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西欧封建等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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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使西欧封建等级制度篇一:关于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关于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1108孙逸伦“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阶梯。”在古代社会,等级制的存在发展是由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决定的。在征服罗马帝国过程中,日耳曼人社会产生了两极分化,原先的部落首领和亲兵逐渐形成贵族,与罗马的大地主及教会构成社会上层;日耳曼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与罗马的自由民、隶民及奴隶则形成社会下层。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上层进一步从高到低分化为教会和以国王为首的骑士贵族集团,社会下层按职业依次分化为以农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平民集团,从而也就形成

2、了教会、骑士贵族、平民等级秩序。教会被视为社会的第一等级,这种严密组织遍及整个西欧。与此相比,西欧各国政府却处于支离破碎状态。这种情况就决定了教会是当时西欧最强有力的权威者。在宗教文化教育上,教会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在司法上享有宗教豁免权,世俗法庭无权审理。在经济上,教会是西欧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并享有免税的特权,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中世纪,整个天主教占有西欧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他们还长期垄断西欧封建社会的文化与教育,对人民进行精神统治,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骑士贵族即以战争为职业的封建军事贵族,是第二等级。在西欧封建制形成过程中,国王为了加强同封建贵族之间的联系,获得稳固的兵源,于是将土地

3、以服兵役为条件层层分封给贵族,从而形成了封建军事贵族集团。在骑士贵族等级关系中,每个人对其上级来说都是附庸,而对其下级来说则是封主。公爵和伯爵是国王的附庸,同时也是男爵和子爵的封主;男爵和子爵是公爵和伯爵的附庸,又是骑士的封主。骑士有侍从,以后侍从逐渐变成了低级骑士。在封主与附庸关系中,封主对附庸的生命财产负有保护的义务和监护的权利。做为附庸应带领一定数目的骑士为封主临阵作战。假如附庸不忠于封主或不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封主有权收回分封出去的土地。由于骑士贵族等级关系是通过层层分封建立起来的,所以附庸只承认自己直接受封的领主才是自己的封主,而对自己封主的封主却不发生臣属关系。这就是“我附庸的附庸

4、不是我的附庸”。尽管骑士贵族集团是世俗社会真正的统治者,但鉴于他们政治经济状况,是没有能力履行其社会职责,更无法与大一统的教会僧侣集团相抗衡,只能位居于僧侣之下。平民即农工商业者是位卑于骑士贵族的第三等级。在平民等级中,农民位居第一,其次是手工艺者,最后是商人。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占主导地位,工商业则是农业的补充。加之社会公众把商人看作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教会又历来视商业为邪恶而加以禁止,从而使商人的地位更为低下。中世纪的农民虽然从职业的社会地位上讲胜于工商业者,但实际的政治经济地位还远不如工商业者。他们必须依附在土地上,被剥夺了迁徙的自由,向教俗封建主交纳名目繁多的税,甚至还要受到工商业者的

5、盘剥。因而,农民是社会中受苦最深的等级。 在封建等级制度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等级归属,。因为各等级集团都赋予其成员以特权,对成员以外的人进行排斥打击。这种森严的等级制的存在和发展是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篇二: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中世纪西欧的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朱伟奇(西安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历史系讲师)“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由各种社会地位构成的多级阶梯。”在古代社会,等级制的存在发展是由古代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特点决定的。本文试就中世纪西欧封建等级制度及其成因,做一点探讨。西欧封建等级制度是在西罗马帝国废墟的基础上,罗马

6、文明与日耳曼文明相碰撞、相融合的产物,在征服罗马帝国过程中,日耳曼人社会产生了两极分化,原先的部落首领和亲兵逐渐形成贵族,与罗马的大地主及僧侣构成社会上层;日耳曼人的一般公社成员与罗马的自由民、隶民及奴隶则形成社会下层。随着西欧封建制度的确立和发展,社会上层进一步从高到低分化为僧侣集团和以国王为首的骑士贵族集团,社会下层按职业依次分化为以农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平民集团,从而也就形成了僧侣、骑士贵族、平民等级秩序。在这种等级关系中,僧侣的责任是:祷告、赞扬上帝,在精神上救济人类;贵族的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抵御侵犯;平民的责任是:用劳动来支持上述两个等级。世纪的扎克得维特里就三等级的关系做了形象的说明

7、:僧侣是人的眼睛,因为他们能看到并给人们指示安全的道路;贵族是手臂,负责捍卫社会实施正义保卫王国;平民是人体的下部,负责支持负担人体的上部分并为之服务。三种不同的人的出现,标志着西欧封建等级制的形成。在这种封建等级制中,各等级排列秩序是由其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中的作用与影响决定的,同时每个等级内部又都有着各自的等级秩序。僧侣被视为社会的第一等级,这是由中世纪特定的历史条件造成的。西罗马帝国灭亡后,僧侣成为罗马文明的唯一继承者。做为征服者的日耳曼人尚处于向文明迈进之中,他们不知道如何统治管理和组织新的社会。于是僧侣便介入世俗,充当日耳曼人的“导师”,帮助日耳曼人重新恢复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一个社

8、会要生存发展,首先要有一个安定和平的社会环境。处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日耳曼人在征服帝国后,仍惯于征战抢掠。在他们看来“光荣,对于一个绅士来说,就是偷和抢。”对此,教会倡导了上帝的休战、上帝的和平运动,通过巨大的舆论压力和宗教感召力迫使好战的骑士贵族接受“文明”的教化。在教会僧侣的教化下,骑士的尚武精神逐渐转变为一种行侠仗义、降暴济弱的武侠美德。社会和平的实现仅依靠道德和宗教的力量是不够的,还需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组织来维护。为此,许多僧侣置身于世俗政权,充当国王的顾问、法官、税收官、地方长官等,帮助国王完善健全管理机构。无怪在年德国农民战争中,著名的海尔布朗纲领就明确提出:正式受职的僧侣无论地位高低

9、,一律不得充任世俗官职。此外,僧侣们还创办了学校、医院、济贫院等,完善了社会公益事业。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除了要有和平安定的社会秩序外,还需要有经济活动的支撑,而劳动是实现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然而,罗马奴隶制留下的是“自由民鄙视劳动”的厄果,日耳曼人带来的则是尚武鄙视劳动的恶习。对此,教会僧侣不仅庄严地指出,劳动是神圣的,是上帝的事业,是基督徒应尽的义务,而且身体力行,以身示范。鲁尔西亚的本尼迪克修道院要求僧侣们每天做六七个小时的体力劳动,哥伦班修道院的僧侣们每天劳动得精疲力竭,“甚至站着都能睡觉”。由于教会的示范与说教,逐渐改变了罗马帝国遗留的恶习,使日耳曼人憎恨刀剑,洗心革面转向“犁头”。教

10、会不仅提高了劳动的尊严与价值,同时也将罗马的先进经济技术传于日耳曼人,只有“教会的领地是中心,在那里农业科学发达了,?才出现了最初的完善的工业技术,第一批艺术及手艺学校。” 由于世俗政权的软弱无能,使得僧侣们承担了许多不属其执掌的职责。这些职责的履行实施使僧侣们获得了许多特权与至高无上的荣誉和地位,使其组织机构膨胀,形成了森严的教阶制度。在僧侣等级中,罗马教皇是其最高统治者,有召集和批准宗教会议决议,及任免主教的权力。教皇之下依次是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再下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这些僧侣各按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利及教会恩俸。大主教又称红衣主教统辖教省,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可以作

11、为教皇代理人出任使节。主教统辖主教辖区。教区是主教辖区的一部分,每一教区设神甫一人,负责主持一座教堂圣礼,管辖教徒,并有机会晋升为主教。属于小教职的修士和修女等是终身为教会服务的下级传教人员。他们被认为是“蠢汉”,不准读书,只能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僧侣集团这种严密组织遍及整个西欧。与此相比,西欧各国政府却处于支离破碎状态。这种情况就决定了僧侣集团是当时西欧最强有力的权威者。在宗教文化教育上,僧侣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在司法上,僧侣享有宗教豁免权,世俗法庭无权审理。在经济上,僧侣集团是西欧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并享有免税的特权,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中世纪,整个天主教占有西欧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 骑士贵

12、族即以战争为职业的封建军事贵族。在西欧封建制形成过程中,国王为了加强同封建贵族之间的联系,获得稳固的兵源,于是将土地以服兵役为条件层层分封给贵族,从而形成了封建军事贵族集团。国王首先把大部分土地分封给大封建主公爵和伯爵;大封建主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土地分封给中等封建主男爵和子爵;中等封建主也把土地留下一部分,其余的再分封给小封建主骑士。这种分封造就了一大批职业军人,在世纪以前大小封建贵族统称为骑士。骑士贵族的职业与地位是世袭的,子承父业,其他等级的人是很难跻身于骑士等级的。在骑士贵族等级关系中,每个人对其上级来说都是附庸,而对其下级来说则是封主。公爵和伯爵是国王的附庸,同时也是男爵和子爵的

13、封主;男爵和子爵是公爵和伯爵的附庸,又是骑士的封主。骑士有侍从,以后侍从逐渐变成了低级骑士。在封主与附庸关系中,封主对附庸的生命财产负有保护的义务和监护的权利。做为附庸应带领一定数目的骑士为封主临阵作战,并在封主被俘或长子行骑士礼、长女出嫁时以金钱援助封主。假如附庸不忠于封主或不履行应尽的义务,那么封主有权收回分封出去的土地。由于骑士贵族等级关系是通过层层分封建立起来的,所以附庸只承认自己直接受封的领主才是自己的封主,而对自己封主的封主却不发生臣属关系。此外,不仅一个封主可以有众多的附庸,一个附庸也可以有好几个封主。在这种错综复杂且松散的封建等级关系下,国王名义上是骑士贵族们的最高封主,但实际

14、上其权力仅限于自己的直辖领地,大小封建主分得了国王的土地,也就分享了国王的权力,纷纷割据一方且相互倾轧。因而,尽管骑士贵族集团是世俗社会真正的统治者,但鉴于他们政治经济状况,是没有能力履行其社会职责,更无法与大一统的教会僧侣集团相抗衡,只能位居于僧侣之下。平民即农工商业者是位卑于骑士贵族的第三等级。世纪的索尔兹巴立的约翰用保罗所用的身体与四肢关系的比喻,就平民等级发表了下列讲话:我称那些是国家的脚,他们执行微贱的手艺。这些人是:束缚于领地上的劳动者,制造羊毛织品的手艺工人,那些负责维持我们生活的人们。在平民等级中,农民位居第一,其次是手工艺者,最后是商人。这种等级排列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造成的

15、。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农业占主导地位,工商业则是农业的补充。加之,社会公众把商人看作不劳而获的寄生虫,教会又历来视商业为邪恶而加以禁止,从而使商人的地位更为低下。商人法兰西斯科尼可利于年立遗嘱将一份地产赠给修道院,“其条件是该院修士应每天早晨作一次弥撒,永远不断为立遗嘱人的灵魂及家属祷告上帝。”这位商人之所以这样做,大概是惟恐从事“邪恶”的职业而不为上帝眷顾,于是以捐赠祈求上帝的宽恕与恩典。由此可见商人不仅在社会上受到人们的鄙视,而且在宗教上也受到上帝的嫌弃,其地位十分卑下。中世纪的手工业者的社会地位虽略胜于商人,但他们的处境基本上是相同的。最初的商人大部分是异教徒叙利亚人和犹太人,而手工业者则

16、多半是逃亡的农奴。为了抵御封建主的侵略和外来的竞争,手工业者按照封建等级制原则建立起行会组织。匠师、帮工、学徒是行会的等级秩序。一个人要成为行会的匠师,必须先从学徒开始。学徒时期没有工资,还得付学费给匠师。学徒学艺期满后,可以晋升为帮工,这时他仍然不能独立开业,还须在匠师那里工作一段时间,但可以拿到工资。帮工经过一定时间工作后,须拿出一件证明自己技艺的标准产品,宴请行会所有匠师到场鉴定。经过考核符合技术要求,而帮工这时又积累了足够的资金,于是他可以独立开业,晋升为匠师,取得行会成员的资格。中世纪的农民虽然从职业的社会地位上讲胜于工商业者,但实际的政治经济地位还远不如工商业者。他们必须依附在土地上,被剥夺了迁徙的自由,向教俗封建主交纳名目繁多的税,甚至还要受到工商业者的盘剥。因而,农民是社会中受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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