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员体检标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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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招收民用航空飞行学生的体格检查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招收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民用航空飞行学生。2 体格检查鉴定结论体格检查鉴定结论分为:a. 合格;b. 不合格。3 一般条件3.1 应具有正常的生理功能,良好的心理品质和社会适应能力。不应有下列影响正常功能的疾病或功能障碍:a.心理品质不良;b.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异常;c.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d.畸形、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e.长期使用某种物质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3.2 身高低于165 cm不合格。

2、腿长不足74cm不合格。体重指数(BMI)大于等于24或小于18.5个别评定。3.3 恶性肿瘤、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3.4 遗传性疾病或其家族史不合格。3.5 辅助检查结果明显异常不合格。4 神经、精神系统4.1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4.2人格障碍不合格。4.3癔症、神经症不合格。4.4 睡眠障碍不合格。4.5 物质依赖、物质滥用不合格。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不合格。4.7 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不合格。4.8 原因不明的、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不合格。4.9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颅脑损伤及其病史不合格。4.10 经常性头痛不合格。4.11 周围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4.1

3、2 植物神经系统疾病不合格。4.13 肌肉疾病不合格。5 心理学心理测试不及格不合格。6呼吸系统6.1 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不合格。6.2 肺结核不合格。6.3 气胸及其病史不合格。6.4 胸腔脏器手术史不合格。7 循环系统7.1 心血管系统疾病不合格。7.2 血压:收缩压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140mmHg;舒张压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不合格。7.3 脉搏每分钟高于40次、低于60次或高于100次、低于120次,排除病理性疾病合格。7.4 心电图明显异常不合格。7.5 周围血管疾病不合格。7.5.1轻度下肢静脉曲张合格。7.5.2左侧轻、中度精索静脉曲张合格

4、。8 消化系统8.1 消化系统疾病、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不合格。急性胃肠炎治愈后合格。8.2 病毒性肝炎、肝功能明显异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直径大于3cm的肝囊肿不合格。8.2.1二年前患过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无复发合格。8.2.2非病理性轻度肝脏肿大合格。8.3 胆道系统结石不合格。8.4胆囊息肉样变不合格。8.4.1 直径小于等于5mm、不伴有胆囊壁增厚、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样变合格。8.5 直肠、肛门疾病及各种疝不合格。8.5.1单纯的内、外痔,肛裂合格。9 泌尿生殖系统9.1 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9.1.1急性泌尿道感染治愈后合格。9.1.2 直径小于2cm的单纯性肾囊肿合格9

5、.2 泌尿系统结石不合格。9.3 生殖系统疾病不合格。 精索鞘膜积液、精索囊肿、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合格。10血液系统10.1 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10.1.1非病理学性脾脏轻度肿大合格。11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 代谢、免疫、内分泌系统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12 骨骼、肌肉系统影响功能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疾病、畸形、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不合格。13 皮肤及其附属器 传染性的、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不合格。13.1 真菌性皮肤病个别评定。13.2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合格。13.3 非暴露部位的白癜风,无发展趋势合格。13.4 轻度腋臭合格。14

6、 眼及其附属器14.1任何一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7不合格。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时,如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合格:(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2)戴镜矫正视力不低于1.0;(3)屈光不正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14.2 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低于1.0不合格。14.3 视野异常不合格。14.4 色盲、色弱不合格。14.5 夜盲不合格。14.6 双眼视功能异常不合格。14.7 斜视,6米距离的内隐斜视超过10、外隐斜视超过5、上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14.8 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14.9 角膜疾病、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不合

7、格。14.10 巩膜疾病不合格。14.11 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14.12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14.13 晶状体疾病不合格。晶状体散在先天性混浊小点合格。14.14 玻璃体疾病不合格。细丝状、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活动度小,无自觉症状合格。14.15 青光眼、高眼压症不合格。14.16 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14.16.1 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合格;14.16.2 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孤立的、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合格。15 耳鼻咽喉及口腔15.1 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500,1000,2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0dB;

8、250,3000Hz任一频率听力损失超过25dB;4000、6000、8000Hz三个频率双耳听力损失总值超过210 dB不合格。250,500,1000,2000,3000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合格。15.2 耳气压功能不良不合格。15.3 前庭功能障碍不合格。15.4 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不合格。15.5 鼓膜穿孔、重度病变不合格。15.6中耳疾病不合格。15.7 内耳疾病及其病史不合格。15.8眩晕史不合格。15.9 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不合格。15.10 嗅觉丧失不合格。15.11 难以治愈的或影响功能的咽、喉部疾病不合格。15.12 影响

9、功能的口腔疾病和牙颌畸形不合格。附 录A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项目、方法和鉴定原则本附录包括各科常规检查项目和一些病症的鉴定原则。凡与临床检查方法要求一致的项目,体检时按临床检查方法进行。必要时可进行其他项目检查。A1 精神、神经科A1.1 常规检查项目A1.1.1 病史搜集。A1.1.2 精神检查。A1.1.3 脑神经检查。A1.1.4 运动检查。A1.1.5 反射检查。A1.1.6 感觉检查。A1.1.7 植物神经检查。A1.1.8 脑电图检查。A1.1.9 心理学检查。A1.2 常规检查项目重点内容A1.2.1 病史搜集。病史搜集包括病史询问和病史调查,询问重点内容如下:a. 童年

10、期的生长、发育史;b. 学习生活史;c. 个性生活史;d. 既往病史:癔症,神经症,睡眠障碍。意识障碍,癫痫、抽搐史;头痛史、脑外伤史、中枢神经疾病史、肌肉疾病史等;e. 遗传和遗传倾向疾病家族史,精神障碍、癫痫等病史。A1.2.2 精神检查A1.2.2.1 一般表现。A1.2.2.2 情感。A1.2.2.3 思维。A1.2.2.4 定向。A1.2.2.5 记忆。A1.2.2.6 计算能力。A1.2.2.7 意志等。A1.2.3 脑神经检查A1.2.3.1 嗅神经、听神经由耳鼻喉科检查。A1.2.3.2 视神经由眼科检查。A1.2.4 运动检查A1.2.4.1 不自主运动。A1.2.4.2 肌

11、体积。 A1.2.4.3 随意运动。A1.2.4.4 共济运动:包括指鼻试验、指指试验、快复轮替试验、跟膝胫试验和昂白氏试验。A1.2.5 感觉检查A1.2.5.1 浅感觉:痛觉和触觉,必要时查温觉。A1.2.5.2 深感觉:震动觉。A1.2.6 反射检查A1.2.6.1 浅反射:腹壁反射、提睾反射、 跖反射。A1.2.6.2 深反射: 肱二头肌反射、肱三头肌反射、膝反射、跟腱反射。A1.2.6.3 病理反射:巴彬斯基氏征、查多克氏征、奥本海姆氏征、戈登氏征、何夫曼氏征。A1.2.7 植物神经检查A1.2.7.1 一般检查:观察皮肤色泽有无发红、发白、发绀或大理石纹;手足是否多汗等。A1.2.

12、7.2 弯腰试验检查:嘱受检者弯腰低头,双手尽量触地,维持35 s后直立。正常人面部可有暂时轻度充血,但无头昏、眼花和身体倾斜现象。A1.2.7.3 植物神经辅助检查(必要时):a. 眼心反射;b. 立卧试验;c. 卧立试验;A1.2.8 脑电图检查A1.3 心理学检查:学习飞行能力的预测及相关检查。A1.4 神经精神科鉴定原则A1.4.1 精神障碍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 如遇有攻击、暴力、自杀未遂等行为者均应评定为不合格。 A1.4.2 人格障碍:指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使病人形成了一

13、贯的反映个人生活风格和人际关系的异常行为模式。这种模式显著偏离特定的文化背景和一般认知方式(尤其在待人接物方面),明显影响其社会功能与职业功能,造成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不良,病人为此感到痛苦,并已具有临床意义。 A1.4.3 癔症:系指一种以解离症状(部分或完全丧失对自我身份识别和对过去的记忆)和转换症状(在遭遇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冲突时产生的不快心情,以转化成躯体症状的方式出现)为主的精神障碍。 A1.4.4 神经症:神经症是一组主要表现为焦虑、抑郁、恐惧,强迫、疑病症状,或神经衰弱症状的精神障碍。本障碍有一定人格基础,起病常受心理社会(环境)因素影响。症状没有可证实的器质性病变作基础,与病人的现实

14、处境不相称,但病人对存在的症状感到痛苦和无能为力,自知力完整或基本完整,病程多迁延。 。A1.4.5 睡眠障碍:含器质性睡眠障碍和非器质性。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指各种心理社会因素引起的非器质性睡眠与觉醒障碍。包括:失眠症、嗜睡症和某些发作性睡眠异常情况(如睡行症、夜惊、梦魇)等。A1.4.6 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是指在发育早期就有正常语言获得方式的紊乱,表现为发音、语言理解,或语言表达能力发育的延迟和异常,这种异常影响学习、职业和社交功能。这些情况并非因神经或言语机制的异常、感觉缺损、精神发育迟滞或周围环境因素所致。 A1.4.7 意识障碍:系指昏迷和晕厥。A1.4.7.1 类似手术麻醉所致的昏

15、迷合格。A1.4.7.2 因一氧化碳中毒所致的短暂昏迷治愈后无后遗症合格。A1.4.7.3 病理性晕厥和无法预防的晕厥不合格。A1.4.8 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系指大脑皮层对植物神经调节机能减弱或植物神经本身的功能失调而言。主要表现为:人工荨麻疹,手足发绀,皮肤大理石纹,手足多汗;指、睑震颤等。但仅有上述一、二项轻微体征,多属正常现象,不能诊断为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有上述四至五项体征为轻度植物神经功能不稳定,五项体征以上为植物神经功能异常。 如有上述三项体征又表现明显,血压、脉搏不稳定或眼心反射阳性不合格。A1.4.9 物质依赖或滥用:物质包括:酒精、镇静剂、抗焦虑剂、可卡因;致幻剂、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的中枢神经系统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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