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制度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804476 上传时间:2019-06-19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3.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制度(1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制度篇一:哈工大重点实验室规章制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1、为了规范、加强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2、实验室隶属于国防科工委,依托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挂靠于市政环境工程学院。接受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3、实验室是我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城市水环境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4、实验室的目标是,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我

2、国国家需求,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针对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开发利用及其相关领域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5、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多年来在城市水资源和水环境领域中的科研优势,联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型企业,在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重点难点及国家重大需求的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6、实验室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坚决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

3、合作研究。7、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3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推荐,国防科工委聘任,报科技部备案。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哈尔滨工业大学聘任。8、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9、为了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实验室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10、实验

4、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11、实验室设立专门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设办公室秘书和财务助理各一名,协助主任、副主任等处理日常事务。12、实验室下设首席科学家引领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下设若干责任教授课题组,责任教授的职责是管理课题组的日常运作。13、实验室接受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14、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

5、轻人才的培养。15、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室务委员会的民主决策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成为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工作者的创业乐园。16、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制度为保障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正常建设和运行,特制订本制度。1、实验室工作人员

6、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3、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材料用品。4、实验室人员在工作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环境。5、实验后的有毒污染的废物要及时进行专门处理,以免污染环境。6、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衣着整洁,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实验人员实验完毕后应将公共工作区域清理干净。7、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重点实验室聊天及大声喧哗。私人待客均须在会客室内进行。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区。8、重点实验室的钥匙除各人分管之外,实行

7、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人不得另配钥匙,流动工作人员不得配备本实验室钥匙。9、实验室所有资料、文件均需存档保管、专人负责。10、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必须建立仪器档案,每台仪器指定专人管理、维护,要经常保持清洁和维持正常运转,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定期测试,贵重精密仪器更要做好各项登记并存档。11、实验室人员接待外来人员时,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用管理办法1、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实验室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办法。2、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其功能类型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3、对于新进入实

8、验室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第一次使用仪器者必须经相关仪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取得仪器使用操作资格,方可进行仪器操作,且第一次使用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指导。4、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举行有关仪器基本原理和操作的讲座与培训,编写培训手册、仪器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建立仪器使用的预约登记制度。5、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拥有使用权,但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1)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2)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3) 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

9、即停止使用,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4) 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5) 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6)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处罚等。(7)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8)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清洁,保持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9)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必须报告仪器管理人员,确认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方可离开。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如属工作

10、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预约安排时间,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操作要求进行。7、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 维修费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2) 维修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当事人赔偿1000元,余额由课题组支付。(3)维修费在10000元以上,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4)仪器设备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课题组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8、为鼓励实验室人员充分利用仪器设备多出成果,仪器设备使用仅收取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实际消耗品成本费,所收取的费

11、用只能用于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维护和耗材购买。9、实验室大型仪器购置及平台建设需在广泛听取实验室研究人员对仪器设备需求建议的基础上,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条例1、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将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2、 实验室鼓励本室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学术交流,如日常学术进展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介绍等。3、 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于年初制订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委员会及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

12、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筹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4、实验室主持科研项目的固定人员每年至少做学术报告一次(以正在主持进行的科研工作内容为主)。5、每个课题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学术交流或报告会议。6、全体实验室人员每年举行一次全面的学术交流(2天)。7、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实验室做阶段性研究和访问者除外),由实验室支付部分费用:(1)顺访:邀请做学术报告,实验室负责在哈尔滨2天内的食宿。(2)专门邀请:实验室负责3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47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由实验室与负责邀请人分担。(3)实验室不负责国际旅费部分。其他情况由室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

13、另行商定。8、每次学术活动应保留相关照片、资料等,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办公室整理,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宣传、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1、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2、实验室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3、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应设置专用储存库房,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4、

14、剧毒物品应统一购买、统一存放。存放剧毒物品须用保险柜和铁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5、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管理的规定。6、实验室人员在进行试验研究工作和具有潜在危险的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穿防护鞋、戴防护手套等,并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7、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

15、报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8、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9、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10、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做饭、住宿、聚餐和跳舞等。11、节假日需明确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经常巡查,在锁门前应检查门窗、电源等是否关闭。发现有盗、火、水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12、凡携带物品出门,必须持实验室开具的“携带物品出门许可证”,方可出门。13、实验室工作人员每人只能持有所在实验室的钥匙,不得自行复制其他实验室的钥匙。实验室工作人员丢失钥匙,需要用值班室的备用钥匙另配钥匙时,须经办公室同意。14、流动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实验室时,须将钥匙交回办公室。15、每个房间必须有一把钥匙集中在办公室,以备万一时使用,平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保管好各房间的钥匙,不得丢失,只能将钥匙用于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另作他用。需要换锁的房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