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申报缴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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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污申报、缴费公示一、缴纳排污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2、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二、缴纳排污费的程序1、申报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以本年度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计划所需排放污染物情况为依据,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简称排污申报表),申报下一年度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新、改、扩建项目,应当

2、在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建筑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重大紧急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简称排污变更表)。2、核定每年1月15日前,环境监察机构依据排污者申报的排污申报表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对排污者申报的新、改、扩建项目排污申报表和排污变更申报的排污变更表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排污申报表;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未报的,视为拒报。环境监察机构在每月(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排污申报表排污变更表,结合实际排污情况,送达

3、排污核定通知书。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先缴费,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拒报、谎报排污申报表、排污变更表的,环境监察机构直接确定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 环境监察机构每月(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缴纳排污费的数额,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3、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三、罚则对排污者拒报或谎报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

4、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对排污者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四、排污费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1、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5、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污水排放量(千克) 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禽畜养殖业、小型单位污染当量数 = 污染排放特征值 / 污染当量值;第三产业的废水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A.餐饮:3.19;B.宾馆、餐饮、洗浴:2.09;C.洗浴1.21; 污水排污费征收额 = 0.7元 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2、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

6、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废气排污费征收额 = 0.6元 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冶炼渣每吨25元,粉煤灰每吨30元,炉渣每吨25元,煤矸石每吨5元,尾矿每吨15元

7、,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每吨25元;危险废物每次每吨1000元。4、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见下表:超标分贝数12345678收费标准(元/月)350440550700880110014001760超标分贝数910111213141516及16以上收费标准(元/月)220028003520440056007040880011200五、排污收费办事程序图 申报1、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排污者于12月15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等情况,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 有关的资料。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试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

8、报手续。3、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4、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产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根据相关环保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审核1、每年1月15日前依据排污者申报的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进行排污收费年度审核。2、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产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按规定予以减免并公告向排污者发回经审核同意的全国排放污染污申报登记报表。核定1、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全

9、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报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并结合当月或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2、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申请复核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复核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核算1、按月或季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2、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征收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限期缴费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申请减免缓1、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

10、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有审批权限的市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2、排污者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批准减免缓1、环保部门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作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2、环保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作出是否批准缓缴排污费的书面决定。拒报、谎报的符合要求的逾期未补报的,直接核定有异议 排污者对核定结果逾期未缴纳的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或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责令限期补报符合减免规定的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1、处应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复议或诉讼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限期内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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