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信用代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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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信用代码制度篇一:机构信用代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机构信用代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机构信用代码是指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共18位,具有唯一性、经济性、广覆盖性、实用性和兼容性的特点。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开展一次性金融服务的,适用于本暂行规范。第三条 以申请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应按照要求申请或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以下简称“代码证”);申请开立其他类型存款账户的单位,已经办理代码证的,应当出示代码证1;不符合办理代码证条件2的,可不出示代码证。第四条 机构客户向我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包括

2、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未申请办理代码证的,营业单位应当引导客户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一)第五条 营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核实客户填报的申请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营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客户填写电子版或纸质版申请表。第六条 申请表应由申请单位经办人签章确认,有条件的可请客户加盖公章证明;我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应当签章确认并加盖业务章。存量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由我行代为发放代码证,新建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代码证。3第七条 空白代码证应视为重要空白凭证保管,并于核心系统重要空白凭证模块控号管理,指

3、定专人保管。营业单位发放机构信用代码的,应将空白代码证作为“使用”处理;由于打印失败等原因,则应将空白代码证作“作废”处理。发放工作完成后,应将未使用的空白代码证上交上级行统一处理。 1 20XX年11月1日起,以开立账户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必须请机构客户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正本;20XX年11月1日前,可按照查询结果出示机构代码证。2 不符合要求办理机构信用代码证,主要是指境内外机构仅于中国境内申请开立外币账户的机构客户。 3 存量基本存款账户指,20XX年5月31日(含)前于我行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第八条 由营业单位发放或代为申领代码证的,应将其号码录入核心系统客户基础信息(

4、CIF)机构信用代码栏位(Cr. Code)并留存代码证复印件;因应反洗钱工作4或者其他业务需求,要求客户提供代码证的,应留存代码证复印件并录入核心系统。第二章 机构信用代码的申领第一节 存量基本存款客户的申领第九条 开展存量基本存款账户年检工作或专门开展代码证发放工作时,应由客户填制申请表并由其经办人签章确认。第十条 营业单位审核申请表信息无误后,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以下简称“代码系统”),查询客户是否已于代码系统存在机构信用代码,若不存在代码,则应通过“柜台新增代码”功能,将客户信息录入系统;若已存在代码,则通过“代码信息维护”功能,补充录入各项信息。第十一条 营业单位核对代码系统信息与

5、申请表信息不一致的,应通过“代码信息维护”功能进行修改。新增或修改代码系统信息的,应由经办人于申请表空白处签章确认。第十二条 营业单位应按照重新识别客户要求,了解存量基本存款账户机构客户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结构等信息;相关证明文件已标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的5,应填入代码系统;按照尽职调查工作要求,对于重点客户可请其填制基本信息情况表(附件二),营业单位审核无误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代码系统。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录入代码系统并提交代码系统前,可由复核人员审查或打印已录入的信息,由复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再提交代码系统。第十四条 营业单位审核符合发放代码证条件的客户,应通过代码系统打印代码证。客户领取时,应于

6、申请表空白处标注“已领取”字样、领用日期及领用人签章。 45 参见第三章第一节要求。 如三资企业已于营业执照或批准证书标注投资人的,可填入于股东信息栏;中资企业为授信客户的,以其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上所列股东结构填入股东信息栏。第二节 新增基本存款客户的申领第十五条 机构客户新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营业单位应先于代码系统查询是否已存在代码,并参照第二章第一节之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营业单位或其上级行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代码证的,应同时提交机构信用代码发放情况审核清单(附件三)、申请表及客户身份证明文件6。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至人民银行机构信用代码柜台办理申领手续无误后,再至基本存款账户受理

7、柜台办理开户手续。人民银行审核机构信用代码相关资料无误后,出具机构信用代码申领资料签收单(附件四),我行经办人员凭签收单领取代码证。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机构信用代码相关证明资料或客户身份资料有误将不予发放代码证,同时不能办理基本存款开户许可证;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资料有误,亦不能同时申领代码证。第十九条 营业单位收到人民银行发放的代码证后,参照第十四条要求,与客户办理签收手续。第三章 机构信用代码的运用第一节 反洗钱工作的运用第二十条 营业单位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机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机构客户提供反洗钱规章所规定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提示客户出示代码证并通过代

8、码系统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进行核实并留存复印件及核实记录。(未办理代码证的客户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展客户过期身份更新、持续识别客户、重新识别客户、中高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时,应设法取得机构客户代码证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代码系统开展身份核查。第二十二条 营业单位通过代码系统查询机构客户存在代码的,但机构客户拒绝6 办理代码证及基本存款开户许可证仅需一套客户身份证明资料。提供代码证的,我行可视情况婉拒开户或办理一次性金融服务的业务申请。第二十三条 机构客户出示的代码证已超过有效期限,应当提示客户参照XX银行客户身份过期证件通知规范规定更新代码证及代码系统对应的信息;代码证仍在有效期内,但未规定

9、提交征集中心或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认效力的,应要求客户办理相关效力确认手续。第二十四条 开展可疑交易分析时,应当查询代码系统查询客户基本信息,并核对客户身份信息资料及交易记录,分析交易特点是否与客户身份相符,综合判定可疑交易结果。第二十五条 核对客户身份证明文件与代码系统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相应提高客户洗钱风险级别。第二十六条 通过代码系统查询信息的,应当按照实际情况于代码系统选择“查询原因”,打印相关资料作为可疑交易调查资料附件一并保管。第二节 其他领域的运用第二十七条 营业单位办理开立、变更等账户管理业务及其他重要业务时,可核对代码系统联系人、联系方式与联系地址

10、等信息是否与预留于我行的上述信息一致;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向客户询问原因,切实防范存款业务风险。第二十八条 组织开展人民币结算账户年检工作时,应当核对机构客户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与代码系统信息一致性。若不相符,应提示客户开展相应的变更手续。第二十九条 机构客户办理贷款卡和其他贷款业务时,出示代码证并查询、核实身份的真实性。7第四章 异议处理及代码证挂失、补(换)发第三十条 营业单位或客户发现代码系统信息有误的,填写机构信用代码系7 本条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统异议信息登记表(附件五),提供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8,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时间提交机构信用代码柜台。第三十一条 机构客户遗

11、失代码证需要申请补办的,应填写机构信用代码证挂失、补(换)发申请表(附件六),提供相关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由营业单位审核后至人民银行办理挂失、补发手续。第三十二条 代码系统信息变更、撤销及代码证换发、回收等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安排。第五章 资料保管要求第三十三条 营业单位留存的代码证复印件按照我行档案资料保管及企业存款账户风险管理规定要求随开户资料一并妥善保管。第三十四条 存量基本存款账户申请表按时间顺序排列,专夹保管。若人民银行需要提交申请表的,应留存复印件后送交。新建基本存款账户申请表随开户资料一并保管。第三十五条 异议处理及挂失、补申请表等其他相关资料,专夹或随开户资料保管。第六章

12、附则第三十六条 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及运用期间,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要求,按时提交情况统计表。第三十七条 各营业单位应于20XX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存量机构客户代码证发放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规范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作要求开展必要的修订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规范由总行运管管理部负责制订、修订与解释。第四十条 本暂行规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8 相关资料详见登记表,下同。篇二:机构信用代码培训手册庆阳市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培训班培训手册二一二年五月庆阳目 录1、庆阳市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流程2、机构信用代码管理系统操作说明3、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数据采集接口规范4、庆阳市推

13、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方案5、庆阳市机构信用代码反洗钱应用工作方案庆阳市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流程一、 机构信用代码的涵义(一)什么是机构信用代码机构信用代码是人民银行建立的、以金融业务为基础的一项重要金融基础设施,覆盖所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种类型的机构。代码以人民银行派发的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编制,由数字和字母组成,包含准入登记管理机构类别、机构类别、行政区划代码、顺序号和校验码5个数据段,共18位。代码以机构信用代码证为载体,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实现对代码相关信息的管理、维护。机构信用代码结构图(二)机构信用代码的基本属性机构信用代码是与居民身份证相对应的“机构经济身

14、份证”,具备以下五种属性:一是唯一性,用以唯一识别、区分不同的机构;二是广覆盖性,覆盖所有具有经济活动的、各种类型的机构;三是经济性,与机构的经济和信用活动密切相关,且不增加机构成本;四是实用性,在社会日常经济活动中经常使用,易于推广;五是兼容性,不影响其他代码的功能和应用范围,能够准确、全面对应其他代码,起到连接各行业信用信息的桥梁作用。(三)机构信用代码与其他机构代码的关系在建立前,我国已有的机构代码分为“原始派发代码”和“衍生代码”。“原始派发代码”是国家机构管理部门在准许机构设立时派发的代码,包括机构编制部门派发的机关及事业单位代码、外交统战部门对准许设立机构派发的代码、民政部门派发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代码、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派发的代码、工商管理部门派发的工商注册号等。上述各类代码主要在特定的领域起标识作用,是设立行政许可和审批的准入条件,无法体现机构的经济性,没有对社会各类机构实现全覆盖。“衍生代码”是指在准入机构编制“原始派发代码”后,其他部门又编制的机构代码,包含人民银行派发的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号、税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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