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便民服务中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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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便民服务中心制度篇一:第一人民医院便民门诊管理制度第一人民医院便民门诊管理制度为规范便民门诊诊疗行为,并使便民门诊达到便捷利民的公益目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便民门诊的设立1. 便民门诊限于接待已经确诊且病情稳定、不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慢性病患者复诊取药及检查,以患者自愿就诊为原则,不接待初诊患者及病情不稳定患者。2.便民门诊归属医务部管理,由医务部统筹安排各临床科室中合法执业的医师坐诊,并负责便民门诊工作的考核及督察。3.开诊时间:周一至五(工作日):8:0012:00,14:3017:30。4.便民门诊设置于门诊大厅客户服务中心,设有完善、清晰易懂的医疗就诊标识、就医流程及须知

2、。5.便民门诊设“第一人民医院便民门诊”印章,便民门诊处方或申请单左上角盖印此章后,收费处免收患者的挂号诊查费。二、便民门诊管理要求1.接受便民门诊任务的科室及医师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2.便民门诊医师须按处方管理规定及开具检验、检查申请单的相关要求规范诊疗行为,并将患者就诊情况记录于门诊患者登记本。3.便民门诊医师不得开具各种医学证明文件。4.便民门诊医师不负责解释检验、检查结果。对于有了解检验、检查结果或指标意义需要的患者,医师应指导其到相关专科就诊。5.为门诊统筹、特定门诊及离休、市保健办患者开具处方及检查,需符合社保部门或市保健办相关管理规定。6.开具处方的要求: 1)便民门诊医师不得

3、开具下列药品及治疗处方:(一)毒、麻、精神药品,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生物制品,免疫调节剂,抗菌药物;(二)急救、抢救用药、特殊药物及中药饮片,如西地兰针、胺碘酮针、华法林片、党参等;(三)卫生行政部门特殊规定的药品;(四)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的药品处方;(五)输血治疗,透析治疗;(六)乙型肝炎疫苗可开具,不在上述要求范围内。2)便民门诊医师要坚持安全用药、合理用药;慢性病配药原则上不超过2周;不得开具麻醉药、第一类精神药品及第二类精神药品。3)对于需要开具上述药品或要求开具超过1个月的药物的患者,医师应该指导其到相关专科就诊。4)对于金额较大的合理用药处方,可按要求使用工号“000

4、0”。7. 便民门诊医师可开具普通检验、检查申请单,不得开具动脉血气分析、白带五项、前列腺液检查等非常规取材的检验申请单,不得开具CT、磁共振等大型设备检查申请单,不得开具介入、ERCP等有创性检查申请单。对于需要开具特殊检验、检查申请单的患者,医师应该指导其到相关专科就诊。三、此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医务部。医务部20XX-7-1篇二:门诊便民服务制度门诊便民服务制度1.门诊大厅提供方便门诊、导医咨询、预检分诊、预约服务、打印化验报告单、疾病证明盖章等便民服务。2.导医实行流动和弹性岗位服务,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南、咨询服务,共同维持良好的就诊秩序。3.对70岁以上老人、残疾人、离休干部、外宾等特殊

5、人群来院就诊,导医应主动提供相关服务,各科分诊护士优先安排预约或就诊;收费处优先挂号收费,药房优先配药。4.服务窗口实行错时上班:挂号收费窗口提前小时开放;门诊西药房中午不休,晚上延长半小时配药;导医提前小时上班,做好导诊工作。5.医院实行开放节假日及双休日门诊。开放科室:普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普外科、妇科、儿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方便门诊;医技科室实行限时承诺制度。6.在门诊大厅及各楼层及电梯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门诊楼层科室分布图,并在各通道上设置明显的指示牌,指引患者到相应科室就诊、检查。7.门诊大厅及各楼层设有医院自助服务系统,可以查询医院概况、就医指南、

6、门诊信息、医疗法规、医农保政策、信息查询、收费标准、服务评价等。8.门诊大厅介绍我院就医指南、就诊流程、便民措施、预约须知、医保政策及常规诊疗项目的收费公示。门诊大厅及各科室分诊处的醒目位置放置各类健康教育资料,供患者取阅。9.化验单集中查询、打印:门诊大厅设立检验报告自助查询打印机,也可人工打印。10.实行门诊预约诊疗服务,开通电话预约、网上预约和现场预约。预约电话: ,预约网址: 。11.提供便民服务:免费提供开水,免费出借轮椅,为不方便的患者代寄化验报告,为书写困难患者填写就诊信息单,为行动困难患者代挂号、交费、取药等服务,门诊大厅及各楼层分诊处设电话,门诊大楼东侧设有磁卡电话。12.门

7、诊部不断总结经验,分析患者需求信息,研究提供新的便民措施,不断满足患者需求,提高服务质量。篇三:医院服务制度汇总医院服务(六 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病人的权利与义务一、病人的权利 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医疗权、 自主权、知情同意权、 保密权和隐私权。 也就是对医务人员来说,他们有提供医疗服务,尊重病人的意愿,向病人提供必 要的信息和取得病人自愿的同意,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义务。(一)病人的健康权和医疗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 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 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 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

8、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 权就是一句空话。 (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 任何病人享有医疗权利就是指任何病人都有获得为治疗其疾病所必需的医 疗服务的权利。 治疗疾病所必需的服务是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不同而不同,病情 的需要是一种客观的需要, 不是病人或病人家属的主观需要。提供的医疗服务受 到医学框架和医学发展水平的制约,受卫生资源分配水平的制约,但任何人都无 权拒绝病人的就医要求。 超出病情的要求不能成为病人的权利,这种超出病情的要求可以是多方面 的, 尤其是病情严重的病人或其家属可能会提出要求用某种药物、处方或手术去 治疗病人,而这些药物或手术是未经验证或评估的,不能证明确实是有效的,采 取这种疗

9、法对医生来说,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2)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 平等的、 公正的医疗权是指相同的疾病应获得相同的治疗。因此医务人员不 能因为病人的地位高低、权利大小、收人多少等而给予不同的治疗。但要达到完 全的公平有时是不可能的,受到卫生资源的制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把卫 生服务分为两个部分:基本医疗和非基本医疗。对于基本医疗应按需分配,而非 基本医疗则可以按级别或支付能力分配。 (3)病人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 尊重病人是每一位医务人员绝对的、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体现医院服 务根本宗旨的核心问题。 病人在接受服务时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并且自主权 也应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

10、4)病人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 除了处于意识障碍或昏迷状态,病人都有权监督自己医疗权利的实现。病人 有权从医务人员处知道自己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预后。当 医务人员知道病人拒绝治疗可能招致严重后果时,应对病人耐心说明争取理解, 而不能采取强迫手段要求病人接受治疗。 (5)病人有权拒绝治疗和拒绝参加医学实验 对医学实验的参与者必须遵守“同意和知情”的基本原则,病人有权拒绝参 加医学实验,医生没有权利强迫其参加。病人出于种种理由可能会拒绝治疗,这 是病人的权利。 (6)病人拥有要求节省医疗费用并了解费用花费情况的权利 病人有权了解其医疗费用实际开支的情况,并有权得到费用节省的医

11、疗。医 院有责任解决病人费用方面的疑问。根据我国的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是 无偿的权利。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除相关或特定的人群享有无偿获取医疗服务的 权力之外,我国公民在日常健康保健、一般疾病治疗过程中,均应当按国家规定 的物价交纳医疗服务费用。(二)病人的自主权 病人的自主权是指病人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 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 33 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 得患者的同意。 执业医师法也更加明确规定, 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 (包括实验) 有权知道其作用、 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这些治疗手段只有在患者 同意后方可实施。 患者也有权拒绝某

12、一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不管是否有益于患 者。自主权实施的相对内容有: 1、有权自主选择医疗单位、医疗服务方式和医务人员; 2、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医疗服务,(特殊情况下如病人生 命垂危、神志不清不能表达意见时可由病人家属决定); 3、有权拒绝非医疗性活动; 4、有权决定出院时间。如果患者此时决定与医务人员治疗行为相悖,患者 需签署一项声明进行说明;5、 有权决定转院治疗, 但在病情极不稳定或随时有危及生命可能的情况下, 应签署一份书面文件,说明是在医生已经充分说明的前提下作出转院决定的; 6、有权根据自主原则自付费用和与其指定的专家讨论病情; 7、有权拒绝或接受任何指定的药物、检查

13、、处理或治疗,并有权知道相应 的后果; 8、有权自主决定其遗体或器官如何使用; 9、有权享受来访及与外界联系,但应遵守医院有关的规章制度。 病人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 病人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 特别规定。如在烈性传染病、严重精神病的发病期间,病人入院治疗、出院、转 院等均必须服从国家法律关于进行强行隔离治疗的规定和义务人员的管理, 必须 尊重和遵守医嘱。病人的自主权还必须以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为前提。(三)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 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 措施决定取舍。 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 进行医疗

14、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 理解、 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 从完整意义上来说,知情同意权包括了解权、被告知权、选择权、拒绝权和同意 权等权力,是患者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前提和基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62 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 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 者做必要的解释。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 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 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 提下,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知情同意权的具体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26、30 条、 33 条分别规

15、定: 有权知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治疗科目、治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有权了解经治医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医务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戴有本人姓 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医院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取得其 家属或者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患者有权了解医疗费用,并要求逐项做出解释;有权提前得到通知,告知其 第三方支付医疗费用的补助已经终止; 有权知悉医院规章制度中与其利益有关的 内容。 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包括: 1、对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 2、对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 检查与治疗; 3、临床试验性的检查和治疗; 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5、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检查手段; 6、需要患者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7、使用有毒副作用和个体素质反应有差异性的药物; 8、需要患者暴露隐私部位的; 9、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 10、需要对患者实施行为限制的。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一是成年患者本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 应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 二是法定代理人。对于未成年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其父母;对于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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