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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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控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一: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WHCHEM/M10-043-20XX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文件审批表编号:PU/R01-142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员工和社区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万华化学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推荐万华化学的非控股公司参照使用本规定。本规定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仅限于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3 定义 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监控化

2、学品:第一类是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第二类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第三类是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第四类是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剧毒化学品:指少数侵入机体,短时间内即能致人、畜死亡或严重中毒的物质。 易制爆化学品: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4 职责 HSE管理部门 负责本规定的修订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和复审工作

3、。 负责组织在役装置的安全现状评价工作。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负责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与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以及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采购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登记和发放工作。 负责公司采购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索取所采购危险化学品的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 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向HSE管理部门报送监控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

4、制毒化学品的采购信息。 负责有效期内危险化学品的换货工作。 销售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客户)和运输单位(副产品销售类)的资质审核。 负责向HSE管理部门报送监控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信息。 市场部 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销售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生产和使用部门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的安全管理。5 管理内容及要求 生产和使用 各单位应按照剧毒化学品名录、监控化学品名录、易制

5、爆化学品名录、易制毒化学品名录及时识别化学品种类。如名录更新时,应重新识别,进行分类管理。 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管理要求:(1)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2)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取证后,方可进行相关特种设备的操作。(3)熟知所在岗位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保管、安全防护、预防与应急措施等基本知识,掌握岗位操作和事故应急处理技能。(4)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管理要求:(1)应当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

6、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2)作业场所安全设施、设备、管道和化学品集中的危险场所(点)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具体要求参见安全警示标志标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转移和分装应满足:(1)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附有与包装物内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并保持完好。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及时修订。(2)转移或分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同时附有安全标签。(3)盛装危险化学

7、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有安全标签。(4)旧容器盛装其他化学品时,必须清除原有安全标签,更换为新标签。 HSE管理部门每三年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组织一次安全评价,并将安全评价报告上报总部HSE部。篇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

8、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单位责任)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9、第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1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

10、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属地监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六条 (信息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第七条 (信息发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1、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发布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第八条 (事故应急)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编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生产、储存危险化

12、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与具有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能力的单位签订应急管理和救援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监督。市和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法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救援工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各自职责,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作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第九条 (举报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13、门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十条 (协会组织)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组织开展下列工作:(一)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二)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三)开展相关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四)研究危险化学品专业技术难点问题。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十一条 (生产和储存的规划)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生产、使用企业和建设项目)3危险化

14、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安全审查。国家和本市对港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第十三条 (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15、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主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第十四条 (标牌和图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第十五条 (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联锁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第十六条 (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的安全评价和检测)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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