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伙企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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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除具备企业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不同于其他企业形态的一些法律特征,具体如下: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议而成立。2合伙企业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利益及责任共同体。3合伙企业是基于

2、合伙人之间的信用关系而建立的。合伙人是典型的人合企业,因此,合伙人之间的信用是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4合伙人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责任,同时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各合伙人才承担这种责任,合伙人偿还债务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二节合伙企业的设立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的设立,是指合伙人创立合伙企业所依法实施的法律行为及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的总称。合伙企业的设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3、组建合伙企业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立合伙协议、出资、验资、申请登记等法律行为;后者是指登记机关依据合伙企业法及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合伙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1)合伙人要符合法定人数。我国合伙企业规定的合伙人人数为二人以上,因此,二个合伙人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最低人数。对于普通合伙的最高人数合伙企业法并没有限制,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最多为50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2)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合伙人应当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

4、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活动的范围;(3)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协议生效后,全体合伙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该合伙协议加以修改和补充。3合伙人按约定的方式及数额,实际交付出资。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

5、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合伙企业应有自己的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应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标名“有限合伙”字样。5合伙企业有经营

6、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营业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可以有一个经营场所,也可以在一个主营业场所之外有多个营业场所。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登记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取得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法律、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2)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对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

7、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合伙企业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一)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合伙企业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事由包括:(1)合伙协议中的法定条款内容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修改或补充的;(2)退伙、入伙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变更事项对第三人无约束

8、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逾期不登记的,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注销登记当合伙企业因经营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目的已经实现、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而解散时,首先应完成对合伙企业的财产清算。清算事务完成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原合伙人或清算人仍然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则由实际从事该行为的人承担法律后果。第三节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是指合伙企业与各合伙人之

9、间及各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出资义务合伙人出资的方式主要有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享有共同支配权为了更好地保障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一些权利作了限制规定,主要有: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况:(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2)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10、额出质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3)合伙人退伙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转让他人时,应受一定限制(即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未经其他合伙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共担损益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但这只是对内而言,对外,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共同决策权合伙企业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以合伙人的人数来计算表决权,这

11、与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明显不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方法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由合伙协议约定;二是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协商一致形成决议;三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五)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在行使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时,既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了确保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这些内容主要有(1)由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

12、状况;(2)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并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3)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4)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项委托。(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二、合伙企业的对外规则对外规则集中体现在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上。(一)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

13、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各合伙人所有个人的财产,除去依法不可执行的财产,如合伙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等,均可用于清偿。(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合伙企业亏损分担比例,合伙协议约定的,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比例分担;合伙

14、企业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全部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15、;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一是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二是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意接受该债权人成为其合伙企业新的合伙人,可以由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或数行使优先受让权,取得该债务人的财产份额。受让人支付的价金,用于向该债权人清偿债务。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则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

16、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四、入伙和退伙(一)入伙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的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新入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入伙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入伙的新入伙人对于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合伙人退伙,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自愿退伙;二是法定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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