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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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是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持续推进建筑能效提升,促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安全高效的原则,明晰落实条例,以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为核心,通过强化政府引导和扶持、加快科技创新、推广适宜技术

2、、规范市场主体建设要求等举措,促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二、目标任务 通过贯彻落实条例,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建成具有合肥特色的绿色建筑发展机制。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新建民用建筑和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工业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设计审查、施工验收、运营管理等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绿色建筑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基本建立,绿色建筑产业逐步壮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模式基本建立,绿色建筑能效测评机制逐步健全,民用建筑品质不断提升,提供健康、适用、高效、安全,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可持续绿色发展的建筑目标基本实现。三、重

3、点工作(一)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推动机制1.全面履行政府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机制,完善绿色建筑发展的协调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绿色建筑工作的发展目标与任务要求,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2.落实绿色建筑考核评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制订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3.制定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建立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活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4、、既有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等。4.加快绿色生态城市建设。制定合肥市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方案,开展绿色生态城市综合试点建设,建立适宜绿色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健全绿色生态城区管理制度,推动滨湖新区、合肥巢湖经开区绿色生态城区专项规划、指标体系研究,继续推进中美滨湖新区(核心区)低碳生态示范城区建设,推进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试点示范建设。鼓励绿色生态示范城区、新区开发、重点功能区等区域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实施规划建设,开展绿色街区建设。5.社会参与能力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管理能力,开展绿色建筑宣传工作,促进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

5、,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本市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应当组织绿色建筑相关知识的科普教育,开展绿色建筑相关实践活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相关活动,倡导绿色生活方式与行为节能,监督绿色建筑违法行为。(二)明确绿色建筑规划阶段要求1.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减排相关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完善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应当与生态环保、海绵城市建设、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2.落实绿色建筑规划设计要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中

6、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3.落实绿色建筑土地供应要求。推进土地供应阶段设置绿色建筑前置条件,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选址意见书的要求以及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4.强化绿色建筑立项要求。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绿色建筑技术、节能减排效果等内容。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当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相关要求。5. 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要求。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进一步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大型

7、公共建筑、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10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按照三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滨湖新区、合肥巢湖经开区内2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其它县(市)区3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6.强化绿色建筑规划审查。在规划审查阶段,城乡规划部门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同步征求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建设单位也可以向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绿色建筑技术方案审查。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不能满足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明确绿色建筑建设阶段要求1.强化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落实绿

8、色建筑建设要求第一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绿色建筑建设项目施工和销售现场,应当明示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技术指标、技术措施、保护要求、保修期限等内容,并在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筑相关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查验,并在竣工验收

9、报告中载明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对新建二星级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省级以上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进行能效测评。2、强化设计、图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进行设计,明确建筑材料、设备和产品的技术指标以及采取的绿色建筑技术等;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绿色建筑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相应的设计内容。3.强化施工、监理

10、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施工中采取降低施工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减少噪声污染和防治扬尘等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监理。4.强化检测、能效测评单位责任。从事建筑节能检测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从事民用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省级以上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资质,并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开展检测或能效测评。5.强化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责任。绿色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商在销售产品时,应当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提供环境指标检验报告或者型式检验报告。绿色建筑材料和设

11、备应当有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以及质量保证期、地址等信息标识。6. 加强绿色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无名称、无厂名、无厂址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与产品。7.标识评价管理。我市绿色建筑标识实行第三方评价,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绿色建筑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监管。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规定,建立绿色建筑标识评审管理规定,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以本机构名义对通过评价的项目在合肥市建设网站进行

12、公示、公告,并颁发证书、标识。8.预(销)售合同和两书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项目施工和预(销)售现场,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性能、措施、保护要求予以公示。新建民用建筑预(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在预(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性能指标、技术措施和保护要求、保修期等内容。新建住宅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在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以下绿色建筑内容:(一)绿色建筑星级,以及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维护要求和保修期限;(二)装配式建筑装配率或预制率,以及建筑预制构件的维护要求和保修期限;(三)全装修住宅采用的主要设备和材料的品牌、型号。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销)售和交付使

13、用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预(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是否载明绿色建筑内容进行审核。(四)明确绿色建筑运营改造要求1.强化绿色建筑运营管理。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完备;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建筑能耗实时监测设备等设施运行正常;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标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垃圾收集容器规范设置,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并做好建筑物的围护结构、用能设

14、备、可再生能源设备等日常维护工作。2.建筑能耗监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建设,规范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立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实施建筑能耗动态监测,接入省级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鼓励民用建筑安装和使用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实现能耗监测与管理。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应当与建筑智能化系统统一设计、同步安装。 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能耗监测装置安装,且与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并实现与建筑智能化系统的数据对接与信息共享。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安装能耗监测装置,且与市级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联网。强化建筑能耗

15、数据报送,供电、供气、供水、供热等单位以及未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公共机构办公、学校、医院、宾馆、商场等建筑所有权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用建筑能耗数据报送所在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制定民用建筑合同能源管理办法,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建筑的运营和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鼓励社会资金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融资服务等。

16、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用于支付节能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4.推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加快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运作机制,出台相应激励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试点示范。市、县(市)区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计生、国资、金融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建设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和城市更新专项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步开展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制定绿色建筑绿色化改造专项计划。市、县(市)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与绿色化改造工作。结合“两治三改”专项行动积极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到2020年完成150万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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