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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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容篇一: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摘要: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突破、创新和不足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同时探讨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趋势。关键字: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综合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规划和建设等项目, 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 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建设的法律制度。我国于20XX 年10 月28 日颁布, 20XX 年9 月1 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有效的抑制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长势头, 环境污染加

2、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 一些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生态保护和建设得到加强, 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显著提高。但是它在现实实施中的遇到困惑与不足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 本文在肯定它的立法创新之外, 分析其不足之处。指出其需要完善的地方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的意义。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突破与创新1将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立法目的我国1994年提出中国21世纪议程,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跨世纪的国家战略明确地提了出来,在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得到了不同程度

3、的具体体现。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立法目的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2首次规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政府规划的实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一大突破。该法规定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之前,要对规划实施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达到预防或者减轻规划实施后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目的。相对于以往仅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创新之处,必将促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完善和与国际社会接轨。3明确规定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我国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都有公众参与

4、的条款,如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但是以往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的范围、程序、方式等都没有具体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地规定了公众和专家参与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程序、方式及公众意见的法律地位,使公众意见成为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形成了政府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有关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负责、公众广泛参与的新的机制,开创了今后环境资源立法之先河。4将跟踪评价和后评价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由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种预测性评价机制,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上需要一种监督程序对原结论进行修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通常有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而制定

5、的环保措施,但建设单位是否认真落实这种措施,需要有监督程序?。因而,从整个制度的完善考虑,必须有对评价后果实施情况的追踪和监督程序。环境影响评价法将跟踪评价和后评价纳入法律规范范畴,是对经验教训的总结,对健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此外,环境影响评价法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 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同时在明确建设者、评价者和审批者的法律责任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和创新。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不足之处:虽然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颁布并且开始实施, 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由上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看, 我国环境影响

6、评价制度已形成相对完善、内容较为充实的体系。它对于预防新的污染, 缓减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了积极作用。但是, 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种种困惑, 暴露其立法上的缺失。其主要问题包括如下:第一,是评价对象过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2 条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包括对宏观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还应增加对政策、法规等战略性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 规划的范围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 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区域、流

7、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笔者认为应增加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 因为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具重要性。环境压力和经济发展方式是互相联系的。农业政策可能是土地、森林和水体遭受破坏的原因, 能源政策也可以是全球温室效应、酸雨以及许多地方为取得燃料而砍伐森林的原因。所有这些压力都威胁着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立法和决策过程中, 不仅要发展经济, 也要保护环境。在这个过程中, 对政策、法规等宏观性、战略性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就具有了重要的意义。第二,是公众参与不够: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 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

8、的意见”。“论证会”在字面上好象是由经济、技术、法律专家参与, 但是不应局限于这些人, 所有“有关”公众都应该能够参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不只是经济、技术、法律问题, 它更深层次是利益问题。“听证会”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11 条, 第 21 条规定的, 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送交审批之前, 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制作者举行的听证会。跟踪评价和后评价, 按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也应该举行听证会以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两年来的情况也显示, 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还存在一些问题, 集中表现在信息公开不充分、不及时, 公众参与范围不全面、参与对象的

9、代表性不强、缺乏必要的信息反馈等几个方面。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公众参与的重视程度不够; 缺乏公众参与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的参与意识不强; 由于缺少对公众参与程序和方式等的具体而统一的约定, 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 不知道如何参与。有关立法应补充这一规定。第三,是行政干涉过多: 在进行环境评价时, 往往由国家行政部门发起, 而且在会上起主导作用的也是行政官员。基于种种压力与官员腐败, 环境评价成了摆设, 程序流于形式。例如: 4 月 13日上午, 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圆明园湖底防渗工程环境评价公众听证会。代表在会上对圆明园整治过程中, 出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强烈质疑, 当质疑达到高潮时, 当

10、事方圆明园管理处主任李景奇竟然中途离席, 不辞而别。可见, 政府某些官员行为要是能够加以管制, 他也不会这么嚣张。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公众, 若不能凭借法律关于政府及环境部门的义务之规定, 就无法使公众的意见被当事者所采纳。政府及环境部门在环境评价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应是“仲裁者”而不是“主宰者”。只有这样才可以求得规划和建设项目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三统一。并且还要明确公众听证会对评价结果可以要求修改或重新进行评估, 以确保公众参与的实效。总之, 环境评价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还有待于法治与人治的进一步较量。环境影响评价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就显得苍白无力。三、我国环境影响

11、评价制度的发展趋势1拓宽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长期以来,我国主要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现实中,有不少环境问题是由宏观政策失误产生的,如自然资源价格低廉引导掠夺性开发韩爱青. 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篇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在条例中,“第一次对我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主要有: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和内容。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论是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还是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

12、,甚至是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句话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建设项目应成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因此,在我国,确定某一建设项目应否属于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主要是判断该建设项目是否“对环境有影响”。其判断的原则有二:一是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管理名录或地方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属于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就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国家管理名录之外,对基本环境要素或特定环境保护区可能造成污染和破坏,不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不能判明影响程度的建设项目,也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如前所述,一切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执行环境影

13、响评价制度,但是,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的差异,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不一样。第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该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亦即,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对建设项目的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进行阐述;对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情况进行论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经济损益进行分析;提出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第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

14、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二、环垣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是建设单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方面,也是建设单位的法律义务。根据所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的性质分为:新建的建设项目和重大改变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审。1、新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依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这是对新建建设项目报批环境影响报

15、告书(表)、登记表的一般规定,建设单位如果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未手因出不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就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还可在其它建设阶段报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如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问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进行可厅胜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按国家规定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但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可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2、重大改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批。实践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变化,一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会出现性质、规模、地点或者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的情况,而且这种“变化”常常还会对环境产生影响。为了控制新的污染的产生,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否则,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报审。除新建建设项目和重大改变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需按规定报批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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