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项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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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项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我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2、我会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会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六条 各科室要依据我会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第七条 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第八条 我会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

3、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篇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附件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二)对本

4、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四)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五)对已泄密或可能泄密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六)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七)对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八)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九)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第五条 保密

6、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第六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第七条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保密审查程序规范,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业务科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审查责任。第八条 本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

7、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科室应当提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市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第十一条

8、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第十三条 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9、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第十五条 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三)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职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

10、程序和职责机关、单位在信息公开前,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进行保密审查:1、自审。由承办人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送信息公开审查主管部门或指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2、复审。由负责保密审查的部门或人员对照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范围,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报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定。3、终审。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对是否同意公开做出审批决定。可以公开的信息送信息公开机构公开。4、送审。机关、单位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但在有关机关批复前,不得擅自公开。5、报审。对拟公开上级或同级其他机关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和尚未公开的信息,必须经信息产生机关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但是,因工作需要,上级主管机关在进行保密审查后,可以公开下级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6、解密审查。对仍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信息,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先依法解密,然后再进行保密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当依据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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