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认证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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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材认证评价制度篇一:中国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中国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开展第二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加强中国建筑材料行业(以下简称“建材行业”)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升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建材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以下简称“建材联合会”)负责组织行业相关专家并联合第三方信用

2、评价机构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对建材联合会会员中自愿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第三条 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体系、评价程序和评价结果将报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备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和推广应用等活动。第四条 通过信用评价活动,逐步实现以下目标:建立建材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管理运行机制,树立建材行业企业信用形象,塑造企业信用品牌,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降低社会信息成本,创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信用环境。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为确保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顺利实施,建材联合会联合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及相关资深专家共同设立

3、由建材联合会主管会领导任主任的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和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评价委员会作为建材行业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把握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方向;与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宣传媒体等有关单位进行沟通;指导、监督评价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等相关文件;审核批准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评价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贯、辅导、培训;制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细则;受理参评企业的申报和对第三方评

4、价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初评报告进行初审;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专家数据库;向参评企业出具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和证书、标牌,并报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备案;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为会员企业提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咨询服务。第六条为切实做好建材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材联合会建立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信用评价工作机构及职能、信用评价评级报告要求、信用评价工作流程、信用评价信息管理制度和信用评价结果推广应用制度等。第三章 评价等级及指标体系 第七条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

5、信用等级。第八条 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共分“三等五级”,即A、B、C三等, AAA、AA、A、B、C五级,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AAA级为最高,可向下微调;C级为最低,可向上微调。每个等级均对应相应的信用状况,其具体等级符号、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表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第四章 评定程序与申报条件第十条 建材行业企业信用评价按照“申报、审核、评价、公示”的程序进行。会员根据中国建筑材料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请书及企业提交证明及相关资料目录,向评价办公室申报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建材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

6、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设立经济实体及法人单位。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三)企业连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四)企业经营效益良好。(五)企业无严重失信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的严重处罚。第五章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负责撰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包括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析和附件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企业获得的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证书编号、评价结果基本观点、评估师姓名、评定日期和主要分析内容,并附有评价委员会规定的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和使用的申报企业的主要财务数据。评价报告是评估人员基于对企业大量信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

7、得出的结论,旨在形象地反映申报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竞争能力、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第十三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整体上要求完整、充实、可靠;撰写用语要求精炼、准确、平实;评价内容要求逻辑连贯、科学;评价分析要求客观、公正、准确;版面要求美观、大方、便于阅读。第十四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撰写完成后,由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将评价报告送达评价办公室初审,评价办公室将初审意见报送评价委员会审核批准。第六章评价结果公示及推广应用篇二:建筑材料送检统一规定建筑材料取样送检监理技术交底交底单位:交底人: 接受单位:接受人: 一、承担检测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承担检测单位分为外委和内有,要求所有的检测材料必须

8、送至省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CMA)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取样应符合的规定在取样送检过程中,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取样送检,其中未尽事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验收规范、技术规程、检测单位制度等执行。1、钢材、接头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规定1239、土壤取样试验的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45篇三: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1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和绿

9、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第三条 绿色建材评价应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促进节地与室内外环境保护、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材料与产品以及通用绿色建材的生产与应用。第四条 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和公益性原则,政府倡导,市场化运作。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第五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负责。建材生产企业应

10、对获得标识产品的质量及该产品的全部公开信息负责。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协调组明确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由该机构承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实施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委托的相关事项。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两部门和省级部门统称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明确承担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二)对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及时报两部门;(三)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

11、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第八条 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两部门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一)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二)评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三)其他相关工作。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由建筑、建材等领域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任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高级技术职称且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二) 熟悉建筑或建材产业发展现状和国内外趋势,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三) 出版过相关专著、发表过相关科技论

12、文、主持过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编制或主持过国家相关科技项目;(四) 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工作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责任;(五)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岁。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按以下程序聘任:(一) 单位或个人推荐,填写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两部门审核;(二) 通过审核的,颁发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专家证书。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可参照本章成立省级专家委员会。第四章 评价机构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

13、人员,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10人,三星级评价机构不少于3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得低于30%;(二) 独立法人资格,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影响力;(三) 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以及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四) 组织或参与过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编制工作,或从事过相关建材产品的检测、检验或认证工作;(五) 开展评价工作相适应的办公条件;(六) 所需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对评价机构实施备案和动态信用清单管理。拟从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提交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备案表。备案表应随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其他证明材料等。第十四条 从事三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经所在地省级部门向两部门备案。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学(协)会可直接向两部门提交备案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部门。从事各地一、二星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向当地省级部门备案。三星级评价机构如开展一星级、二星级标识评价的,向相应的省级部门备案。从事三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不少于两家,每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的机构应不少于两家。评价机构相关信息及时在信息平台发布。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与申请评价标识的企业不得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从事相关建材产品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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