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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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 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民事法律关系 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内容(权利、义务、责任)变动 (产生、变更、消灭) 事件 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民事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 行为 事实行为 违法行为 符合条件生效 成立法律行为完成 法律行为 不符合条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不成立意思表示不成立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生效的法律行为,是指适格当事人以变动法律关系为目的,使个人意思与国家意志吻合,最终实现预期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成立的法律行为要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行为能力人无效 能力瑕疵 1. 适格当事

2、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效力待定权利瑕疵无权代理、无权处分效力待定2. 意思表示真实(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行为可撤销;(2)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3. 内容合法违反效力性规定的行为无效第一编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章 主体主体,是指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权利的归属者。主体的特征表现在: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国家。人格在法律上三种含义:第一,从主体角度来说,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自然人和组织;第二,从客体角度来说,人格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即人格利益;第三,作为民法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所必备的法律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就第一种含义来看,人格与主体的含义相同。一、完整主体的两大支柱(一)权利能力任何生活中的实体,要成为权利主体,必须在民法中被赋予承受法律关系的资格,或者说足以承载权利和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称为权利能力,是指人能够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权利能力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行为能力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的资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是一种形式上的、起点上的平等;权利能力不可剥夺、不能抛弃,权利能力是主体的基础,也是主体的前提条件,与主体资格不可分离。无权利能力便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不能从事任何法律关

4、系活动。 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的逻辑过程如下:权利能力成为主体参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又称为缔约能力,是具有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独立的理性判断并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行为能力不具有普遍性,主体因智力和精神状况的区别,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可以受限制,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规定行为能力的目的:1. 保护行为能力瑕疵人的利益;2. 保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行为能力层次的划分:1. 无行为能力(1)不满10周岁;(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的,无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但以下行

5、为有效:(1)纯获利益的行为;(2)与其年龄及智力相符的日常生活的细小行为。2. 限制行为能力(1)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般的,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但以下行为有效:(1)纯获利益的行为;(2)与其年龄及智力相符的日常生活的行为;(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4)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有劳动权,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完成工作后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 完全行为能力(1)18周岁以上智力正常;(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固定的劳动收入,并且该收入构成其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维持其生活。完全行为能力人独

6、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有效。二、主体类型(一)自然人自然人一生在法律上的体现: 胎儿利益保护出生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死亡死者利益保护 出生“出”者,与母体分离也;“生”者,分离后为活体也。以独立呼吸作为判断出生时间的标准。出生时间的证明:户籍医院证明。关于胎儿的利益保护:1. 继承的应留份,即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待胎儿出生后是否活体决定是否得以继承;2. 胎儿未出生前,健康生存利益受侵害,如果出生后是活体,则可作为主体独立提出请求;如果出生后是死体,则由母亲提出请求。 监护监护,是指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制度。监护在本质上不

7、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职责,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监护制度设立的目的:1. 弥补被监护人行为能力之不足,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法律行为;2. 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管理其财产,保护其人身安全;3. 抚养并正确教育,管教被监护人的非理性行为。监护的对象分为两类:1. 未成年人法定监护顺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其他亲友相关单位;注意其他亲友要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无其他顺序监护人;(2)关系密切;(3)自愿;(4)取得相关单位的同意;(5)最后不存在争议。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指定

8、监护实际上是在发生监护纠纷、监护人不能依法确定时,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选定监护人的方式。2. 成年精神病人 法定监护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近亲属其他亲友 监护的终止原因:1.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行为能力;2. 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3. 监护人被法院剥夺监护人资格;4. 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不能适用于法定监护)。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自然人离开住所后杳无音讯,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2. 由失踪人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人向法院提出申请;3. 法院发出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没有失踪人音讯的,法院才能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设定财产代管人,一方面保

9、管失踪人财产,不得侵犯,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代理失踪人清偿债务、追索债权。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发生意外事故起满两年;2. 由失踪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有申请顺序要求: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该顺序限制;3. 法院发出公告期为一年,因意外事故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公告期满仍没有失踪人音讯的,法院才能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死亡宣告如果被撤销,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但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应当向本人返还原物,如果原物不存在,应当作出适当补偿。 死亡

10、以脑死亡作为判断自然死亡时间的标准。注意死者利益保护的问题。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按照以下顺序推定死亡:没有继承人的人长辈同时。(二)法人(详见公司法)法人可分为: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人(三)合伙(详见合伙企业法)(四)国家第二章 权利权利是民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是一种由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力量,其目的旨在满足人的利益,是力量与利益的结合。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与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一、权利的分类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

11、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一)支配权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另外,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在性质上也是支配权。支配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但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客体是特定的;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因支配而产生排他性等效力;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的内容的利益,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而间接取得。请求权的特定:1. 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2. 具有非公示性,只发生在特定主体间,第三人一般不知情;3. 是给付之诉的基础;4

12、. 适用诉讼时效。请求权的分类:1. 债权请求权。包括缔约过失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违约赔偿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请求权。2. 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3. 知识产权法上的请求权。4. 人格权和身份权法上的请求权。请求权体系的适用顺序:1. 合同之债请求权2. 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3. 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4. 物权请求权5. 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请求权与诉权。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反诉权和上诉权。请求权是产生诉权的基础,诉权是请求权诉诸法院的表现,请求权是实

13、体法上的权利,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其功能在于对抗或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者使请求权归于消灭。请求权是民法之矛,抗辩权是民法之盾,盾的行使必须以矛的行使为前提。抗辩权必须是法定的,如果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抗辩事由而产生的抗辩权,属于合同的权利范围。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仅关系到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与社会公共秩序无关,所以当事人是否行使抗辩权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如当事人不主动援引,即视为放弃权利,法院不得主动援引。抗辩权与反诉的区别。原告提出的诉讼为本诉,被告提出的反请求为反诉,反请求是指被告依法向原告提出的独立的请求。抗辩权与反诉

14、区别的关键在于,如果仅仅是否认对方的请求,只是证明对方的请求存在或不存在,则属于抗辩;而在反诉中,不仅是否认了对方的请求,同时还提出了独立的请求。 抗辩权的分类:1. 实体法上的抗辩权和程序法上的抗辩权。前者如担保法中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还有时效抗辩权等;后者如法院管辖权异议、对诉讼请求提出异议等。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前者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行使与否,法官不得主动干预,后者可以由法官依职权审查。2. 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前者是指抗辩具有消灭或否定请求权的效力,比如合同中的合同履行、代物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撤回合同、解除合同等,由于这种抗辩权可以使请求权的行使永远被排除,所以又被称为永久的抗辩权;后者是指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使请求权的行使一时发生障碍,但请求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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