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处财物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14450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6.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事处财物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海事处财物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海事处财物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海事处财物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海事处财物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事处财物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事处财物制度(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海事处财物制度篇一:对外开放管理制度-海事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港码头对外开放验收管理制度汇编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目 录前言 -1 员工培训管理办法-2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1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办法-19 事故处理制度-22 船舶靠离泊安全管理规定-24 码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7 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30 防污染管理规定 -35 系解缆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7 电子监控管理制度-40 作业人员落水应急预案-45 防火应急预案-46 防汛防潮应急预案-50前言本管理制度汇编(海事篇)中“集团公司”指江苏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指江苏

2、江阴港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港分公司。本管理制度汇编(海事篇)编制:马能,审核:王正福,批准:徐文。解释权归公司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将修订内容以文件修订单形式下发到各部门。员工培训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培训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及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培训的管理工作。2管理职能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全港员工培训的管理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制订本单位员工培训计划,审定培训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协助人力资源部对受训人员实施培训。3管理内容与要求员工培训管理员工培训计划员工培训计划是根据集团

3、发展战略,为满足港口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对员工进行技能、技术、素质、文化的一种教育安排,其目的是使员工更加适任岗位。员工培训计划的编制程序为:每年年底由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员工与岗位能力要求的差距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下年度培训需求,填写培训需求表。人力资源部对每年年初上报的培训需求表,进行审查并制定新一年的培训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下发,实施。未列入培训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情况需培训的,应呈述原因、理由,根据培训内容,按分管领导审批权限,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员工培训的形式、内容:内部培训,即集团公司内部单位、部门组织的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末

4、位淘汰人员培训,内容涉及企业文化、专业技术培训、安全 教育、标准化以及企业需要的其他相关知识等。a岗前培训,即新员工上岗前,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岗位要求所进行的培训。b在岗培训,即为了在岗员工在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提高所进行的培训。c转岗培训,即因收购、整合、机构调整,人员重新配置后落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d末位淘汰人员培训,即提高末位淘汰人员文化认同感、自身素质和技能所进行的培训。e转岗培训和末位淘汰人员培训的内容分为企业文化教育、专业技术学习和实习等阶段。f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把安全教育作为内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知识 培训,设备设施操作

5、人员每年不少于3次,生产人员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人员每年不少于1次。篇二:海事管理办法0108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01/0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和廉政建设,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的程序和基建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基本建设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海事系统基本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系指交通部海事局利用交通部批准的国家投资安排的各类陆地建(构)筑物、水工建(构)筑物、助航建(构)筑物、通信、信息、防污染、专用设备购置等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第四条 交通

6、部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海事局(简称部局)是全国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直属海事局(简称各局)具体负责本局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第二章 计划管理第五条 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基本建设计划主要包括基本建设五年计划和基本设计年度计划(以下简称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编制原则。第六条 各局应根据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及海事系统总体布局规划,研究制定本局的五年计划,报部局审核,部局据此综合平衡并编制海事系统的五年计划。第七条 各局年度计划应根据海事系统的五年计划、在建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编制,于每年七月底

7、前将下年年度计划报部局审核;第八条 部局根据五年计划、交通部年度基建资金情况、各局上年度建设项目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新建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综合平衡后纳入交通部年度计划。第九条 海事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原则上分为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初步设计二个阶段。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是项目立项的送审文件,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是申请投资计划的依据。对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5000万元以上),在编制可研报告之前,还要完成项目建议书、工程予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是项目实施的送审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是下达投资计划或启用建设资金的依据。大、中型基本

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中,必要时应进行工程扩初设计或专业技术设计。基本建设新建项目的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经部局审查批复后,方可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或海事系统基本建设五年计划。小型工程项目前期经部局同意,可以编制具有初步设计深度的工程建设方案报告,作为上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下简称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对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5000万元以上),在编制可研报告之前,还要完成项目建议书、工程预可行性研究等工作。删节第十条 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完成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经部局审核批复后方可列入年度计划。第

9、三章 项目的立项管理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应按照海事系统五年计划的安排逐年编制,并在年度投资计划的前一年四月底前完成。第十二条 对于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应编制可研报告。对于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可研报告应打捆编制;对于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房产购置、房屋装修、设备购置、囤船建设等建设项目,经部局同意可编制工程建设方案报告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工可报告应依照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救助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四条 各局负责项目工可报告编制的委托工作,并负责对工可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意见后报部局。初审

10、意见包括以下内容:(一) 建设的必要性;(二) 技术的可行性;(三) 经济的合理性;(四) 主要建设内容及投资估算;(五) 实施的可能性。第十五条 对于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性研究报告和初步没计。第十六条 各局应建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储备专项资金,用于拟建设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应安排的勘测、试验、咨询、评估等费用,待项目正式立项后,该费用中的合理部分由前期工作费充抵。第

11、四章 初步设计管理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工可报告批复进行编制,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第十八条初步设计的工程总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或年度计划)的投资额。初步设计的工程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计划)投资控制数的10%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的10%时,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计划)。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编制过程出现重大的修改、变更时,应将修改、变更情况报交通部海事局审批。第二十条 各局负责委托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应对初步设计进行初审,并征求工程建设所在地的规划、环保、消防等政府职能部门意

12、见,将初审意见随初步设计一并报部局。第二十一条 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完整,设计深度满足要求,设计内容应包括:(一)设计说明(包括);(二)设计图纸;(三)主要设备和材料表;(四)总用水量、用电量;(五)主要工程量;(六)工程概算;(七)主要材料用量及定型设备选型;(八)附件(包括建设配套工程或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的批复或建议,如建设用地红线图等);对于设计主体部分,应进行两个以上方案比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提出推荐方案。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部局负责审批,投资在3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部局委托可由各局负责审查(批)并报部局核备。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购置商品房(期房和现房

13、),应事先将购置意见报部局批准。对于购置8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购置方案,应对房屋质量、土地使用权证鉴定,并进行很必要的经济评估、地方规划及法律咨询等工作,并在正式签订购置合同之前,应将购置方案报部局审批;篇三:中方县地方海事处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制度中方县地方海事处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方县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为加强我县签单发航员的管理,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水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中方县所有渡口码头的签单发航员由中方县地方海事处统一管理。签单发航员必须经过县海事处培训合格,签订聘用合同,统一佩戴上岗证上岗。第三条:凡日均渡运量100人次以上的合法渡口或客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