续长度不得超过20m,停放区间隔不得少于4m;i)车辆摆放要有足够的取车空间,不得三排及三排以上并列摆放,且排与排之间应具备1.5m间隔的取车空间,不得采用车把并列重叠的密集摆放方式。车辆在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医院、学校等场所的停放应位于配建自行车停放设施内,且不得占用上述场所区域的消防通道、门前两侧10m以内投放和停放车辆。6.2.4 运营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与投放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团队或依托第三方、其他社会组织等

14、,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已投放车辆的日常停放秩序进行巡查、维护、管理,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鼓励运营企业创新应用智能化管理方式,通过电子围栏等手段实现停放秩序的智能化管理。6.2.5 运营企业对于市民举报、媒体报道、政府部门巡查发现以及监管平台反馈的自身运营车辆停放秩序等问题,应于接到通知30分钟内响应,在严管区域(含路段)内应于1小时内处置完毕,在其他区域(含路段)内应于2小时内处置完毕。6.3 车辆维保6.3.1 运营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车辆维护机制,对车辆进行日常清洁、维保,及时维修故障车辆、回收和淘汰废旧车辆,投入运营车辆整体完好率应达到95%以上(见附录A和附录B.1)。6.3.2

15、 运营企业可采用人工查找和运营平台查找相结合的方式查找故障车辆,对故障车辆用明确标识加以区别,并应在48h内将车辆拖离故障现场,送至维保场地。6.3.3 故障车辆维修不应占用公共空间。6.3.4 应定期做好车辆清洁消毒,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牛皮癣、虚假二维码等应及时进行清除,清理车身表面污染物,确保车容车貌整洁、卫生、无异味,确保车容车貌整洁。6.4 运营调度6.4.1 运营企业应制定高峰期车辆运营调度计划,加强车辆日常调度管理,缓解车辆潮汐现象,对于高峰期车辆聚集规模较大的轨道站点及公交站点周边、主干道、人员密集的城中村、节假日重点商圈、景区以及大型活动场馆周边等重点区域,早晚高峰期应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疏导和调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影响行人、机动车的正常通行。6.5 用户管理6.5.1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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