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制度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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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关估价制度什么意思篇一: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关税条例所规定的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不应讲参考价格简单作为完税价格使用。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海关参考价格由海关总署价格信息中心根据国内外的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后上网发布,供全国海关依法审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参照使用。海关参考价格主要基础是同期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或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经海关审核不予接受时,可参照海关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参考,用以发现进

2、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瞒骗。其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但经审核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如其与参考价格的差幅未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各海关可自行审批,如超过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应按总署下发的海关参考价格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报批。第三,如经审核,海 关不能确定进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时,应按照关税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我国现行估价制度的不足之处:我国海关估价从1988年开始对若干货物实行“最低限价”管理办法,从1996年4月后统称为海关参考价格。这一办法有效地打击了低瞒报价格的行为,但不符合国际惯例。虽然关税条例已经明确了海关估价的基本原则是实际成交价格原则,参考价格的主要作用是供审价人员

3、参考,用以发现进口货物可能存在的价格欺骗。但在实际操作中,当进口价格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且超过规定幅度,经审核后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需要严格按规定逐级报批。繁琐的内部审批环节往往影响正常货物的通关速度。再加上对外缺少透明度,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当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价格,经审核后怀疑不符合实际成交价格原则时,现场关员也往往难以找出货主成交价格不真实的证据。执法难度的增大,容易引起外界对海关工作的不满,导致纳税争议和法律纠纷。篇二:海关估价复习重点神奇复习法-海关估价(1)海关估价的概念: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后,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和其他目的,根

4、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货物价值的过程。(2)海关估价的 目的:征收关税、保证估价的公平性 (3)海关估价的 依据:价格准则(4)海关估价的 对象:主要是 有形的 进口货物 (5)海关估价的 主体:买卖双方和海关海关估价是伴随着从价税的产生和发展的。1、联系:商业估计是海关估价的基础。两者都是确定商品价值或价格的过程。2、区别: (1)主体不同。商业估价的主体是买卖双方;海关估价的主体除买卖双方外,还包括海关。 (2)客体不同。商业估价客体是买卖双方要进行交换的商品;海关估价客体是所有进出口商品,包括非交易的物品,如礼品,展览品等。 (3)目的不同。商业估价的目的是为了交换、买卖;海关估价的目的

5、主要是对有关物品征收关税,为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服务。 (4)标准不同。商业估价 多样和灵活的标准;海关估价 统一的估价标准。 不同等级货物的从价税优于从量税的优点:1、 不同等级货物的关税税率不同、税负比较合理。 2、 能够自发地随价格的波动而变化。3、 便于国际间关税比较,并为关税谈判提供依据。海关估价的作用一、海关估价是海关找谁工作的前提;最原始、最基本的作用。 二、海关估价是执行关税政策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防止偷漏税 是非关税壁垒:1. 过高估价I. 税率不变时关税税额增加II. 税率下降时关税税额下降减少2. 复杂的估价程序 3. 价值定义不易理解三、海关估价在贸易、统计等领域发挥着

6、重要作用。 四、海关估价在行政、外汇管理等领域也起到一定作用。许可证、配额、原产地(从价百分比) 低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低估进口货物价格,直接减少关税收入及进口环节其他税费。 2、对外贸管理的影响可使进口商获得更多进口额度,进而影响该国的对外贸易管制。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低估进口货物价格,剩余货款以股票结算,会为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提供机会。低估出口货物价格 1、对关税的影响(1)对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无关紧要。 (2)对征收出口关税的国家,低估出口货物价格,减少关税收入,更重要的是影响设置出口关税的目的和作用,对该国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低

7、估出口货物价格,会使出口商将其多收入的那部分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高估进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可增加关税和其他间接税收入;但进口成本增加,也可能减少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使进口商申请到比购买进口货物实际需要更多的外汇。这样就可将其多余的外汇存入外国银行,构成逃汇、破坏外汇管制。 3、对外贸管理的影响使进口商获得下一时期内更多的进口额度,因为分配进口额度一般是根据基础进口量分配的。 4、对国家物价管理的影响可能会破坏国家对某种产品价格的管理 5、对补贴或倾销的影响高估进口货物价格,会对接受出口补贴的货物或倾销货物的低价产生“抬高”

8、作用,隐瞒货物实际价格,从而逃避海关监管,逃漏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高估出口货物的价格 1、对税收的影响一方面会增加出口关税收入,同时也可能造成骗取出口退税。 2、对外汇管制的影响可能是把以前逃漏的外汇或更多的外汇入国内。热钱流入。 3、对外资管理的影响国外进口商多付货款,则可能得到出口商国内的公司的股票作为补偿,能起到方便外国公司接管国内公司的作用。 4、对外贸管理的影响使出口商得到更多的下一期出口的配额,使出口商得到更多的奖金。海关估价制度的主要内容(1)对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海关的权力义务的规范; (2)估价准则、估价方法、海关对申报价格的审定等具体业务操作规程;(3)为保证估价工作顺利

9、进行的各种管理措施。 核心问题:价格定义; 核心内容:估价方法及操作1、商品本身的价值 2、市场因素:供求关系 3、货币因素 4、政策因素5、商业因素:时间、地点、数量、商业水平、支付方式等代表性的成交价格。 1、集散地价格 2、主要出口国价格 3、主要进口国价格一、应公平统一客观 二、复杂(1)价值定义不易理解 (2)价格构成复杂 价格构成项目国际市场价格 三、海关关员本身限制 四、不断发展和完善 (1)公平、统一的原则(2)以国际贸易实际为基础的原则统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必要性1、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2、关税减让谈判成果顺利实施的需要 3、解决海关估价争议的需要 4、正

10、确估价的需要 (二)可能性1、不少欧美国家,已存在实行多年的海关估价方法和程序,为建立统一国际海关估价制度奠定了基础。2、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的统一仅指这一制度及实施的统一性。不统一估定商品的价格、统一税率,从根本上避免了利益冲突。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评价GATT第七条在历史上第一次就海关估价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对海关估价制订了各缔约方必须遵守的一般原则,即实际价格原则。 不足之处:1、 尽管该条确立以“实际价格”作为海关征税的主要依据。但对“实际价格”的定义过于抽象,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2、 当实际价格难以确定时,该条未能进一步规定可替代的价格标准和依据。只要求“最接近实际价格的价格为依

11、据”故很难操作。3、 第七条的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保障程序,且未设立相应专门管理监督机构监督各项规定实施。结论:第七条过于笼统和抽象,GATT试图在缔约方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估价制度的目标远远未能达到。布鲁塞尔估价公约估价原则1、核心:正常价格(抽象价格概念)2、可操作估价制度,第一个具体的海关估价制度 3、不是统一的国际海关估价制度,美、加未参加“正常价格”的基本要素正常价格:进口货物纳税时,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在公开市场上都可能达成的销售价格。正常价格是建立在正常销售基础上的。(海关学院 小辰设计,必属)价格:进口、正常价格 时间:容许时限 地点:CIF 数量:实际数量商业水平:实际商业

12、水平一、价格1、正常价格应符合的三项先决条件(1)价格是唯一考虑的因素(sole consideration)。 (2)价格不受买卖双方之间特殊关系影响 (3)收益不能返回给卖方即使满足以上3个条件,进行价格比较,仍不符合正常价格要求。可构成怀疑的理由但不能构成拒绝的理由。2、价格比较1)低于同一销售商出售相同货物价格;2)大大低于同一国家其他销售商出售相同货物价格; 3)大大低于同一销售商出售类似货物价格;4)大大低于同一国家其他销售商出售类似货物价格; 5)大大低于其他国家销售商出售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3、必要调整:最大限度的接受实付或应付价格 实付或应付价格(The price actua

13、llypaid or payable) 观点:最大限度的接受实付或应付价格 前提:1、销售是否真实销售2、是够符合正常竞争价格条件 3、申报是否真实应注意:实付或应付价格可作为完税价格基础,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完税价格,海关还要根据规定对其进行适当调整。 原因:(1)、不是任何一个进口商为购得进口货物而实付或应付的价格都能被接受。只有设置在进口国境内的进口商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的基础。(2)、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不是绝对的等于“正常价格”。如,FOB价格。价格折扣海关衡量价格折扣是否可被接受的标准 1)必须符合正常价格和公开市场原则 2)进口时即能确定价格折扣 3)被估货物有关的价格折扣

14、4)符合贸易惯例的价格折扣二、时间“正常价格”的法定时间: 申请货物进口的报关时间; 进口关税的缴纳时间; 货物放行时间。容许时限(time tolerance)估价公约对时间要素作了进一步规定,允许合同签订实际时间与缴纳进口关税时间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合理时间差距,即“容许时限”(time tolerance)。这个时限一般为12个月,可延长至24个月或更长三、地点估价公约第一条规定,“正常价格”的销售是一项把交货地确定在进口国进口口岸的销售。凡是发生在进口口岸以前一切成本和费用,都应包括在“正常价格”内。进口国海关在确定“正常价格”时,应具体判断哪些成本、费用应加入完税价格,既要防止遗漏,又不

15、能重复计算。 综上可看出,估价公约所确立的地点概念与到岸价格一致,因此估价公约是以CIF作为估价基础。四、数量完税价格应以实际进口数量水平的价格为基础。五、商业水平如一项进口销售符合公开市场条件,完税价格就应按这一销售所处的商业水平所达成的价格估定。 正常价格是建立在抽象销售的基础上的。 正常价格必须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 与进口货物有关的销售 2、 在公开市场上达成的销售3、 在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之间达成的销售 4、 在货物进口时产生的销售5、 在进口国进口港(地)向买方交货的销售WTO估价协议历史背景1、 东京回合中,估价问题被重新提起 2、 GATT第7条原则性较强,操作性较差 3、 BDV总体上不能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4、 美、加的估价协议也不能作为国际统一估价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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