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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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篇一:学校中层干部任用制度石楼县职业中学中层干部任用、提拔、考核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规范中层干部队伍的管理,健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教育局关于中层机构设置与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选拔任用校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二)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五)坚持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学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工作由校聘任领导小组负责组

2、织实施。采用公开竞聘、公推公选和考察任命等办法进行,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公开竞聘、综合考察、公示等工作程序。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四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按下列程序实施:(一)根据中层岗位空缺或聘期已满,经聘任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报教育局审核通过,后向全校教职工公开竞聘方案,启动相关程序。(二)根据竞聘方案进行宣传发动、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确定竞聘人选。(三)召开会议,进行竞聘演讲、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四)根据竞聘演讲、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等情况,研究拟任人选,并进行公示。(五)上报县教育局审批并公布,校长发放聘书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 学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

3、)热爱教育事业,关心爱护学生,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具有改革创新精神。(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五)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第六条 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二)具有适用的教师资格,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及以上。(三)新任中层正职需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新任副职需具有3年及以上教研组长或年级组长或班主任或甚或指导负责人经历。(四)

4、年龄男50周岁以下,女47周岁以下,其中新任中层正职男年龄40周岁以下,女年龄37周岁以下,新任中层副职男副职35周岁以下,女32岁以下。(五)身心健康,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能胜任工作。(六)特别优秀的,确因工作需要,相关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可以破格选拔任用。第四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第七条 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采用公开竞聘、公推公选和考察任命等办法。凡确定公开竞聘的,须公布竞聘职位、职数、范围和条件,实行公开报名,通过竞聘、民主评议与推选、综合考察相结合的方法组织实施;凡确定公选的,采用公开推荐、民主测评、面试和综合考察的方法组织实施。第八条 中层干部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

5、内进行。学校规模在16个班以上的,原则上设立中层机构7个,职数10-12人。规模较大确需增设中层机构与职位的,须报经县教育局审批同意。第九条 对已任命的中层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每届为3年,同一职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期满后由聘任领导小组决定交流和任用。第五章 中层干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第十条 根据学校发展与个人职业生涯发展需要,按照岗位任职要求,有计划地对中层干部进行岗位培训,全面提高的素质。中层干部的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职的非学历培训为主,主要包括岗位培训、提高培训、研修培训和高级研修培训等。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由校党支部负责组织。按照德才兼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6、,对中层干部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务变动、晋级评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篇二: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学生干部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并使之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部长级以上)、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等第三条选拔任用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拔(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三)同学公认、注重实绩(四)民主集中制第四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7、)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学校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原则上不能有不及格科目(三)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生工作(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团队意识,积极配合学院开展各项活动(五)无违纪现象第五条 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程序如下:(一)个人报名(二)公开竞聘(三)竞聘小组民主评议或投票(四)学院团总支批准、公布名单第六条 班级学生干部选拔程序如下:(一)新生在入学一个月后,根据其在军训期间综合表现,通过深入调查了解,可对新生班级学生干部采取任命方式任用(二)二年级以上的班级学生干部应当采取民主选举形式产生,学院年级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布(三)民主选举时,到会学

8、生应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4/5,并经过到会学生半数以上投票同意通过方可当选。如多人符合条件,应按照差额选举的办法再次投票。第七条 学生干部任职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第八条 此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学院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篇三: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 行)第一条 中层(科级)干部是学校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是干部队伍建设,尤其是校级后备干部培养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一支朝气蓬勃、奋发向上,适应学校改革与发展要求的科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

9、拔工作落实群众公认原则五条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按需设岗,强化岗位意识,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实施聘任,注意选拔高素质高学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精干高效、结构合理、有发展潜力的科级干部队伍。第三条 工作原则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岗位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选聘的原则,注重实绩和潜力、群众公认原则和适当交流轮岗原则。第四条 科级机构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职数科级机构的设置及科级干部的职数,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

10、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设置。设置情况详见四川省档案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调整改革方案。第五条 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一)能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政治素质较高,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强。(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策水平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办事思路清晰,勇于开拓创新,勤奋务实。(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文字表达、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四)能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勤政廉洁,顾全大局,团结同志,服务热情周到,群众基础好。(五)身体健康。(六)提拔任副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2年及以上工作年限;提拔任正科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周岁及以下,一般

11、应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人员,可不受工作年限限制及年龄限制。(七)由副科级提任为正科级,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及以上;科级干部任职年龄一般男不超58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八)在同一职能部门同一管理岗位上任满二届以上的,可交流换岗。(九)部分科级岗位需要特殊条件的详见四川省档案学校内设机构及岗位设置调整改革方案中相关岗位的任职要求及说明。第六条 选拔任用选拔任用采取党委任命或公开竞聘选用方式进行。任命方式由学校党委、行政按干部考核任用程序直接任命聘用;竞聘选用按照公开竞聘的程序选拔聘用。选拔任用程序1.公布选聘岗位和任职条件。2.组织推荐、群众推荐、自荐

12、。3.对推荐对象资格审查,提出考察对象。4.组织考察。考察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各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以及主要缺点和不足进行全面、客观、准确、公正的了解,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5.经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任命或聘任建议方案。6.公示和任命。提拔担任科级干部的,必须进行任前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发任命或聘任通知。公开竞聘办法及程序,另行规定。第七条 校团委、工会、女工委负责人,在代表大会期间。按照相关程序选举产生;闭会期间,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相关程序执行。第八条 科级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13、第九条 聘任期限科级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为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任期内可进行届中调整。对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以降职、免职或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职。被降职、免职、责令辞职后的科级干部,因工作实绩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可重新聘任为科级干部。第十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限的。(二)在年度考核中,经研究认定为不合格的。(三)由于出国、外出进修学习、下派挂职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及以上者,应及时免去现任职务。(四)受工作失误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按规定应当免去现职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原则性、政策性、程序性强,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中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各项纪律要求,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十二条 学校企业化管理的二级单位,其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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