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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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统计制度篇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管理制度泉州市德志物流货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第四条

2、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

3、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第八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

4、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十条 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二)由于

5、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质;(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

7、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第四章 事故责任处理第十八条 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第五章 事故处理的审批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

8、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第二十一条 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第二十二条 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第二十三条

9、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篇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一、 街道安监站负责辖区内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二、 发生伤亡事故后,街道安监站必须在1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区安监局快报,月底报送正式报表。对于群众举报的事故,如果核查难度大,可事先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区安监局,待确定后在次月补报;三、 统计上报的报表须由填报人签字、分管副街道主任审核签字、盖公章后方能上报;四、 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区安监局备案;五、 各类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一定要准确及时上报,不得随意增减统计项目和推迟报告时间,更不能错报、漏报和不报。篇三:安

10、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企业标准QB 420-13-20XX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发展策划部 20XX-08-15发布实施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1 前言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表管理,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安全生产信息报表管理。 本办法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2 职责 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各种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向省电力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报送

11、资料。 各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负责及时准确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送有关安全生产信息报表资料。 3 内容 基本原则上报各类信息、报告应及时、如实、准确、完整,应对上报内容进行分类整理,有具体数字、事例及必要的影像资料。 对于一些定性和责任暂不明确而要求及时报告的事件,应及时上报基本情况,待核实清楚后再详细汇报。 对事件的原因分析及后期处理情况应按要求跟踪报告。 分类 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告分为即时报告、信息周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其他报告。 内容及时间要求 即时报告 各单位发生下列事故后,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报:1)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2)重大机械事故、

12、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的初步情况。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件信息、事件发展趋势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信息报告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信息报告方式、时间要求1)发生中规定报告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先立即采用手机或固定电话方式即时报告,再了解相关情况于事件发生30分钟内,填写“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单”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事件基本情况。2)各单位应按下列时间要求,将盖本单位公章后的书面材料(格式详见附表R420-13-20XX)电传至公司安全监

13、察部。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重大机械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6小时内。 信息周报(1)反违章自查自纠情况汇报表(R 420-13-02)每周五8:30分前报送。 (2)汛情简报(R 420-13-03)每年6月1日到9月30日每周五8:30分前报送。每年6月1日到9月30日期间,两个报表可以合并报送。 月度报告(1)月度总结规划(R 420-13-04)每月25日前报送。(2)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R 420-13-05,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每月最后一天报送。(3)电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表(R 420-13-06)每月25日前报送。(4)一般事

14、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R 420-12-02)本单位留存备查。做到一患一档。(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R 420-12-03)每月1日前报送。 季度报表(1)河北省电力公司内保工作季度(年)报表(R 420-13-07)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2)河北省电力消防工作季度(年)报表(R 420-13-08)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3)安全生产反违章季度报表(R 420-13-09)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送。 年度报表(1)年度安全工作总结规划。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去年总结及今年规划。 (2)河北省电力公司内保工作季度(年)报表(R 420-13-07)每年末月25日前和四季度报表同时报送。(3)河北省电力消防工作季度(年)报表(R 420-13-08)每年末月25日前和四季度报表同时报送。(4)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R 420-13-05)每年末月最后一天报送。 其他报告公司部署安全专项工作结束后,依照专项部署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工作总结和报表资料。 报送说明所有固定报表除“汛情简报”报送防汛专用邮箱(fangxun)外,其他报表报送安全监察部邮箱。 4 相关文件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河北省电力公司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QB 420-1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5 附表生产安全事故和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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