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教育事业费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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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校财20121号江汉大学关于印发教育事业费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江汉大学教育事业费支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江汉大学教育事业费支出管理办法为规范教育事业费(以下简称事业费)支出管理,加强事业费支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事业费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二)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

2、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四)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五)债务利息支出。(六)债务还本支出。(七)其他支出。第二条 学校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收支平衡”的原则,按项目编制支出预算,优化支出结构,

3、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有计划地安排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超预算开支。第四条 财务处提请预算工作委员会采取适当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预算执行进行综合分析,通报预算执行情况。第五条 实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学院支出1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审批,超过1万元且在10万元以内的由院长和书记共同审批,超过10万元的须经党委会决定,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及科研院所事业费支出超过1万元的须分管校领导审批。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六条 对于超预算或预算外项目,原则上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和具体预算方案,财

4、务处根据资金情况提出意见后,提交预算工作委员会提出评估意见,再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审批后方可追加支出指标。第七条 凡部门预算项目执行完成后有结余的,将根据预算执行评估情况,对结余部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二级核算单位的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第九条 严格审核程序,财务部门应根据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按实际开支数办理报账手续,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第十条 对经营性收支,坚持收入与支出相匹配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报送收支情况、总决算及资金使用效果的制度,严格考核项目的完成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主题词:财务管理办法通知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2年3月15日印发共印70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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