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制度改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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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制度改革时间篇一:1993年 住房制度改革:中国开始了住房改革1993年 住房制度改革:中国开始了住房改革中国网 时间: 20XX-09-29 发表评论1993年 住房制度改革1993年12月,第三次全国房改工作会议召开;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发布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全面建立。从改革开放之初的试点售房,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提租补贴,到90年代初的以售带租,最后到1994年启动住房体制改革,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旧体制,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住房制度。1998年之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制度进入一个全新时代。口述

2、者:侯淅珉1964年生。1987年大学毕业后在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工作。1991年调至原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任处长,开始参与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调研、决策等工作。现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司长。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出台。这时,我刚刚来到了原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第二次全国房改会议做准备。10月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在接见第二次全国房改工作会议代表时,发表讲话:“房改中诸多矛盾交织在一起,而且各地情况又不一样,既要有一个大气候,也不能操之过急。贵在走出第一步。”其时,上海正在推行优惠售房,每平米建筑面积基价仅为250元,全国各地

3、也有效仿。但就在这时,有人认为,住房是国有资产,只有按照商品价格出售,才是合理的,否则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反对优惠售房。1992年,我专门做了两项研究。第一,自1980年代后期以来,职工收入较快提高,其中已经包含有部分住房消费因素,但含量不足。所以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房价,但不应当是商品价格。也就是说,国家应该优惠售房。其实,如果不出售,每年光维修就需要80个亿。说得极端点,即使不出售,直接送给老百姓,也能节省如此巨额的维修费用。而优惠售房可以盘活存量,让更多的资金流动起来,创造更大的价值。第二,通过测算,1978年住房实物分配规模约为46个亿,到了1990年代,这一规模变为800多个亿。也就是,

4、如果当初完成房改,只需要40多个亿,但现在则需要800多个亿。我的结论是“房改越推迟,改革的成本就越高。”就在各方意见难以统一,导致房改工作几乎陷于停滞时,1992年11月份,我犯了一个“错误”以所在的国务院房改办政策指导处的名义,直接给朱镕基同志(时任国务院副总理)写了一封信,谈到当时房改的状况和问题。结果,得到了朱镕基副总理的批示。李鹏总理也指示,要抓紧研究房改问题。此后,在时任国家体改委副主任、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刘志峰的直接带领下,国务院房改办召开了近百次座谈会,广泛听取专家学者、部委和地方同志们的意见,开始起草房改决定,筹备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

5、三中全会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中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年,在国务委员李铁映的办公室,李铁映指着桌上的水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这个杯子能值多少钱?取决于购买的人愿意出多少钱,没有人买,它一文不值。”我借此延伸道,在计划经济下,它是国有资产,价格就是核算的成本;在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下,价格就是“成本+利润”;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价格取决于有效需求。这样,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理的公房出售价格问题就迎刃而解了。1993年12月,第三次全国房改工作会议召开。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它在中国城镇住房

6、制度改革历程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是第一个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改革方案。(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胡雪琴采访整理)篇二:199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

7、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

8、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

9、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

10、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

11、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

12、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

13、设配套资金,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

14、、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六、发展住房金融(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

15、提高服务效率。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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