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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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浅析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浅析 摘 要动产抵押制度最大的弊病就是抵押权设定在动产之上。传统的抵押权一般是设定在不动产之上,不动产实行登记的公示方式,传统抵押权亦采登记的公示方式,并不会在实践中造成冲突;而动产抵押是把抵押权设定在动产之上,因为动产抵押不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可能就会损害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违交易安全,造成这种困局的根本原因就是动产抵押缺乏一个很好的明确的公示方式。为破解该难题,在理论上和立法实践中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努力,有采取登记主义的,也有采取辅助公示的。笔者认为动产抵押公示难题不是无解的,只要通过完善公示方式、改进公示技术

2、、利用现代先进技术手段,完全是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使动产抵押发挥更好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动产抵押;公示制度;具体设计;保障机制 从动产抵押制度的历史来看,动产抵押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变化,尤其是市场经济的发展,面对众多中小型企业融资的需求而产生的。这说明动产抵押制度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还是很有必要存在的。正如王泽鉴先生对某地区动产担保制度评价时说,“实行以来,未见重大弊端,尚难谓非妥善之制度”。1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动产抵押制度也不是不可取。再者,如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十分发达,也说明了动产抵押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我国立法虽肯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在动产抵押公示方式上也过于单一,与动产占有

3、、不动产的登记的物权公示制度有不协调之处。要使动产抵押权具备物权的特性,发挥抵押制度的应有功能,保障交易安全,必须对动产抵押公示制度加以完善,而且通过借鉴成熟的动产抵押公示制度并加以改造,还是能够发挥动产抵押制度功能的。 一、设计动产抵押公示方法的价值目标追求 (一)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制度要符合安全价值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也较为频繁,私法制度也从保护静态财产权向以保护财产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的动态财产权转变。市场交易中,如果不能保证交易安全,则交易主体就不敢大胆地从事交易。而商品经济的发展,要赖于资本的周转和财物的流转,只有如此,才能促进商品经济的繁荣、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交易安全

4、是近现代以来市场交易制度的一项重要价值。 在动产抵押交易中,抵押人在动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存在的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由于传统抵押权是建立在不动产之上的,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因此只要不动产抵押权也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在交易时第三人就可以凭借公示知悉在该不动产之上的权利状况,所以一般不会影响到交易安全。传统民法动产物权采取的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只要信赖占有的公示,善意第三人既可以取得相应物权。但是,若动产标的物上设定了动产抵押,善意第三人信赖动产占有的公示方式还能取得完全的物权吗,如果不能,那么交易第三人的安全就难以获得保障。所以,在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上,交易安全的保护

5、,是设计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重要价值取向。 (二)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制度要保障效率价值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在市场交易发生非常频繁的今天,自然促成了债权制度比较发达,由于债权作为相对权、请求权的特征,不得不建立担保制度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所以,债权制度的发达,担保制度也随之繁荣起来。作为动产抵押制度即是担保债权的一种制度,在照顾到交易安全价值的同时,也需要满足效率价值。 在动产抵押公示方式上,也必须坚持效率价值。动产抵押权若不采取明确的公示方式,不仅有违交易安全,也会导致人们不愿采取这种担保方式。动产抵押权需要采取明确的公示方式,具体公示方式的设计也要符合效率价值原则。就现有的国内外立法例来看,

6、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登记的方式进行登记。但是动产担保权的登记,会带来一个问题,也就是要求动产交易的当事人在进行动产交易时都需要去查询登记簿,去调查该动产标的物上有无设定抵押权。如此一来,严重不利于交易的便捷高效。当今社会市场上,动产的数量也很丰富,交易需求也非常大,如若都要进行费时费力地去调查,这是市场无法承受之负担。所以,建立一个有效率的制度,能鼓励交易的制度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具体设计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制度的时候,效率价值也是必须要遵循的。 (三)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制度要与物权制度体系相融合 我国的民法体系基本上是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概念体系,在具体设计动产抵押公示制度

7、时不能不考虑到与物权整体制度相互协调。我国物权法上,就标的物而言,有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就权利性质而言,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传统的抵押权主要是建立在不动产之上的担保物权,无论是抵押权的设定,还是抵押权的公示制度都与动产物权制度与不动产物权在逻辑体系上相融合。动产抵押,是为了适应形势、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满足市场交易的实践需求,在动产标的物上设定的。这就需要考虑到使动产抵押制度能够融入到整个物权制度体系当中,而不会发生逻辑体系的冲突与不协调。 二、动产抵押公示方法具体设计 “动产抵押的时候没有合适的公示方法,这个理由成为了不能轻易允许设立动产抵押制度的真正根据”。2所以说,动产抵

8、押公示制度,是动产抵押制度成败的关键所在。通过比较分析世界各国和地区有关动产抵押公示制度的规定,摒弃其坏的规则、对其好的方法加以吸收借鉴,同时结合动产抵押公示制度设置的价值目标追求,笔者认为动产抵押权可以找到一个合适的公示方式以满足交易人设定动产抵押的需要,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法应该采取登记和辅助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既不能单纯的采登记方式,也不能单纯的采辅助方式,必须是登记和辅助方式并用。下面分别就动产抵押权登记和辅助的公示方式进行详述。 (一)动产抵押权的登记 登记制度是为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而设,通说滥觞于12世纪左右,德国北部都市之不动产物权之变动,需记载于市政会所掌管之都市公簿。3但此种制度

9、之发展,曾因其后罗马法之继受而一度中辍,惟地方特别法略有保存而已。到了18世纪,方又在普鲁士邦及法国之抵押权登记制度中复活,主要是因为当时正值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期,基于农业金融的需要,社会上对土地抵押有强烈的需要。原来出于租税目的的土地登记,本来就有存在的基础,加上科技的发展,登记制度更容易实行,随着近代物权的发展,物权已有自直接利用逐渐走向价值化、抽象化的趋势,此登记制度即有共同需要。登记制度成为近代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逐为大势所趋,水到渠成。而抵押权以抽象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其特质,其存在并不伴随外在的征象,须以登记为公示,在交易上也是十分必需的,可见登记制度在抵押权中复苏,是有一定原因

10、的。 建立动产抵押登记的公示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第一,动产抵押登记可以让交易人对每笔重大交易重视起来。第二,通过查询动产抵押登记簿,可以便于知悉物权归属以及权利状况,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也十分有利。经过登记就可以起到一定公示作用。另外,对于动产抵押的统一登记也有利于公示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的效力更加强大。第三,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可以与抵押权登记制度相融合。传统抵押权的设定,登记是其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也采登记的公示方式,就不会出现抵押权的公示制度混乱的局面。 由于动产与不动产在自然性质上有很大差别,不动产比较固定,与其他不动产可识别性强,所以不动产登记比较容易。而动产流动性较大,而且

11、同种类、同型号的动产标的物很多,与其他同类标的物的区分性不是很大,这也跟动产的登记带来麻烦。笔者建议,可以对动产标的物进行分门别类进行登记,这样不仅方便查询,也可方面登记,另外也要对登记的事项有明确的规定,如标的物种类,型号,规格,产地,出厂日期,抵押人、债务人、债权人、大概的市场价格,担保的债权额、抵押权存续期间等。 (二)辅助的公示方式 正是因为动产标的物流动性比较大,与其他同种类的动产不易区分,动产物权又是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仅仅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很难起到公示的作用。这也是动产抵押公示制度遇到的最大麻烦。笔者认为,这也不是没办法解决的,只要在公示的技术手段上做周全了,完全可以

12、解决这个问题。其实,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就登记公示方式的不足采取了一些弥补的措施,如在标的物上进行打刻、烙印或贴标签。笔者认为,这种辅助的公示方式,可以比较明确地显示出动产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状况,让交易人对标的物的权利状况一目了然,可以较好地解决动产占有的公示方式与抵押登记的矛盾。公示制度最大的意义,就是让交易相对人能够准确、及时、快捷地了解到标的物的物权状况,以保障交易安全。如果交易人能够通过贴在标的物上的标签了解到该标的物的权利状况,即可以起到公示的效果,可以很好地保护交易安全。 但是有些国家和地区虽然规定了辅助的公示方式,但对辅助公示方式的效力、辅助公示方式与登记的关系并没有明确规定。

13、我国动产抵押登记立法更只是采取登记的公示方式,不得不说这种做法是十分遗憾的,最终使得辅助公示方式效力不是很明显,也就对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意义不是特别大。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登记和辅助方式并用的方式,也就是不仅可以通过登记来明确动产抵押权的存在,而且还可以在动产标的物上粘贴抵押物登记标志,只有两者结合适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动产抵押的公示种种弊端。首先,通过动产抵押的登记,以保证动产抵押权公示的权威性,把所需登记事项在登记部门进行完整的登记。然后,由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出具标签,抵押人把动产抵押权标签贴在动产抵押物上。因为仅靠登记的公示方式不够科学合理,动产的公示是采取占有的公示方式,动产抵押就仅仅因为是

14、在动产上设定了抵押则要求以登记为公示方式,这与动产公示制度相冲突,在交易时动产信赖占有则会损害到动产抵押权,信赖登记则要费时费力地去查询,与动产交易要求的便捷高效原则不符,徒增交易成本。仅靠辅助公示,不管是打刻烙印还是贴标签都不能让这一公示具有较强的权威性,而且在标签的内容、刻字的内容上也可能不统一、不规范,给当事人交易带来很大风险。只有把登记和辅助公示方式结合,才能弥补这一缺陷,解决动产抵押权公示的难题,做到既能保护交易安全,对动产上抵押权的权利状况进行公示,也可以保障交易的便捷,省去了每笔动产交易都去查询抵押权登记簿的麻烦。 动产抵押权辅助的公示方式有些国家和地区采取在标的物上打刻、烙印或

15、者贴标签的方法。有人认为打刻、烙印会损害标的物的美观;也有人认为标签容易磨损或者人为的破坏,所以对辅助公示方式并不大赞同。笔者认为对于标的物是在其上打刻标记还是贴标签,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适宜打刻标记的,采用打刻标记如农业生产工具、工厂机械设备等,这些动产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的使用生产的目的,人们拥有它并不是为了欣赏,在其上打刻标记并不会损害其使用功能和经济价值;对于有些标的物打刻可能会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有损该物的形象,可以采用贴标签的方式,如个人对物品的欣赏功能比较重视的摄像机、摄录机等摄影器材、家具、办公设备、电脑等。 另外,还需要对打刻标记和标签记载内容法定化。标记、标签内容关

16、系着权利人、权利大小、权利内容的问题,有必要对外公示,让交易第三人知悉该动产标的物上的权利状况。因此,需要记载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担保债权额、抵押期限等重要信息。此外,标记和标签也必须是由登记机关出具,与动产抵押权登记的重要内容保持一致,这样才能保证该标签的权威性和强大的效力。 至于记载抵押期间的意义是为了给该抵押权有一定的期间,防止抵押权消灭后,该标的物上仍保留有抵押标记,可能会影响抵押人或该标的物的权利人在此进行交易。当然,如果抵押登记的时间已过,而抵押权仍存在,也可以再次延长该期限。 三、建立动产抵押公示保障机制 为了便于动产抵押的公示以及保障动产抵押权公示的效力,有必要健全动产抵押权公示保障机制。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动产抵押公示保障机制。 (一)明确统一的登记机关 根据我国的物权法,我国动产担保方式有抵押和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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