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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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流市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以下简称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农2015197号)、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部、扶贫办和农业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农村201630号)、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农村20163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4107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扶持

2、村集体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玉林和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资金。第三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用于我市试点村开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现形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第四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客观公正、因地制宜、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五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用于经北流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的并经过自治区财政厅(或玉林市财政局)组织的竞争性立项确定试点村的项目。第六条 实施主体是列入试点范围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对于与企业进行合作经营的试点村,其实施主体仍是试点村村民委员会。第七条 各部门的职责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协

3、调各镇、各单位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各项工作。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市财政局推进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的各项工作。市财政局:牵头负责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制订,协调各镇、各单位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管等工作;负责扶持村集体资金筹措、分配、监督工作。组织部门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统筹结合起来,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坚实有力的政治基础和组织保障。扶贫部门要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找准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结合点,把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贫困户精准帮扶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4、。农业部门要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规范有序地开展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指导试点村做好土地流转协调、村民动员组织、调处村级关系等工作,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为村级集体经济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现农村集体“三资 ”保值增值。镇政府:负责与试点村做好当地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各种协调工作,处理各种与项目有关的纠纷,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负责推进项目实施,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委派相关人员如镇领导、挂村(驻村)镇干部对试点村项目进行监管。同时,加强对镇财政所的指导,按照镇级报账制相关规定把好审批拨款关(试点村申请拨款)。镇财政所:按

5、照国库资金管理规定,乡镇报账制要求对扶持村集体资金进行结算,镇财政所通过村“三资 ”管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发挥就地就近监管优势,加强对试点项目的监管。试点村村民委员会:试点村村民委员会必须按照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开展试点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或者与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签订试点项目建设(投资)合同,合同作为报账的依据之一。试点项目建设(投资)合同书必须明确合同各方主体、实施内容、项目建设要求、完成期限、应达到的效果、扶持村集体资金金额及使用要求、双方权利责任,严格遵守扶持村集体资金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与试点村合作经

6、营的企业:严格遵守扶持村集体资金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试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试点村集体经济收入。第八条 扶持村级集体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支持试点村探索以资源有效利用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扶持村集体资金用于村集体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劳务等费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流动资金;为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等机具购置、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设施建设等费用。(二)探索以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支持村集体创办农业生产经营合作社、劳务合作社等服务实体,为各类市场

7、主体尤其是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供加工、流通、仓储、劳务等有偿服务,促进农业由生产环节向产前、产后延伸,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内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农业生产服务业,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集中运输等综合服务。围绕特色主导产业,开展优质农产品品牌创建,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开展农产品产地加工。完善农产品营销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建立农产品网上交易平台。利用本地生态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产业的深度融合,进一步延长产业链和拓展农业新功能。(三)探索以物业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鼓励村集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集体

8、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土地,量力而行建设物业项目,发展物业经济。盘活村集体闲置办公用房、学校、仓库、礼堂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区位优势明显地区或城镇规划区,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通过异地兴建、联村共建等多种形式,增加村集体资产和物业经营收入,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四)探索以混合经营为主要内容的实现形式。鼓励村集体以集体资产资源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稳健的工商企业。有条件的村,可以探索设立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积极探索基金使用运作方式,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当地实际,探索强村带弱村、村企联手共建、政府定点帮扶、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实现多元化经营,鼓励有条件

9、的村集体与其他经济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项目,不断探索和丰富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五)支持扶持村集体资金探索其它集体经济实现形式。资金用于项目设备购置,生产设施建设等开支。第九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一)不得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以外的项目配套。(二)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三)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也不得用于业务接待费用支出。(四)不得用于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运输工具除外。(五)不得用于发放个人补贴。(六)不得用于其他与本办法第八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七)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套取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第十条 财政部门

10、要加快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执行进度,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第十一条 扶持村集体资金拨款方式:实行镇级报帐制。县级财政部门将试点资金指标下达后,镇财政所按照国库资金管理和镇级报帐制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事宜,通过村“三资 ”管理账户进行会计核算。试点村村民委员会要根据试点项目实施方案,按项目进度和相关合同办理报账(拨款),对扶持村集体资金资金进行专门明细核算,支付项目款(工程价款等)按照乡镇报账制的要求进行结算。扶持村集体资金所涉项目需要办理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程序办理,公开招投标。第十二条 试点村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村民民主决策机制,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扶持村集体资金的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第十五条 对扶持村集体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取消试点、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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