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动物产品企业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防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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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动物产品企业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防疫制度篇一: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市场服务人员发现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时,应迅速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二、市场服务人员每天休市后,应当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四、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五、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运输应采取密闭方式。六、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七、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八、对污

2、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九、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消毒和疫病监测制 度一、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二、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消毒由市场服务人员负责,并在消毒后做好登记。三、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每月至少消毒2次。四、市场服务人员在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家禽市场应当每周带禽消毒一次。五、家禽市场休市期间,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六、消毒用药品应选用高效低毒产品,并每2个月更换一次。七、消毒工作应当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卫生部门

3、的指导。八、动物检疫人员应坚持对市场开展每日巡查,发现可疑疫情及时报告。九、对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应按照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求,坚持定期采样,进行禽流感等主要疫病的监测。十、监测采样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篇二:驻厂检疫制度平牧医字20XX号关于印发动物屠宰检疫工作八项制度的通知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局直各科室站所(中心):为贯彻落实省、市动物屠宰检疫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县动物屠宰检疫制度建设,不断规范我县动物屠宰检疫工作,县畜牧兽医局组织制定了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待宰动物巡查制度、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

4、、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和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附件:1.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2.待宰动物巡查制度3.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4.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5.屠宰动物标识回收销毁制度6.屠宰场防疫消毒制度7.屠宰场检疫证章管理制度8.屠宰场驻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1附件1: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驻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和屠宰场工作人员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工作,必须在动物入场前准时到岗。屠宰场对入场的动物实行定时入场制度。第三条 对进场动物

5、严格执行索证和标识查验制度,收缴检疫合格证明,无检疫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相关制度处理。第四条 核对动物种类数量、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检疫人员签证。第五条 对进场动物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后方可进场,并出具准予屠宰通知单,做好检查记录。屠宰场凭准予屠宰通知单进行屠宰,无准予屠宰通知单的 不允许其宰杀 (生猪屠宰企业对进场生猪必须每车按5%比例进行“瘦肉精”抽检,抽检合格后方能出具准予屠宰通知单,同时做好抽检记录)。第六条 驻场检疫人员发现疑似染疫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一步检查,必要时抽样送

6、实验室检验,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发现染疫动物,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 对运载工具要监督屠宰场进行清洗消毒后方可离开。第八条 驻场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进场记录等相关记录,并将当日检疫证明整理归档,记录保存两年,检疫证明保存一年。2附件2:待宰动物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确保待宰动物健康,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待宰动物实行巡查制度,动物入场后每4小时巡查一次,正式屠宰前再做一次检查,合格的根据屠宰场的申报出具准宰通知单。第三条 待宰动物巡查工作由值班检疫人员负责,值班人员应逐圈逐头(只)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四条 值班检疫人员要对照动

7、物进场登记台帐,认真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态。第五条 加强对屠宰动物的监管,发现待宰动物注水以及注入其它有害物质等情况的要及时向屠宰场和当地工商部门反馈。第六条 对疑似染疫动物,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隔离观察,待确诊后按规定处理。第七条 对染疫动物,应紧急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因热、压、挤等物理因素造成动物濒死的,应立即通知屠宰场进行急宰,并督促屠宰场采取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措施。第九条 值班检疫员应及时填写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3附件3:屠宰动物同步检疫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确保检疫水平和质量,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动物屠宰检疫实

8、施同步检疫制度,检疫时,应根据屠宰规模和岗位需要,合理配备屠宰检疫人员。第三条 机械化定点屠宰场及大中型动物屠宰检疫,应按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和实验室检疫等有关要求,设置检疫岗位;家禽等小型动物屠宰检疫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检疫岗位,并根据屠宰量配备检疫人员。第四条 手工屠定点宰场,应按同步检疫要求,对屠宰后的动物进行集中吊挂,统一编号,由检疫人员逐头实施检疫。第五条 检疫人员检疫时,应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范进行操作,对应检部位不得遗漏。第六条 检疫人员实施检疫时,应按农医发20XX20号(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4个规程的通知)严格执行。第七条 检疫合格的,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9、对检出疑似染疫或染疫的动物产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检出的其它病害动物产品,应监督屠宰场进行 4无害化处理。第八条 检疫人员应及时填写好检疫记录以及其它相关记录,记录保存两年。5篇三: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2、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

10、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7、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检 疫 申 报 制 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

11、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黎城县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南贾镇动物防疫消毒制度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范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二、生产、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

12、行预防性消毒。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场地、待屠宰圈、隔离场所、屠宰场加工车间、工作台面、屠宰用具每周消毒一次。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消毒程序严格按照山西省动物防疫消毒操作规程进行。三、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装前、卸后消毒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四、发生动物疫情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五、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六、每次消毒完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七、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

13、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免 疫 制 度1.畜牧兽医中心站包村包场户人员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具体实施畜禽免疫工作,按部位、剂量、程序实施免疫。2.免疫工作开展的同时要加施畜禽标识、发放免疫证卡及填写免疫档案;3.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由疫控中心统一供应,免疫程序按照农业部要求进行,免疫剂量、免疫部位等要符合技术要求标准;4.强制免疫应免率要保证常年维持在100%;5.强制免疫过敏死亡的畜禽畜牧兽医站包村(场)人员要及时拍照、畜主要及时开具村委会证明,同时上报县疫控中心。南贾镇动物免疫标识使用制度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二、免疫耳标由县畜牧兽医中心统一

14、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范填写,妥善保存。五、牛、羊、猪必须进行免疫标识。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禁止屠宰、运输和上市交易。七、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并进行免疫标识,畜主要主动配合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的畜主,将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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